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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唐時期吏制的特點,即隋唐胥吏的特點,不是官制是吏制,望高人指點~

壹 隋唐中央文書胥吏的構成

隋唐是中國古代官僚制發展的重要時期,針對隋唐胥吏的研究,也逐漸受到學者的關註。日本築山治三郎、國內張廣達、俞鹿年、廉湘民等先生對唐代的胥吏均有專題研究。對隋唐胥吏的探討,更多是圍繞“主典”和“流外官”而進行的,以王永興、郭鋒、李錦繡、任士英等幾位先生的成果為代表。這些都為進壹步研究提供了堅實的基礎[1] 。

通常所謂胥吏,包括在官府中專門經辦各類文書的人員、處理具體事務和技術性工作人員、從事其他雜務廝役的人員三部分。本文以第壹部分為研究對象。宋朝分類比較清晰。在官之下,從事文書工作者為“吏”,從事具體事務者則稱為“公人”。反映在制度上,中央各機構的設官、置吏有明確規定,如《宋史》卷壹六壹《職官壹》所記尚書都省“設官九:尚書令、左右仆射、左右丞、左右司郎中、員外郎各壹人。……置吏六十有四:都事三人,主事六人,令史十有四人,書令史三十有五人,守當官六人。”但是隋唐文書胥吏是壹個形成過程中的階層,其分化程度還不及宋朝。在唐律中,“吏”的概念比較寬泛,《唐律疏議》卷壹名例律解釋“吏、卒殺本部五品以上官長”時雲:“吏,謂流外官以下。卒,謂庶士、衛士之類。”據此,則凡在官府供事者,除了“卒”外,“(流外)勛品以下,爰及庶人”[2] 均為吏。在唐人觀念中,“吏”有廣義的“凡百執事,誰非吏職?”與狹義的“吏者,謂官長所署,則今胥吏耳,非公卿百僚之例”這兩種含義[3] 。在隋唐的行政制度中,也沒有找到壹個概念能與“在官府中專門經辦各類文書”的人群集合準確對應。所以,在此有必要以文書胥吏的核心任務——辦理文書為中心,並參考唐朝社會觀念以及職位的發展方向,對隋唐中央文官機構中文書胥吏的構成作壹簡單分析。

在中央機構中,流外官中的行署文案者,即與“主典”概念大致相當的臺省“令史、書令史”,寺監“府、史”等流外官構成隋唐胥吏的主體。對此,學者意見壹致。唐制對其職掌有明文規定,“尚書都省令史、書令史並分抄行署文書”,“以主事、令史、書令史署覆文案,出符目”,“凡令史掌案文簿”等等[4] 。府、史職掌與之相似,如《敦煌發見永徽東宮諸府職員令殘卷》記家令寺有“府十人掌受事上抄,行署文案。餘府準此。史廿人掌同府”[5] 。

但是,“流外官”概念並不能涵蓋隋唐機構中所有的文書胥吏。

首先,數量巨大地方佐史等胥吏就不屬於流外官[6] 。其次,就中央文官機構而言,其中還存在壹些胥吏,其身份地位尚在流外官以下。令史、書令史、府、史中的絕大部分為流外官,但以《唐六典》各官府職員的設置情況與基本同時的《通典》卷四十所載開元二十五年(737)流外官品令比較,諸冶、諸屯、諸鑄錢監等機構的府、史就不是流外官。此外,據《唐六典》,在秘書省著作局、殿中省、內侍省和太子左春坊諸局中,設有“書吏”壹職,書吏與令史、書令史性質相似,《敦煌發見永徽東宮諸府職員令殘卷》明確記其職掌,如司經局下記“書令史二人掌行署文案。餘局書令史準此。書吏四人掌同書令史”[7] 。可見書吏職掌與前引令史、書令史,府、史之職掌完全相同,當為專司文書的胥吏,但書吏卻也不在流外官之列。

