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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地方儲備糧管理條例

第壹條 為加強地方儲備糧管理,維護糧食市場穩定,保障糧食安全,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地方儲備糧的計劃、收購、儲存、輪換、銷售、動用和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地方儲備糧管理應當堅持政府統籌、規模合理、優儲適需、安全高效的原則。

地方儲備糧應當以省級儲備為主、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儲備為輔,實行分級儲備、分級管理、分級負責,糧權屬於本級人民政府。

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地方儲備糧。第四條 省、市人民政府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和縣人民政府指定的從事地方儲備糧監管的部門(以下統稱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級地方儲備糧的行政管理,對地方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實施監督檢查。

財政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足額撥付本級地方儲備糧的貸款利息、管理費用等財政補貼,並會同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對有關財務執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發展改革、公安、應急、交通運輸、農業農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地方儲備糧相關工作。第五條 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財政部門,根據上壹級人民政府下達的計劃、宏觀調控需要以及財政承受能力制定地方儲備糧的儲備規模、品種結構和總體布局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

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根據指令或者調控需要,下達地方儲備糧收購、儲存、輪換、銷售、動用等計劃並組織實施,及時跟蹤調度執行情況,確保計劃嚴格落實。

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優化品種結構和儲備規模。地方儲備糧口糧品種合計比例不得低於國家有關規定。第六條 地方儲備糧運營管理企業(以下簡稱運營管理企業)根據本級人民政府委托,對本級地方儲備糧的收購、儲存、輪換、銷售實施日常管理並執行地方儲備糧的動用計劃,對地方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負責。

依法承擔地方儲備糧儲備任務的企業(以下簡稱承儲企業)應當確保負責儲存的地方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第七條 承儲企業應當具備與其承儲糧食品種、數量相適應的倉儲、保管、質量安全檢驗等能力,倉儲容量達到規定的規模,倉儲設施和倉儲條件符合國家標準和技術規範以及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要求。

承儲企業資格由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確定。運營管理企業應當從具備資格的企業中,按照布局合理、便於監管和降本節費的原則,擇優公開選定承儲企業;沒有運營管理企業的市、縣由同級人民政府指定部門選定。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承儲企業依法解散、被宣告破產,以及其他法定原因而終止的,或者被取消承儲資格的,其儲存的地方儲備糧由本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調出另儲。第八條 入庫的地方儲備糧應當達到收儲、輪換計劃規定的質量要求;糧食儲存期間,應當定期對地方儲備糧進行質量和品質檢驗。

承儲企業應當建立糧食出庫質量安全檢驗制度,未經質量安全檢驗的糧食不得出庫。

承儲企業應當建立地方儲備糧質量安全檔案,如實記錄出入庫、儲存期間糧食質量安全情況。質量安全檔案保存期限自出庫之日起,不少於五年。

承儲企業應當定期對地方儲備糧儲存管理狀況進行安全檢查和隱患整治;發現地方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品種和儲存安全等方面存在問題,應當及時處理並報告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第九條 承儲企業應當嚴格按照政策性職能和經營性職能分開的原則,建立健全儲備運營管理制度,實行人員、實物、財務、賬務管理分離。

承儲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虛報、瞞報地方儲備糧數量、質量和品種;

(二)擅自混存或者串換地方儲備糧品種、變更儲存地點或者貨位;

(三)因延誤輪換、管理不善或者其他原因造成嚴重壞糧事故;

(四)通過以陳頂新、以次充好、虛假購銷、虛假輪換、違規倒賣等方式,套取糧食價差和財政補貼,騙取信貸資金;

(五)擠占、挪用財政補貼和信貸資金;

(六)以地方儲備糧及其相關設施設備辦理抵質押貸款、提供擔保或者清償債務、進行期貨實物交割;

(七)利用地方儲備糧進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務以外的其他商業經營;

(八)擅自動用地方儲備糧,拒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地方儲備糧收儲、輪換計劃和動用命令;

(九)其他直接或者間接影響地方儲備糧安全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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