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有報名費、門票或者廣告等收入的;
(二)利用自有資金面向社會舉辦的;
(三)接受捐贈或贊助的。第四條 市體育行政部門是本市體育競賽的行政主管部門,市、區(市)體育行政部門按照規定的權限負責體育競賽的監督管理工作。
工商、公安、衛生、稅務、審計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體育競賽的管理工作。第五條 舉辦體育競賽實行申報登記制度。
舉辦體育競賽,體育競賽舉辦人應當向體育行政部門申報登記。第六條 舉辦全市性(含跨區、市)的體育競賽,由市體育行政部門登記。
舉辦本區(市)的體育競賽由區(市)體育行政部門登記。第七條 舉辦國際和全國性、全省性的體育競賽,除依法應當向有關部門申報登記外,舉辦人還應當向市體育行政部門備案。第八條 體育競賽舉辦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二)有與競賽規模相適應的場所、設施和器材;
(三)有與競賽項目和競賽規模相適應的專業技術和管理人員;
(四)有競賽規程和組織實施方案;
(五)有與競賽規模相適應的經費;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九條 舉辦人申報體育競賽,應當於競賽舉行30日前提交下列材料:
(壹)申請表;
(二)舉辦人登記註冊的證明材料;
(三)競賽場所使用意向書;
(四)競賽器材和設施的情況證明;
(五)裁判員的基本情況及其證明材料;
(六)競賽規程、組織實施方案;
(七)體育競賽經費來源和經費預算報告;
(八)體育競賽的安全和醫療保障措施及急救方案;
(九)舉辦體育競賽,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應當經省級以上體育行政部門批準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舉辦射擊、射箭、航空、熱氣球、武術、拳擊、散打、賽車、蹦極、馬拉松以及其他對抗激烈、危險性較大的體育競賽項目還應當提交可行性分析報告。第十條 體育行政部門應當在收到登記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準予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準予登記的,發給體育競賽登記證明;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不予登記的,應當說明理由並書面告知申請人。第十壹條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舉辦體育競賽需辦理治安、消防等手續的,申請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第十二條 體育競賽經登記後不得隨意變動。舉辦人因故確需變更競賽的舉辦主體及競賽的名稱、時間、地點或者其他登記事項的,應當於競賽舉行10日前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並向社會發布公告。第十三條 舉辦人因故需取消競賽的,除應當向社會發布公告外,還應當依法清理有關的債權債務,並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第十四條 體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體育競賽活動的指導與監督,檢查體育競賽舉辦人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情況。第十五條 實行體育競賽督察員制度。
督察員由市、區(市)體育行政部門派出,主要負責監督檢查在本轄區內舉辦的各項體育競賽中的賽風、賽紀和裁判員執行規則的有關情況。第十六條 參加體育競賽的教練員、運動員、裁判員應當遵守體育道德,保證公平競賽。
嚴禁使用興奮劑、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賭博或進行其他違法活動。第十七條 體育競賽經準予登記後,方可進行廣告宣傳、接受贊助和收取報名費。第十八條 舉辦壹般性體育競賽,其門票等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舉辦重大、特殊體育競賽的收費實行政府定價,收費標準由收費單位報物價部門核定。
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非企業組織舉辦體育競賽,收取費用的,除執行前款規定外,還應當辦理收費許可證。第十九條 舉辦募捐性體育競賽,舉辦人應當將經費收支預算報體育行政部門備案。
舉辦募捐性體育競賽的收入,除按照已備案的競賽經費收支預算支付必要的成本外,必須全部交付受捐人。
舉辦社會福利募捐性體育競賽,應當經民政部門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