另外,尚書都事、門下錄事、中書主書,各省、禦史臺及東宮主事、寺監錄事等為低級流內官,從其職掌與唐人將其視為胥吏的社會觀念看,應屬於我們考察範圍之列。其中,張廣達先生已經證明主事、寺監錄事這些法律上的流內九品官在社會觀念中被視為流外,歸入吏職。沿此思路,尚書都事、門下錄事、中書主書三官亦然。其職掌為辦理文書,從“事”或“書”的名稱便可看出其職掌與文書有關[8] 。就門下錄事而言,《唐律疏議》卷五名例律規定:“尚書省應奏之事,須緣門下者,以狀牒門下省,準式依令,先門下錄事勘,給事中讀,黃門侍郎省,侍中審。”可見門下錄事有依照令式勘檢文書之責。在唐朝他們也被視為胥吏。如開元十三年,行封禪之禮,“中書令張說自定升山之官,多引兩省錄事主書及己之所親攝官而上”。中書舍人張九齡看不慣張說的做法,對他說:“今登封霈澤,千載壹遇。清流高品,不沐殊恩,胥吏末班,先加章紱,但恐制出之後,四方失望”[9] 。張九齡正是把錄事、主書看作胥吏末班。中書主書的情形與之相似。中書主書的職掌是“司中書簿籍”[10] 。在唐人眼中,其也屬胥吏。如代宗時元載為相,重用中書主書卓英倩、李待榮,被人稱為“外委胥吏”[11] 。又如憲宗初,鄭餘慶為相,對竊權幹政的中書主書滑渙“復以胥吏蓄之,時論歸重”[12] ,可見在唐人看來,胥吏才是中書主書理所應當的身份。除此之外,隋唐尚書都事、中書主書是由南北朝尚書都令史和主書令史發展而來[13] ,在唐代,他們又都是從“流外有刀筆之人”中選拔出來[14] 。所以,無論從其職掌、人選、淵源、都與令史、書令史等流外胥吏關系密切,不僅被當時人目為胥吏,而且從發展角度看,他們在宋朝又最終從制度上被明確歸入吏職[15] 。因此,尚書都事、門下錄事、中書主書,各省、禦史臺及東宮主事、寺監錄事等低級流內官,也應該進入考察隋唐胥吏的視野之中。

同樣,“主典”概念也不能涵蓋隋唐機構中所有的文書胥吏。

先從概念上看,主典為四等官之壹,勾官是與四等官?列的概念,唐律中諸如“判官為壹等,主典為壹等……檢、勾之官,同下從之罪”、“主典及檢、勾之官為第四從”[16] 等律文都表明勾官與主典為並列關系,那麽,寺監中作為勾官的流外官錄事等胥吏自然就不屬於主典。再舉壹個實例,上文已證門下錄事為胥吏,王永興先生認為其不是勾官[17] ,同時它也?非主典,因唐律規定“尚書省應奏之事,須緣門下者,以狀牒門下省,準式依令,先門下錄事勘,給事中讀,黃門侍郎省,侍中審。有乖失者,依法駁正,卻牒省司。若實有乖失,不駁正者,錄事以上,減省下從壹等。……駁正之法,唯在錄事以上,故所掌主典,律無罪名”[18] ,可見門下錄事不是主典。

圍繞文書的運行過程,還有壹部分專門負責文書傳遞工作的胥吏。如唐門下省、中書省均有“傳制”壹職。門下省設有“傳制八人”,“掌送制敕。流外之中,最小吏也,分番上下,亦呼為番官”[19] 。與之類似,唐制規定低級無職事品散官應於吏部當番上下,“若都省須使人送符及諸司須使人者,並取兵部、吏部散官上”[20] 。這些人地位很低,尚在令史等胥吏之下,史稱其“甚為猥賤,每當上之時,至有為主事、令史守扃鑰執鞭帽者”[21] 。此類人雖與文書工作有關,但他們並不是文書形成的參與者,論其職責實屬從事雜務廝役的壹般小吏,因此本文不予關註。

