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土取得與變更的方式有哪些?介紹如下:
壹、傳統國際法上領土取得與變更方式 國家以先占、時效、割讓、征服、添附等方式取得新領土,傳統 國際法理論上稱之為“五種取得領土方式”。 先占是對“無主地”實行“有效占領”。 時效是對他國領土實行長時期的實際占領。 割讓是根據條約轉移部分領土。 征服是因戰爭中滅亡敵國之後取得其領土。 添附是由於自然現象或人為方法增加領土。?
從現代國際法觀點看來,時效與征服是以侵占他國領土為前提的,是違 反國家領土不可侵犯原則的行為;根據不平等條約的割 讓是國際法所不允許的。這五種取得方式的合法性 應取決於它是否符合現代國際法的基本原則。?
二、現代國際法上的領土取得與變更的新方式 1、全民投票。全民投票又稱全民公決,是指由某壹領土上的居 民充分自主地參加投票,以決定該領土的歸屬。 2、恢復領土主權。恢復領土主權是指國家收回以前被別國非法占有的領土,恢復本國對有關領土的歷史性 權利。如我國香港回歸。
壹個地區由壹個政權統治的合法性的公認標準是什麽??
這是國際上主體的問題.所謂國際法主體是指具有享受國際法上權利和承擔國際法上義務能力的國際法律 關系參加者,或稱為國際法律人格者。國際法主體的範圍主要有國家、國際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