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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傳統古城規劃的理解

第壹章 總 則

第1條 常熟是國家級歷史文化名城,常熟古城是常熟歷史文化名城的核心部分,常熟山水城壹體的形態和格局,在我國城市建設歷史上具有重要地位。

為貫徹常熟市城市總體規劃,深化常熟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加強古城傳統風貌的保護,促進古城合理開發和建設,適應城市發展和人民現代生活需要,特制定本規劃。

第2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本區範圍內進行各項建設活動,必須遵守本規劃。本規劃包括規劃文本、圖則、形體規劃示意、說明書及專題報告。規劃文本與圖則配套使用,二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形體規劃示意供內部掌握參考。

第3條 規劃範圍內工程的設計與建設除執行本規劃外,尚需符合國家現行的其他有關標準和規範。

第4條 常熟古城控制性詳細規劃經常熟市人民政府批準後,由常熟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第5條 在實施過程中,需對本規劃某些內容進行修改調整的,須由常熟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並經市人民政府批準。本規劃的解釋權屬常熟市規劃主管部門。

第二章 規劃依據、原則、目標

第6條 規劃依據

1、《中華人民***和國城市規劃法》

2、《中華人民***和國文物保護法》

3、建設部《城市規劃編制辦法實施細則》

4、建設部《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

5、建設部《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

6、建設部《城市道路交通規劃設計規範》

7、《江蘇省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8、《常熟市城市總體規劃(1996)》

9、《常熟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1996)》

第7條 規劃原則

以城市總體規劃和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為指導,按照“全面保護古城風貌”這壹總的指導思想,堅持貫徹“註重歷史與改善生活並重”、“保護與更新並舉”的原則,盡量保持古城的原有格局和空間形態,進壹步完善道路系統及其它基礎設施,增強古城的服務功能,強化綠地系統的建設,提高居住質量,合理控制古城人口容量與環境容量。

第8條 規劃目標

保護古城傳統風貌,加強和突出山水城壹體的景觀特色,優化古城功能結構和空間結構,改善和提高古城環境質量,註重市場體制與法制化、規範化管理的結合,促使古城持續、健康的發展。

第三章 古城範圍、性質、人口規模

第9條 古城位置、範圍

古城位於常熟市的中心位置,西依虞山、尚湖風景區,東南北三面為新城區,古城與新區之間以環城路和護城河相隔。

古城範圍即是指虞山古城墻遺址與護城河所圍合的區域,面積228.18公頃(以護城河內側邊線為界)。

第10條 人口規模

古城現狀實住人口3.37萬人,規劃總人口控制在2.8萬人以內。

第11條 古城性質

融山水城為壹體的傳統風貌旅遊區

以旅遊文化服務為主的商業中心

以傳統民居為特色的居住區

第四章 土地使用

第12條 用地布局原則

規劃本著“重點保護、合理保留、普遍改善、局部改造”的方針,堅持以體現傳統風貌、歷史文化內涵和改善居住生活質量為原則,盡量保持古城原有形態和空間格局,重點完善道路系統,加強旅遊服務設施、綠化和基礎設施的建設。

第13條 用地布局結構

古城總體布局形成十字加壹環的幹道系統(北門大街--書院街、西門大街--方塔街、環城北、東、南、西路);壹區三街的商業中心(方塔街商業區及縣南街、和平街、南門大街傳統商業街);壹區五園多點的綠化系統(虞山風景區和虞山公園、方塔園、燕園、曾園趙園、勞動人民公園<暫名,下同>以及眾多的廣場、濱河綠地、街頭綠地);二片壹線傳統民居保護片為代表的居住街坊(西涇岸、南涇堂、琴川河民居保護片)。

第14條 用地性質控制

用地性質按照國家《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進行分類。增設Ra、Rb、Cb、D9四類用地。Ra類用地指古城經過建築修繕、市政改善、舊屋改造之後的傳統民居用地稱之為“古城新民居”;Rb類用地指沿街商住混合用地;Cb類用地指商業與行政辦公混合用地;D9專指現狀在建、待建地。另外,R221指幼托用地,R222指小學用地,R223指中學用地。

用地性質按照土地利用規劃圖的規定進行控制。

考慮到規劃的彈性,在特定的條件下,用地性質可根據實際需要做適當調整,但應符合表壹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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