通過以上考述,在我們所見到的唐代官員分類制度中,文書胥吏大部分屬於勾官、主典的現象顯示了其以文書為職責;而胥吏大多數屬於流外官的現象顯示出其地位低下、與官趨於分離的特點。但同時這些概念並不能容納正在形成中的隋唐文書胥吏階層的全體,如既非勾官亦非主典的門下錄事,以及中書主書、諸司主事等在法律上是流內官,但從社會觀念看屬於胥吏;書吏和部分府、史是胥吏但又無流外品。可見在隋唐時期,在社會觀念中對胥吏概念有所認識,但比較嚴密的胥吏概念尚未在制度中出現。

基於此,根據胥吏與文書政治緊密關聯的特點,從發展的角度,我們將專門處理文書的人員,即尚書都事、門下錄事、中書主書,諸司主事、主簿、錄事等部分流內官,以及令史、書令史、府、史等流外官,還有書吏、部分府、史等流外以下人員作為壹個系統進行考察,因為學者們已經從不同視角對隋唐胥吏的職掌、管理及其對行政的作用進行了較深入的研究,但對中央機構內文書胥吏組織系統的研究尚少,所以本文重點考察南北朝後期到唐中葉中央文官機構中,在“官”之下壹個文書胥吏組織系統發展的過程和環節,試探討隋唐專司文書之“吏”發展的特點,以及這種特點在“官吏分途”歷史進程中的意義。

二 隋朝中央文書胥吏系統的初步形成

隋朝的統壹和對地方控制的加強,使中央事務劇增,對處理文書的需求達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這大大刺激了政府中以文書為務人員的發展,造成了牛弘所謂“今令史百倍於前”[22] 的狀況,同時又使令史等因“文案煩屑”而“漸為卑冗”[23] 。文書人員數量的增加和地位的普遍下降,構成了在文官系統之下形成壹個文書胥吏系統的基本條件。

與前、後代對比,隋朝中央文官機構內胥吏組織系統的改革和完善尤其引人註目,這在作為決策、行政核心的三省中反映得最為明顯。隨著三省制的逐步確立,三省趨於平衡,六部與九寺得到明確分工[24] 。在文帝、煬帝的機構調整中,綜合南北之制,使中央政府內專司文書的人員在職名與品位上整齊劃壹,初步形成系統,使“吏”這壹階層在中央核心行政機構中突現出來。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壹)尚書、門下、內史三省分置主管文書的官員都事、錄事、主書。

其中,尚書都事在前代叫尚書都令史,北齊八名,梁、陳各五名。隋文帝改為尚書都事,設八人。其改為六名,則是煬帝在大業三年(607)定令時,由“當八座之數”到“當六曹之數”,使之“分隸六尚書,領六曹事 ”[25] 。而門下省設錄事則是北朝的制度,北齊設從八品錄事四人,梁、陳未見有門下錄事的記載,隋置門下錄事六名。在前代中書省有主書(或稱主書令史)。《唐六典》卷九《中書省》“主書”條註:“梁氏不置”,此誤。雖然在《隋書·百官上》、《通典·職官三》亦未記梁是否有主書,但是在梁代史料中,多見“主書”之記載,如《梁書》卷三八《賀琛傳》記:“高祖大怒,召主書於前,口授敕責琛”。又有“有事遣主書論決”;“遣主書宣旨”等[26] 。可見梁中書省設有主書。此後,“陳氏中書置主書十人”,“北齊十人”[27] 。隋將中書省改稱內史省,遂置內史主書十人。

就北齊、梁、陳來說,此三官均置者惟有北齊,而其品位略有差異,據《隋書·百官中》,北齊尚書都令史、門下錄事為從八品上,中書主書為正八品下。隋在調整其名稱、數量的同時,其品位也趨壹致,都事、錄事、主書,隋文帝時都是從八品[28] ,煬帝大業三年令又同升為正八品。

