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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樂的結構形式有哪些?

曲式(Form,musical)就是樂曲的結構形式。曲調在發展過程中形成各種段落,根據這些段落形成的規律性,而找出具有***性的格式便是曲式。樂段的結構及壹部曲式:樂段通常由兩個樂句或四個樂句構成。由兩個各有四小節(或八小節)的樂句組成的"樂段"(專稱為"方整性的樂段")在器樂曲中最為常見。其特點是平衡、均稱感強。壹首樂曲僅由壹個樂段構成的稱“壹部曲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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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式有很多種,正如大的宮殿有大的結構,小的屋舍有小的形式壹樣。無論大小,無論是古典的還是現代的創新之作,都會包含以下三個原則:對比、變奏、重復。

對比

音樂的進行、沖突和情緒的改變都來自於對比——強與弱、弦樂與木管、快與慢、大調與小調等等,以此推動和展開樂思。對比是由作品中的多個音樂材料造成的,它們在旋律形態、節奏型、情緒特征上的不同給聽者帶來了新鮮的感覺。壹部作品多少總會有些對比的因素,大型作品的對比幅度會比較大,對比的材料會比較多,相對來說小型作品的對比幅度就小些,材料也沒有那麽多。

變奏

變奏手法是將壹個音樂材料在保留某些特征的情況下進行變化,壹方面仍可使人聽出原型同時又有新鮮感。比較簡單的變奏是基本保持主題的旋律輪廓、節奏型甚至和聲,只是添加壹些小小的裝飾。稍復雜些的,則會將旋律、節奏、調式調性、織體、和聲都做較大幅度的改變,甚至只是選取原材料的某個因素加以發展,以至於幾乎聽不出它們和原型的聯系了。音樂作品中的"展開"就屬於這種類型的變奏。

重復

重復是指音樂材料的再次出現。壹發而逝是音樂藝術的特性之壹。為了讓聽者對音樂素材留下深刻印象,重復或者帶有變化的重復就是必須的手段。此外,再現也是重復的壹種形式,當壹個音樂材料呈示之後,有新的因素出現,在新因素後面前述材料的重新出現,稱作再現,這種手法可以給全曲帶來呼應、對稱、穩定的感覺。再現可以是原封不動的,也可加以變化,使之獲得壹種總結、升華的效果。

上述三個原則並不是互相無關的,它們在使用中可以互相滲透。比如,帶有變化的再現,實際上體現了變奏原則,同時又因為它的變化,產生了對比效果。

曲式的確立是通過各種音樂要素的綜合運用獲得的,特別是和聲與調性在其中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比如主和弦可以獲得段落的收束感,調性的變化不僅可以帶來對比,還常常意味著下壹個段落的開始,再現通常建立在最初調性的回歸上,等等。

曲式的類別

音樂的曲式按照傳統可以分為兩類,小型曲式和大型曲式。小型的包括壹部曲式,二部曲式,三部曲式,復二部曲式,復三部曲式。大型的包括變奏曲式,回旋曲式,奏鳴曲式。

我國音樂理論家楊儒懷教授則以曲式的***性特征,將它們歸納為"並列曲式"、"再現曲式"、"復合曲式"、"循環曲式"、"變奏曲式"和"奏鳴曲式"、"回旋奏鳴曲式"、"復調音樂曲式"、"套曲曲式"和"邊緣曲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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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基本含義:

曲式指的是(歌)樂曲的基本結構形式。

(二)壹部曲式(樂段):

它是完整的曲式中規模最小的結構。可以由壹個樂句、兩個樂句、三個及三個以上的樂句組成。壹般有比較明顯的終止式,能夠表達壹個完整或相對完整的樂思。

(三)單二部曲式:

它包括兩個部分,每個部分都由壹個樂段組成。在壹般情況下,兩個部分在音樂材料上均有著壹定的聯系。如用圖式表示,可寫作:A+B。

(四)單三部曲式:

由三個部分組成,每壹部分基本上都是壹個樂段。單三部曲式分為兩種,第壹種是有再現的單三部曲式(即第三部分是第壹部分的重復或變化重復。用圖式表示:A+ B+A);第二種是沒有再現的單三部曲式(即第三部分不重復第壹部分。用圖式表示:A+B+C)。

(五)復二部曲式:

由兩個部分組成,每個部分本身已經是 單二部曲式或單三部曲式,或其中壹個部分是樂段,另壹部分是單二、單三部曲式。如:A(單二部曲式)十B(單二部曲式);或:A(單二部曲式)+B(樂段)。

(六)復三部曲式:

由三個部分組成。它的第壹部分已是單二或單三部曲式。第三部分往往重復或變化重復第壹部分,因而第三部分被稱為再現部。它的第二部分則往往和第壹、三部分在音樂上形成對比,這壹部分可能是單二、單三部曲式,也可能是樂段。如,A(單三部曲式)+B(單二部曲式)十A(變化重復第壹部分);或:A(單二部曲式)+B(樂段)+A'(變化 重復第壹部分)。

(七)回旋曲式:

它由在曲式中占有首要意義的主部和各個不同的插部交替出現而構成。主部至少在樂曲中出現三次,插部至少有兩個。因此,回旋曲式至少必須具有五個部分。如:A(主部)+B(第壹插部)+A(主部)+C(第二插部)+ A(主部)……A(主部)。

(八)變奏曲式:

由基本主題的最初陳述及其若幹次變化重 復或展開(稱為“變奏”)所構成的曲式,稱為變奏曲式。如:A(主題)十A'(第壹變奏)+A''(第二變奏)+A'''(第三 變奏)……。

(九)奏鳴曲式:

主要由三大部分組成。第壹大部分為呈示部,它包括主部和副都兩個互相對比的部分(在主部與副都之間,有時會出現連接部;在副部之後,有時會出現結束部)。第二大部分為展開部,它把呈示部的音樂材料加以充分的變化、發展,以造成戲劇性的高潮。第三大部分為再現部,它把呈示部的音樂加以重復或變化重復。除以上三大部分外,在呈樂部之前,有時會出現引子,在再現部之後,有時會出現尾聲。用圖式表示如:

(引子)=>呈示部{{[主部](連接部)=>[副部](結束部)}}=>展開部=>再現部{{[主部](連接部)=>[副部](結束部)}}=>(結尾)

(十)回旋奏鳴曲式:

可以把這種曲式看作回旋曲式的某種 變形。壹般來說,可以用回旋曲式的結構圖式來解釋它。但是,回旋奏鳴曲式中又明顯地具有奏鳴曲式的特征,如:第壹插部在樂曲中具有類似奏鳴曲式副部的作用,第二插部(又叫“中央插 部”)明顯地具有奏鳴曲式展開部的作用;樂曲最後還有明顯的再現等等。可用以下圖式說明之:

(引子)=>呈示部{{A[主部]=>B[副部](第壹插部)=>A[主部]}}=>展開部{{C[中央插部]}}=>再現部{{A[主部]=>B[副部](第三插部)=>A[主部]}}=>(結尾)

(十壹)賦格段:

它是復調音樂中的壹種比較復雜而又嚴謹的結構形式。它主要由主題、答題、對題、插句等部分組成。它要求主題必須在各個聲部中依次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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