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原結構構件實際的混凝土強度等級不應低於C15,且混凝土表面的正拉粘結強度不應低於1.5MPa。
2 碳纖維的受力方式應設計成僅承受拉應力作用。當提高梁的受彎承載力時,碳纖維布應設在梁頂面或底面受拉區;當提高梁的受剪承載力時,碳纖維布應采用U形箍加縱向壓條或封閉箍的方式;當提高柱受剪承載力時,碳纖維布宜沿環向螺旋粘貼並封閉,當矩形截面采用封閉環箍時,至少纏繞3圈且搭接長度應超過200mm。粘貼纖維布在需要加固的範圍以外的錨固長度,受拉時不應小於600mm。
3 纖維布和膠粘劑的材料性能、加固的構造和承載力驗算,可按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結構加固設計規範》GB 50367的有關規定執行,其中,對構件承載力的新增部分,其加固承載力抗震調整系數宜采用1.0,且對A、B類鋼筋混凝土結構,原構件的材料強度設計值和抗震承載力,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築抗震鑒定標準》GB 50023的有關規定采用。
4 被加固構件長期使用的環境和防火要求,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5 粘貼纖維布加固時,應卸除或大部分卸除作用在梁上的活荷載,其施工應符合專門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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