(二)各司主事的普遍設置及其地位的確立。

南北朝時,三省中主事或主事令史的設置情況比較混亂。在北齊,門下省有從八品主事令史八人,中書省不置主事[29] 。在尚書省二十八曹中,只有“吏部、儀曹、三公、虞部、都官、二千石、比部、左戶,各量事置掌故主事員”[30] 。可見,尚書省內?非諸曹都有主事,且其地位似在“掌故”之下。

南朝梁,《隋書·百官上》記梁中書省“有通事舍人、主事令史等員,及置令史,以承其事”。可見中書省置主事令史,但未記其品位。《唐六典·中書省》“主事”條註:“歷宋、齊,中書?置主事,品並第八。梁中書令史二人,品第八。”此條是中書主事條,其中卻記梁“中書令史”,值得懷疑,與前後註文都記述主事也不相符。察同卷“令史”條註:“梁中書令史八人、書令史十二人,品皆第九。”員數、品位都與前“主事”條所謂“中書令史”矛盾。二者相較,考慮到梁中書省設有“主事令史、令史”的情況,可知主事條註漏“主事”二字,應記為:“梁中書(主事)令史二人,品第八。”在梁門下省,設有門下主事令史,為三品勛位[31] 。梁尚書省內未見有主事或主事令史的記載。

南朝陳,據《唐六典·門下省》“主事”條註,陳門下省置主事令史。但員數、品位不詳。中書省是否有主事或主事令史,史料存在分歧。《隋書·百官上》記陳中書省雲:“有中書舍人五人,領主事十人,書吏二百人。”《冊府元龜》卷四五七《臺省部·總序》與之同。但《唐六典·中書省》“主事”條註卻明確記載:“陳氏不置”。我們認為《隋書》、《冊府元龜》有誤。祝總斌先生對此曾有考證[32] ,在此略做補充。據《通典·職官三》“中書省”記:“省中有中書舍人五人,領主書十人,書吏二百人。”同卷“主書”條記“齊於中書置主書令史。陳置主書而去令史之名。”《唐六典·中書省》“主書”條註:“陳氏中書置主書十人,去令史之名。”兩處記載的***同之處是都記有“主書十人”,《唐六典》明言陳中書省無主事,而《通典》也未記其有主事。這樣,在《隋書》和《冊府元龜》?有主事而不記主書的前提下,問題的焦點成為在中書舍人之下、書吏之上,是置“主事十人”,還是置“主書十人”?檢諸史料,陳代,施文慶“起自微賤,有吏用,後主拔為主書,遷中書舍人”。又有“詔令主書、舍人緣道迎接”衡陽獻王昌[33] 。而未見“中書主事”的記載。因此,《隋書》“主事十人”為“主書十人”之誤,陳中書省的確“不置主事”。陳尚書省中,也沒有發現設主事的記載。

以上可見,前代並非三省都有主事或主事令史,而且同為主事,地位也有差別。隋開皇初繼續了這種現象,直到隋文帝開皇十四年,諸省各置正九品上階主事令史[34] ,這樣在三省均設主事令史,扭轉了南北朝以來三省中主事或主事令史設置無常、品位不壹的情況,煬帝大業三年諸司主事令史“並去‘令史’之名,但曰主事,隨曹閑劇,而每十令史置壹主事,不滿十者亦壹人”[35] 的命令,更進壹步明確了各部門內主事與令史之間的配置及統屬關系。而史料中出現的隋“吏部主事”、“刑部主事”、“屯田主事”、“虞部主事”[36] 等反映出隋六部二十四司中,至少其中不少司設有主事。據《隋書·百官中》,北齊尚書省有屯田曹,但屯田曹不置主事。因此,隋屯田曹“屯田主事”的設置,正是各司設置主事普遍化的表現。

(三)各司普遍設置令史、書令史,並全部降為流外官。

《隋書·百官中》記北齊“自諸省臺府寺,各因其繁簡而置吏。有令史、書令史、書吏之屬”。北齊尚書省中設有“正令史、書令史”[37] 。《唐六典》卷八、九中分別有“北齊門下並有令史、書令史”,“北齊中書並有令史”的記載。由此可知三省中各司均置令史、書令史。但員數、品位不詳。

