①資產是由以往事項所導致的現時權利。也就是說,“過去發生”原則在資產的定義中占有舉足輕重的地位。這也是傳統會計的壹個顯著特點。盡管現有的壹些現象,特別是衍生金融工具的出現,已對“過去發生”原則提出了挑戰,但這壹原則仍然在實務中得到了普遍接受。
②資產必須為某壹特定主體所擁有或者控制。這是因為,會計並不計量所有的資源,而僅計量在某壹會計主體控制之下的資源。因此,會計中所計量的資產就應該或者說必須歸屬於某壹特定的主體,即具有排他性。這裏,擁有是指企業對某項資產擁有所有權,而控制則是指企業實質上已經掌握了某項資產的未來收益和風險,但是目前並不對其擁有所有權。前者泛指企業的各種財產、債權和其他權利,而後者則指企業只具有使用權而沒有所有權的各項經濟資源,如企業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等。
③資產能為企業帶來未來的經濟利益,即資產單獨或與企業的其他要素結合起來,能夠在未來直接或間接地產生凈現金流入量。這是資產的本質所在。按照這壹特征,判斷壹個項目是否構成資產,壹定要看它是否潛存著未來的經濟利益。只有那些潛存著未來經濟利益的項目才能被確認為資產。
除此之外,資產作為壹項經濟資源,與其有關的經濟利益必須是很可能流入企業,而且該資源的成本或者價值能夠可靠地計量。
④資產必須能以貨幣計量
這壹特征表明,會計報表上列示的資產並不是企業的所有資源,能夠用貨幣計量的資源才在會計報表中予以列示。而對於某些價值無法用貨幣進行可靠計量的資源,如企業自創商譽等,在目前的會 計實務中並不作為資產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