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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融資與傳統融資方式有哪些區別

項目融資與公司融資的區別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融資主體不同。項目融資的融資主體是項目公司,貸款人或資金提供方是根據項目公司的資產狀況以及該項目完工運營後的盈利能力作為提供融資的條件。而在常規公司融資中,融資主體就是項目發起人,資金提供方或貸款人更多考慮的是主體自身的信譽、資產狀況、財務和擔保情況。

(2)追索權特征不同。項目融資的最基本特點是,對於融資主體,通常表現為有限的追索權、甚至無追索權。貸款人不能追索到除項目資產以及相關擔保資產或增信安排以外的項目發起人的其他資產。而在常規公司融資中,通常要求具有完全的追索權,壹旦融資主體無法償還債務,債權人可以通過融資主體(公司)的資產處置等方式進行彌補。

(3)還款來源不同。項目融資的資金償還以項目自身收益為主,以項目自身收益和資產作為還款來源。而在常規公司融資,資金償還來源是融資主體的所有資產和業務收入。

(4)擔保結構不同。項目融資壹般都具有較為復雜的法律保證結構體系,以協調和平衡各參與方、利益相關者的復雜利益關系,合理分擔風險,實現各自最優目標。而傳統的公司融資,擔保結構比較單壹,參與方相對簡單,例如通常為股權質押、資產抵押、信用保證等。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壹百五十四條規定,發行公司債券的申請經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準後,應當公告公司債券募集辦法。 公司債券募集辦法中應當載明下列主要事項:

(壹)公司名稱;

(二)債券募集資金的用途;

(三)債券總額和債券的票面金額;

(四)債券利率的確定方式;

(五)還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六)債券擔保情況;

(七)債券的發行價格、發行的起止日期;

(八)公司凈資產額;

(九)已發行的尚未到期的公司債券總額;

(十)公司債券的承銷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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