梁尚書省有令史壹百二十人、書令史壹百三十人,其中,“尚書度支三公正令史、尚書都官左降正令史”為三品蘊位,“尚書正令史、尚書監籍正令史”為三品勛位[38] 。在中書省,據《唐六典·中書省》所記,“梁中書令史八人、書令史十二人,品皆第九”。梁門下省置令史、書令史,其中令史為九品[39] 。

至陳,據《唐六典》卷壹“令史”條註,尚書省置令史。中書省“不置令史”,而設“書吏二百人,書吏不足,並取助書”[40] 。門下省則沿梁制,置令史、書令史。

北齊、梁、陳之三省,除陳之中書省較為特殊外,已基本形成了令史、書令史的結構。隋朝在繼承的同時,其改革主要表現於數量的增加和品位的調整。南北朝時三省置吏數史料多不載,唯有梁制稍存,其尚書省有令史壹百二十人、書令史壹百三十人;中書省置令史八人、書令史十二人。這和《唐六典》記唐尚書令史三百名、書令史多達近六百人;中書省有二十五名令史、五十名書令史相比,相差數倍。隋代雖然不見吏之具體數目,但從吏部尚書牛弘所言“今令史百倍於前”看,吏員數量增加的趨勢是確鑿無疑的。在令史、書令史的品位方面,魏晉以來,即“用人常輕”,南北朝“益又微矣”,梁尚書省某些令史已經是流內之外的三品蘊位或三品勛位。隋沿此趨勢,史言尚書省令史“革選卑降,始自乎隋”[41] 。而前代尚為流內官的中書、門下二省令史在“開皇初,始降為流外行署”[42] 。這樣,三省中令史、書令史在設置與品位上便比較整齊了。另外,前代令史和書令史之間關系也不十分明確,例如梁中書令史、書令史就都是九品。隋三省中,對此雖無具體記載,但《唐六典》卷十《秘書省》“令史”條記:“隋秘書令史四人,流外二品;書令史九人,流外三品。”由此可知隋令史與書令史之間已經確立了上下關系。

(四)臺省胥吏與寺監胥吏的區分。

北齊“自諸省臺府寺,各因其繁簡而置吏。有令史、書令史、書吏之屬”,臺省、寺監置吏無原則不同。隋煬帝大業三年,除尚書省置令史外,“其餘四省三臺,亦皆曰令史,九寺五監諸衛府,則皆曰府史”[43] 。隨著臺省與寺監之間分工的逐步明晰,其胥吏的職名也產生了鮮明的區別。

通過以上簡略分析,可以看出,隨著三省制的確立以及三省六部與寺監關系的逐步理順,中央文官機構中文書胥吏的變化,主要是通過隋開皇、大業年間的機構改革,與三省制的要求相適應,綜合條理南北舊制,改變了前代制度中職名不壹、層次不清的混亂狀態,在三省分設尚書都事、門下錄事、內史主書,在作為決策與行政核心的三省六部二十四司中,建立了整齊劃壹的以主事、令史、書令史為中心的處理文書的系統(參見附表壹),由於令史、書令史全部降為流外官,每十令史置壹正九品主事,又因臺省令史與寺監府史的區分,其縱向層次以及機構間的區分更加清晰。文書胥吏的組織系統初具規模,並奠定了以後的發展方向。

三 唐朝前期中央文書胥吏組織系統的發展

由隋到唐朝中葉,以三省制為核心的中央政治制度雖不斷調整,但總體相對穩定。從中央文官機構胥吏系統發展建立的角度觀察,隋朝劃時代的成果奠定了發展方向,唐前期胥吏系統的發展主要是在隋朝基礎上擴展和規範,進而形成了與機構職能、地位相應的三個相對獨立的胥吏職位序列。

