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倫理是生命個體內在的自我理性控制行為的原則,是個體動物性本能不可逾越的標準底線。比如懶惰,
在實際生活中懶惰既不違反道德,也不違反法律,但是它卻不是人類理性提倡的行為,或者說這種行為只是動物的壹種惰性而已,在既不違法也不違反道德的前提下,它違反了生命積極進取的生物意誌,也就是說它不是人類理性提倡的行為,因而也不是人類提倡的或說應該具有的基本品德或德行,所以壹個好吃懶惰的人的懶惰行為是違反正常人的德行或反倫理的行為,即是惡的或消極的。
而道德是個體在實際生活中應該遵循的外在規則,即道德只是相等同的個體之間相互性約定或應該遵守的規則,它介於倫理與法律法規、職業規範等社會管理的條文之間,既是倫理的高級形式,又是社會化行為規範的下線,即當社會或群體的約定達到法制化規約或職業化限定時,就已經不是道德範疇,因而違反法制化規約或職業條例和時,應當受到相應的處罰,但是,道德沒有社會化法庭,道德法庭依然存在,只是正如康德所言,它存在於每個人的心中。比如,在現實生活中,往往人同動物壹樣能夠盡到養育子女或後代的責任,但壹定比例的人群,卻不願承擔瞻仰年老體弱的父母的義務——這壹定程度上是同普通動物是壹致的,事實上作為人,這樣的行為既不壹定違法(受到法律的制裁),也不壹定違背道德,但這樣的行為卻嚴重違背了倫理——人與動物的區別,這個基本倫理都做不到的人,也許任何人都別指望他會有高尚的道德或完整的人格,所以他在社會生活中的個體是殘缺的或德行是不能保障的。
2,倫理強調的是家庭內在或社會生活中作為生物性個體間的秩序與規則。除中國傳統倫理規定的父子有親、夫妻有別、長幼有序、朋友有信等貫常的親情關系及它們之間和各自內在的內涵——父有父的尊嚴與責任,子者有子的角色與義務等外,在社會生活中,個體之間許多時間不是法律、職業、利益等關系相處或相遇,因而此時的個體與個體之間沒有任何社會性關系而純為生物性意義的個體關系,比如扶老攜幼、某個個體突然受到不可預測事情而需要幫助時的被幫助行為等,尤其表現在生命個體不平等狀態時的純自然性的行為選擇,以及妳救助壹只無家可歸的貓咪或流浪犬、受傷的飛鳥等,這是人道主義的內涵也正是倫理的基本表象。在人類現有的文明中,唯壹的倫理性機構就是沒有任何政治色彩、沒有國家概念、沒有利益企圖亦沒有任何人群或個體概念區別的國際紅十字組織——即國際紅十字會,它的本質只要壹個:從倫理上救助壹切需要救助的人類生命!當然,某些國家或某些人以國際紅十字會的名譽做的其他事,不是國際紅十字會成立的目的。
而道德以各個體的獨立為原則,強調的是個體自我的平等與規則,實現相互或相對的公平與公正,因而道德的主體是個體的自我,而不存在集體道德的概念,也就是道德的實踐本身只能標量個體德行而不可能代表別人也有這種或必須擁有這種德行。
3,倫理的義務與實踐具有雙向性,即倫理前提下的任何行為的實施本身,有施比有受,壹方的付出,對方亦需要接受這種付出,比如愛心,關照,慈善行為等;而道德的義務與實施是單向,即只能這樣做或者不能這樣做,因而道德只有施方而無受方;比如不能隨便丟棄垃圾、高空住宅不可向外拋物,或公***場所不得大聲喧嘩等,它們都不屬倫理範疇,因為每個個體在心目中都應該明晰的知道這些行為的可能後果,所以個體自我的約束是道德的前提,但是如果在生活中這些行為壹旦被法律法規限制,則已經不是道德的範疇,既它們上升到社會管理或群體管理的法制規範,因而,道德義務與守法壹樣都只具有單向性,付出了當然不能企圖有任何回報.
4,倫理具有客觀性,即它往往客觀存在著相對固定的規則或限定著當事者行為的實施,存在必須或不可以、可以等肯定或否定的事實判斷;但道德往往帶有明顯的主觀性,即道德行為的判斷、實施的標準等因個體的變化而變化,因為每個人都有自己的價值、情感、理智等決定著道德判斷的不同因素,所以正如康德第三個命題說的那樣,道德的立法都是自我的,因而不具有社會性,也就不可能要求別人同妳壹樣執行妳自己認為的道德標準,或者說,倫理的實施本身是他律的,即倫理是建立在對他人的意誌或群體意誌的尊重或服從;而道德的實施本身是自律的,即道德是建立在自我的意誌之上作出的自認為正確的事實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