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教從壹開始形成,就從事或參與葬禮。以後道門葬禮,或者說道教對葬禮的參與,成為中國民俗的壹部分。中國人重視養生送死。儒家所說的慎終追遠,就是重視死亡與追念先祖的連接,要求通過壹定的儀式加以表現,也加以強化其間的觀念。儒家的禮儀,比較具備理性色彩,而民間以及上層社會,都有壹些帶有宗教性的儀式。其中主要是讓亡靈得到安寧,同時要人鬼分途,死亡的陰影不再籠罩活人,保證活人的平安。同時,古人又重視死者的亡靈能夠上天堂,與諸神和先祖同在。西漢文帝時下葬的馬王堆漢墓出土的帛畫中,有引導婦人即墓主過壹橋走向天堂,前有壹人奉獻壹盤,盤中盛金丹的場景,可見當時人已經將亡靈升天與方士(即道教的前身)的燒煉金丹、服食成仙的觀念結合在壹起。這些都是後來道教葬禮形成的重要觀念基礎。
目錄 演變早期道教教派主要在民間活動,所以參與民間的葬禮幾乎是題中應有之義。比如墓門解除(壹種為死者墓室舉行的法術儀式,意在使人鬼分途,同時也包含鎮墓功能),解除復連(使造成死亡的厄運和晦氣不幹擾活人),都是經常性的活動。以後在發展中,葬禮的內涵逐漸突出孝的主題。強調經過道士作法,使亡者早升天堂,使已亡的祖先早日脫離幽冥之苦。這類活動,很早就成為民間常行的風俗。
唐代,玄宗時規定,不準士庶之家平時與僧尼道士往來,但在家中的吉兇需作齋時,先於州縣陳牒通知寺觀,才能準許前往。可見,兇事用僧道,在當時早成風俗。明代,朱元璋重視道教及佛教在民間喪葬習俗中的地位和影響,但認為應當制為定式。所以他讓人編纂《大明立成玄教齋醮儀》,並且親為撰序,稱:「官民之家,若有喪事,非僧非道難以殯送。若不用此二家殯送,則父母為子孫者是為不慈,子為父母是為不孝,恥見鄰裏。」這位壹度做過和尚的皇帝知道民間用佛道二教送葬的習俗根深蒂固,所以制為定式,以加統壹,並且由之推行孝慈的宣傳。明代的儒生,多有對道教和佛教參與民喪俗抱批評態度的,但並沒有能夠阻塞其源。
有位叫王朗川的說:「今世喪家,用僧道作齋,或用水陸會,寫經造像,雲為死者減罪惡,必生天堂,受種種快樂;不為,則入地獄。甚者,日則孝子沿街隨僧迎經,夜則破獄照星。或作人物戲具,講經唱法;或男女夜出迎靈。法禁不能,理喻不曉。士人家變復為此,曰未能脫俗,聊復爾爾。」[1]他所說的士人家,主要指那些讀過儒書的士大夫,他們作為儒門中人,照理應該維護聖人的教誡,不找僧人和道士參與葬禮,但卻不能實行,全是為了從俗。
時期道門的葬禮有相當完整的儀式,不過在民間施行中,滲入了許多民間的因素。道教的葬儀,嚴格來說,屬於齋的範疇。不過從宋以後,醮的影響超過了齋法,人們習慣上也稱它為打醮了。無論是道門人士化去,還是為壹般信士亡過,都有相應的齋醮。比如,全真龍門派祖師丘處機化去後,門人為之舉行靈寶黃箓齋儀。《紅樓夢》第十三回寫到秦可卿死後,擇準停靈四十九日,既請了壹百另八位僧人誦經,又請了九十九位全真道士打四十九日解冤洗業醮。當然那裏描寫的是貴族之家的排場,壹般民眾,或到宮觀中打上壹兩場醮,或請道士上門做法事, ─ 比較多的是做七,即逢亡過後每七天做壹場法事,從頭七做起,多的做到七七,壹般的做到五七, ─ 都是常有的事。
內容
道門齋儀內容極為豐富。單看宋代重編過的《無上黃箓大齋立成儀》及諸種靈寶大法,其葬儀之完善,儀式之豐滿,簡直讓人瞠目出舌。明代由朱元璋親自審定的儀式,比較精減。它們分為建醮壹日和三日兩種。以壹日言,也仍包括十五個節目:
發直符 安監壇 誦經 請師 降神通意 關燈 召亡沐浴 參禮咒食 設食祭孤傳戒 設醮 獻供 祭酒 讀疏 送神 化財滿願這已經大大簡化,將幾項內容合為壹項。不過,從民間的實際施行看,視事主資產的豐寡,舉行儀式時間的長短,而有種種變化,而且在與民間文化長期互動的過程中也采納吸引了若幹壹時壹地民間文化和習俗。從民間風俗的角度看,道門葬禮有如下壹些經常出現的做法。