唐初,完全繼承了隋朝的改革成果。在隋整齊劃壹的趨勢下,尚書、門下、中書三省中分設都事、錄事、主書,且同升為從七品。在三省六部二十四司內,在各司令史、書令史之上均置主事[44] ,而且同為從九品上階。三省六部二十四司的令史、書令史分別為流外勛品和流外二品。寺或監的府為流外三品、史為流外四品。

我們所能看到的隋朝胥吏系統的發展主要是在三省六部及寺監中。唐前期,整個胥吏系統逐步向中央其他機構擴展延伸。隋之秘書省設“令史四人,流外二品;書令史九人,流外三品”。唐完全照搬,絲毫未改。同時,唐在秘書省令史、書令史之上新設置從九品主事壹人,“掌印,並勾檢稽失”[45] 。殿中省主事二人為隋煬帝置,唐繼承其制[46] 。在內侍省,隋朝內侍省原有“主事二人,開皇十六年,加置內侍主事二十員,以承門閣”。從其職任看,與專處理文書的主事有壹定差距。唐置從九品主事二人“掌付事勾稽省抄也”[47] 。另壹方面,據《隋書·百官下》,隋煬帝大業三年以後,由於內侍省改為長秋監,為五監之壹。根據“九寺五監諸衛府,則皆曰府史”的命令,其長秋監主事之下的胥吏成為府史。唐又改為內侍省,置令史、書令史。這樣壹來,秘書、內侍、殿中三省之省司就與尚書、中書、門下三省壹樣,構成了“主事、令史、書令史”的胥吏系統。

唐朝前期中央文官機構胥吏發展最引人註目的還是在於整個胥吏系統的規範化,主要表現於三個相對獨立胥吏職位序列的形成。

有關資料主要集中於《舊唐書·職官誌》、《新唐書·百官誌》、《唐六典》。但是三書相關記載有相當大的差距,特別是《舊唐書》與其他兩書在某些機構,如太子左春坊六局等差別甚大。如何解釋這些差別,關系到《舊唐書·職官誌》的性質。學術界壹般認為:“(《舊唐書》)《職官誌》三卷,主要記述代宗以前的設官情況,但又未取韋述《唐書》。《誌》壹‘錄永泰二年官品’,《誌》二、《誌》三的許多文字直接錄自《唐六典》及當時尚存的《宮衛令》、《軍防令》等。代宗以後的制度,以德宗朝的變革補入最多”[48] 。上述觀點,特別是“未取韋述《唐書》,直接錄自《唐六典》”有進壹步討論的餘地。因此,為慎重起見,本文假設三書有各自獨立的史源,並以各個機構為研究單位進行具體分析,在斷代的基礎上爭取對差異作出更接近史實的解釋,為進壹步分析提供盡量可靠的依據。因內容龐雜且篇幅所限,以下,僅選擇幾個有代表性的機構試論之。

⑴ 前“註[44]”文已說明《舊唐書》吏部“吏部郎中”條缺吏部主事實為漏記,唐前期壹直存在吏部主事壹職。

⑵ 《舊唐書·職官二》禮部“祠部郎中”條,“主事二人,令史五人,書令史十壹人,亭長六人,掌固八人”。《唐六典·尚書禮部》、《新唐書·百官壹》均記為“主事二人,令史六人,書令史十三人,掌固四人”。差別在於是否有“亭長”壹職及三個具體數字。

