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日常巡查和現場保護等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本轄區內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保護工作。第五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本市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的普查調查、申報確定、名錄管理,統籌協調全市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保護工作。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的日常保護和管理工作。
自然資源和規劃、文化和旅遊、城市管理執法、財政、生態環境、市場監管、應急管理、教育、民政、民族宗教事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同做好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的保護和管理工作。第六條 本市設立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保護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家委員會),負責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的確定、保護、調整及撤銷等有關事項的論證和評審,為市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決策提供咨詢意見。專家委員會由規劃、土地、建築、文物、歷史、文化、法律、經濟、檔案等方面的專家組成,具體組成辦法和工作規則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保護專項資金。來源包括:
(壹)上級財政專項補助的資金;
(二)本級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
(三)境內外單位、個人和其他組織的捐贈或者資助;
(四)國有歷史建築轉讓、出租等收益;
(五)其他依法籌集的資金。
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保護專項資金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分別設立專門賬戶,專款專用,並接受監督。第八條 鼓勵社會力量通過多種方式參與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保護工作。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可以對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的保護和管理提出合理的意見和建議,對破壞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的行為進行勸阻和舉報。
對在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保護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獎勵。第二章 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的確定第九條 建築集中成片、歷史遺存較為豐富、傳統格局和歷史文化風貌較為完整、真實反映隨州特定歷史時期地域文化的區域,可以依法確定為歷史文化街區。第十條 建成五十年以上,並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建(構)築物,可以確定為歷史建築:
(壹)建築樣式、結構、材料、施工工藝或者工程技術具有建築藝術特色和科學研究價值的;
(二)反映隨州歷史文化和民俗傳統,具有時代特征和地域特色的;
(三)作坊、商鋪、廠房、倉庫、碼頭、橋梁和水利工程設施等在本地經濟社會發展史上具有壹定代表性的;
(四)與重大歷史事件、革命運動或者著名人物有關的;
(五)其他具有歷史、科學、藝術、社會價值,或者紀念、教育意義的。
建成三十年以上、不滿五十年,具有特殊歷史文化價值或者重要紀念、教育意義的建(構)築物,也可以確定為歷史建築。第十壹條 歷史文化街區的確定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文化和旅遊等部門研究提出建議名單,並征求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和社會公眾的意見,經專家委員會評審後按照法定程序報請省人民政府批準。
歷史建築的確定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提出建議名單,並征求文化和旅遊部門、建(構)築物所有權人、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和社會公眾意見,經專家委員會評審後報市人民政府批準。第十二條 經批準確定的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由市人民政府公布,並設立保護標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塗改或者損毀保護標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