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臺灣同胞、華僑和外國人在自治縣的喪葬事宜或者其遺體(骸骨、骨灰)需要出入境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第三條 殯葬活動及其管理,應當堅持積極地、有步驟地實行火葬,節約土地,保護環境,便民惠民,文明節儉辦喪事的原則。第四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殯葬工作的領導,制定殯葬改革發展規劃,保障殯葬事業財政投入;應當把殯儀館、殯儀服務站、火葬場、公墓、骨灰堂等基本殯葬服務設施納入城鄉建設規劃和基本建設計劃,完善殯葬公***服務體系。第五條 自治縣民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殯葬管理工作。
自治縣發展和改革、財政、民族宗教、公安、工商、衛計、林業、水務、文物、交通、土地、規劃、城鄉建設、市政、環保、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有關的殯葬管理工作。
各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的殯葬管理工作。第六條 每年清明節為殯葬改革宣傳日。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做好殯葬信息上報工作,開展殯葬改革宣傳教育,引導公民文明、環保、節儉辦喪事。第七條 人口稠密、耕地較少、交通方便的區域,應當劃定為火葬區,實行火葬;暫不具備火葬條件的區域,允許土葬。
火葬區和土葬區的劃定及調整,由自治縣民政主管部門提出方案,經自治縣人民政府同意,並按照《重慶市殯葬管理條例》第六條規定報審後,公布實施。
城市化水平較高,具備殯葬基本服務設施的城鎮和集鎮區域,可以劃定為文明治喪示範區。文明治喪示範區的劃定,由自治縣民政主管部門提出方案,報自治縣人民政府審定後公布實施。第八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下列地區建造墳墓:
(壹)耕地;
(二)城市公園、風景名勝區、文物保護區;
(三)集中式供水水源壹級、二級保護區和農村分散式取水水源壹級保護區;
(四)河流堤岸外沿、水庫庫岸向外五百米以內;
(五)鐵路、高速公路、國省道兩側三百米以內;
(六)中心城區、鄉鎮規劃區域。
前款規定區域內現有的墳墓,除受國家保護的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墓地予以保留以外,其他應當限期遷移或者深埋,不留墳頭。第九條 實行惠民殯葬政策,將遺體接運、遺體殯殮、遺體殯儀、遺體冷藏、靈堂租用、遺體火化和骨灰存放等基本殯葬服務項目逐步納入政府公***服務範圍。
建立殯葬救助制度,對低保、特困人員、重點優撫人員等實行殯葬困難救助。
建立殯葬改革激勵引導機制,對實行火葬、拋撒骨灰、土葬區深埋不留墳頭等節地生態安葬的,由自治縣人民政府給予獎勵或者補助。第十條 尊重少數民族的喪葬習俗。土葬區公民、國家規定可以土葬的十個少數民族公民、宗教教職人員自願實行火葬的,他人不得幹涉。第十壹條 鼓勵殯葬行業協會健康發展,發揮行業自律和引導作用。第二章 殯葬活動管理第十二條 在火葬區內死亡人員的遺體不得違規運出火葬區。
殯儀館、殯儀服務站、醫療機構或者其他有保管遺體業務的單位,應當建立遺體登記制度,加強遺體管理,防止將火葬區內死亡人員的遺體違規運出火葬區進行土葬。第十三條 火葬區和文明治喪示範區死亡人員遺體,以及自願火化的土葬區死亡人員遺體,由殯儀館、殯儀服務站接運。公民死亡後,死者家屬、醫院或者有關單位應當自知道死亡之時起十二小時內通知殯儀館、殯儀服務站接運遺體。殯儀館、殯儀服務站接到通知後,應當使用專用車輛在六小時內接運遺體,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時間接運。喪事承辦人有運送條件的,可以在公民死亡後二十四小時內直接將遺體運送到殯儀館或者殯儀服務站。
無名、無主遺體,經公安機關鑒定後,由發現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通知殯儀館、殯儀服務站接運。
運輸遺體必須進行消毒、防腐等技術處理,確保衛生,防止環境汙染。
因患傳染病死亡的,按照《中華人民***和國傳染病防治法》有關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