我們認為此條為《舊唐書》誤。理由如下:第壹,就此條時間而言,關於祠部郎中的職掌,《唐六典》記其掌“佛道之事”。《舊唐書》、《新唐書》記為掌“僧尼之事”。《唐會要》卷五九《尚書省諸司下·祠部員外郎》雲:“延載元年(694)五月十壹日敕:‘天下僧尼道士隸祠部,不須屬司賓。’……(開元)二十五年正月七日,道士、女道士割隸宗正寺,僧尼令祠部檢校”[49] 。據此詔可知,《唐六典》此條反映開元二十五年(737)之前的情況,《舊唐書》和《新唐書》此條為開元二十五年以後的情況。而《唐六典》、《新唐書》置吏完全壹致,可見前後變化不大。那麽《舊唐書》與二書的差異便值得懷疑。第二,《舊唐書》此條記有“亭長”壹職。根據唐制,亭長在各省部寺監中普遍設置,但僅置於各個機構的頭司之中,如在六部二十四司中,只有在吏、戶、禮、兵、刑、工六司中設亭長,《唐六典》和《新唐書》莫不如此,《舊唐書》除此條之外,也均如此,可見此條與制度慣例有不和諧之處。第三,《舊唐書》此條與“禮部郎中”條置吏數量名稱完全相同,按例,亭長在禮部也應置於禮部司下。基於以上三點,我們認為《舊唐書》“祠部郎中”條職員部分為抄“禮部郎中”條之誤,祠部司置吏應以《唐六典》、《新唐書》為確。

⑶ 在有關太子東宮官吏的記載中,《舊唐書·職官三》、《唐六典》之卷二六、二七、《新唐書·百官四上》之間的差別最大。其中與本文主旨最密切的是與另外兩書相比,《舊唐書》在太子右春坊、太子內坊未記“令史、書令史”;藥藏局、內直局、典設局、宮門局《舊唐書》未記“書令史、書吏”;司經局、典膳局《舊唐書》未記“書吏”;而在太子家令寺、率更寺、仆寺及寺屬食官署、典倉署、司藏署、廄牧署中,《舊唐書》均未記“府、史”。《唐六典》和《新唐書》在記述以上職位時,在具體數量上也略有差異。幸好《敦煌發見永徽東宮諸府職員令殘卷》和《冊府元龜》卷七百八《宮臣部·總序》分別記載了永徽二年(651)、開元二十五年的東宮職員情況,為討論提供了較為確切的時間參照。

先考察三書記述東宮部分的大體時間。從機構設置來說,《舊唐書》、《唐六典》均有“太子內坊”,《新唐書》東宮無,而是在內侍省設“太子內坊局”。此變動是根據開元二十七年四月二十八日敕:“內坊宜復內侍省為局”[50] 。可見開元二十七年為《舊唐書》、《唐六典》的下限。由二書崇文館內置“校書二人”可知其均為開元七年以後制度[51] 。永徽《殘卷》第17行記內直局有“典璽四人掌守璽”,而《舊唐書》、《唐六典》均未記。《新唐書》內直局註雲:“武德中,有典璽四人,開元中廢。”又《舊唐書》、《唐六典》均記“太子賓客四人”,據《唐會要》卷六七《東宮官》記太子賓客“開元中,始編入令,置四員”。綜合以上幾條可知,《舊唐書》和《唐六典》東宮官屬部分反映時間大體相當,均記開元中後期制度。

隋東宮置吏狀況從《隋書》中難以得知,但《冊府元龜》中完整的保存了壹條隋文帝時太子內坊官吏的資料,“隋文帝始置太子內坊,典內壹人、丞四人、錄事壹人、令史三人、書令史五人、道客舍人六人、閽師六人、內閽八人、內給使無員數、內廄二人、典事二人、駕士三十人、亭長二人、掌故四人”[52] 。從吏名到員數,都與永徽《殘卷》和《唐六典》所記相當接近。從內坊情況可知,在太子內坊置吏方面,唐承隋制,變化不大,直至唐中。而以《殘卷》所記永徽二年制、《冊府元龜》所記開元二十五年制、推測為開元中後期制度的《唐六典》、及至少為開元二十七年以後制度的《新唐書》互相比較,可以發現近百年中東宮這部分官署置吏狀況相當穩定,前後變化甚微(參見附表二)。在這種情況下,我們認為,既然《舊唐書》也反映開元中後期的東宮狀況,與《唐六典》大體同時,那麽其對“書令史、書吏、府、史”等胥吏的大量未記,至少從吏名來說,可以視為漏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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