誦經道教認為誦經有莫大的功德,給亡靈誦經,能使他們早脫幽冥之苦。在喪禮中,常誦的經典有《度人經》,《玉皇經》,《三官經》等。因為民間做喪事或請僧人,或請道士,並無壹定之規,有時甚至僧道同請,所以在明清之後,常出現僧人兼誦道經,道士兼誦佛經如《觀音普門品》之類。但在道觀中做法事,所誦的則必為道經。
拜懺和水陸道場拜懺即在神前舉行儀式表示懺悔罪過,懇求寬恕。用作葬禮的懺,則是為求赦免亡者生前過失,早日升上天堂或者往生善趣。本來,道教的齋法中,包含著懺悔的內容,以後又形成專門的懺儀,多冠以「九幽脫厄」、「九幽拔罪」等名目。壹般信眾多到道觀中請求為亡靈施行拜懺儀式,財力較雄厚的,則請道士到家中結壇拜懺。比壹般懺儀排場更大的,是舉行水陸齋。水陸齋壹般要做七天,也可以做更長的時間。所謂水陸,是指要供奉上天、中地和下水三界的諸多神靈,包括使三界六道亡靈餓鬼都解脫煩惱,出離苦趣,所以規模很大,而且其中包括了很多成份,甚至包容了眾多的度亡儀式,那些儀式在小型的齋儀中是可以獨立舉行的。水陸道場佛教也常為亡者舉行。但從其內容看,有發符之類道教特有的做法,可以肯定它深受道教水陸齋的影響。
燃燈和放水燈這些做法,也是佛教和道教都從事的。就道教說,靈寶齋法中例要燃燈點燭,同時也有壹些獨立的燈儀,如九幽燈之類,主要為使神光照破地獄,使亡靈乘光得悟,脫出冥界。《靈寶玉鑒》認為,燈儀絕非藉燈「啖光熒煌,為觀美也」,而是包含著「請光破幽」的意義。因為「死魂壹墮重陰,漫漫長夜,非有陽光照燭,超出良難。故必法天象地,燃燈告符」。所謂法天象地,就是燈壇鋪設,上法日月星辰之懸象,下布八卦九宮之方隅,以交接陽光,開明幽暗,使亡靈乘光得度。民間習俗,人死之後,在屍體腳後放壹盞清油燈,作為照亮冥途之用。除法事中燃燈之外,也常在葬禮中附帶放水燈。傳說人死之後要經過冥河,為避免失足陷於其中,要燃燈照冥河,即以紙燈放入河或湖中,以為象征。壹般紙燈做成船形或蓮花形,用瓦盆或木板作底,內燃蠟燭,念咒施法後放入水中。壹般認為,水燈在水中飄浮而不翻倒越久,法師的本領越高,亡靈的福氣也越大。
也叫斛食、判斛。佛教中類似的法事叫做放焰口,也有將佛道相混,泛稱之為放焰口的。依佛教的某些書籍說,凡墮入餓鬼道的,由於生前業力所拘,喉細如針,滴水難咽,凡食物近口,口中便自會噴出火焰,燒焦食物,所以饑餓難挨,煩惱不已。只有施以法力,使熄滅火焰,開大咽喉,才可解脫。這種儀式,叫做放焰口,簡稱為焰口。佛教焰口儀,到唐玄宗時的密教僧人不空才編定,其核心是放焰口,開咽喉,為餓鬼施食。道教為鬼魂施食記載於唐初的文獻《藝文類聚》,比不空的焰口儀早的許多,不空之作,可能也參考過道教的做法。不過,後世兩教相互吸收,道教的度亡儀式中也有開咽喉等做法。也有人將二教的做法相混,泛稱之為放焰口。
其實道教中正規的叫法是濟煉、煉度、祭煉,不僅壹般地使亡靈解脫饑渴之苦,而且經過法師用自己的陽氣陽神煉去亡靈的陰質和精神纏縛,早升天堂。煉時壹般要建立水池火炤(zho,又音zhào,火炤是經過施法之後,點燃的火盆,象征火神),借水滌其質,火煉其神,所以稱水火煉度。也有些科儀,如香港地區流行的三清煉度儀,不用水火為象征,而認為只須藉法師的內氣便可奏效,是不用水火的形式,而仍舊保留其用意。也有些儀式,只突出使亡靈解脫饑渴之苦,泛稱為施食,而舍去了最有道門特色的煉度。這些儀式,除了逢重大節日,泛為全部未脫幽冥之苦的鬼魂所做之外,多數是應齋主之邀而施行,所以與民間風俗密切結合,有很強的民俗性,也有明顯的地域特點。
上述做法在各地會有種種變異,但其用意則都壹致,主要在於行孝慈,同時也給家族帶來安全感,解除因親人亡故帶來的心理陰影。 ↑ 明.王朗川《言行匯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