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法治之路的認識篇壹
壹 為何法治建設首要的是走對路
我們都聽過南轅北轍的寓言故事,它告訴人們:做任何事情,都要首先認準方向、找準道路,否則就會事與願違,犯根本性的錯誤。法治建設也是如此。從世界範圍看,有的國家找到了適合自己的法治道路,法治搞得比較好;而有的國家則沒有走對路,法治建設搞得不成功,甚至導致國家動蕩、發展停滯或倒退。
法治作為上層建築,是由經濟基礎決定的,是壹個國家在特定經濟、政治和文化條件下的治國模式。世界上沒有放之四海而皆準的法治道路。社會制度不同的國家,法治道路必然不同;社會制度相近但歷史文化傳統不同的國家,法治道路也不會相同。說到底,每個國家的法治道路,是與各自的歷史文化傳統、社會條件等因素密切相關的。
對中國來講,我們是壹個有著五千年歷史的文明古國,又是發展中的社會主義大國,具有獨特的法治傳統、獨特的國情、獨特的現實問題,這就決定了我們的法治建設必定要走自己的路。
我們的法治道路要紮根自己的傳統。雖然中國幾千年來人治傳統根子很深,但我們的先人們很早就開始探索如何駕馭人類自身這個重大課題。春秋戰國時期,中國就有了自成體系的成文法典,漢唐時期就形成了比較完備的法典,中華法系在世界幾大法系中獨樹壹幟。禮法合治、德主刑輔,禮樂刑政、綜合為治,法不阿貴、刑無等級等法治思想影響深遠。今天搞法治建設,應根植中國土壤,挖掘和傳承中華法律文化精華,不能拋卻,也無法拋卻歷史傳統、割斷文化血脈。
我們的法治道路要立足自己的國情。兩千多年前,商鞅就說過,“為國也,觀俗立法則治,察國事本則宜。不觀時俗,不察國本,則其法立而民亂,事劇而功寡”。中國地域遼闊、民族眾多、國情復雜,又正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法治建設決不能罔顧國情、超越階段。特別是經過長期實踐探索,我們已經走出了壹條自己的法治道路,取得法治建設的巨大成就,必須立足這個基礎去不斷發展完善。
我們的法治道路要解決自己的問題。治病要對癥下藥,射箭要有的放矢,法治建設也要著眼於解決問題,實現更好更優的國家治理。作為壹個正在快速走向現代化的超大型國家,中國發展面臨的問題的規模、復雜程度,是很多國家不曾遇到過的。從經濟社會發展看,解決制約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的問題,解決損害社會公平正義的問題,解決影響社會和諧的問題,都對法治建設提出更高要求;從法治建設本身看,還存在許多不適應、不符合的問題。在這種情況下,別人的經驗固然可以參考,但說到底,針對自己病癥的藥方才最有效,走自己的法治道路才最管用。
總之,在法治問題上,沒有最優模式,也沒有“標準版本”,只有適合自己的選擇。我們需要借鑒國外法治文明成果,但必須堅持以我為主、為我所用,不能搞“全面移植”、照搬照抄。
二 中國的法治道路是怎樣走出來的
“看似尋常最奇崛,成如容易卻艱辛。”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不是從其他國家搬過來的,也不是哪個人主觀設計出來的,而是中國歷史發展的必然選擇,是法治建設艱辛探索的必然產物。
這條道路凝結著中國近代以來百余年的上下求索。鴉片戰爭後,為挽救民族危亡,無數仁人誌士主張變法圖強。很多人認識到中國落後的根源在於舊的制度和體制,試圖學習、移植西方的法律制度,搞君主立憲、搞議會民主、搞五權分立等,但都遭到失敗。直到中華人民***和國的成立和社會主義制度的確立,才為在新中國實行真正的法治奠定了根本的政治前提和制度基礎。
這條道路凝結著新中國法制建設的艱辛探索。新中國成立後,在摧毀國民黨舊法統的基礎上,我們積極運用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根據地法制建設的成功經驗,推進社會主義法治,迅速制定了壹批重要法律法規,制定頒布了第壹部憲法,初步奠定了社會主義法治的基礎。但後來,黨在指導思想上發生“左”的錯誤,逐漸對法制不那麽重視了。特別是“文化大革命”使法制遭到嚴重破壞,付出沈重代價。正反兩方面的經驗教訓,使我們深刻認識到:人治的辦法行不通,唯有法治才能實現國家長治久安。
這條道路凝結著改革開放以來法治建設的成功實踐。黨的十壹屆三中全會後,我們黨痛定思痛,提出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須加強法治,必須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我們把依法治國確立為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把依法執政確立為黨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推動黨的執政理念和執政方式深刻轉變;我們形成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國家生活各個方面總體實現有法可依;我們大力推進法治政府建設,不斷完善司法體制,持續開展全民普法?伴隨改革開放的滾滾春潮,中國法治建設不斷邁出新步伐,取得歷史性成就。在這個過程中,我們不斷深化對法治建設的規律性認識,形成了壹系列行之有效的做法和寶貴經驗。
可以說,在中國***產黨領導下,經過幾代人艱辛探索,實現了從“人治”到“法制”再到“法治”的飛躍。總結我國法治建設的成就,可以列出十幾條、幾十條,但歸結起來,就是開辟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這是我國法治建設成就和經驗的集中體現,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唯壹正確的道路。把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這件大事辦好,最重要的就是要堅持和走好這條法治道路。
當然我們也清醒地看到,中國法治建設還有很長的路要走,還需要不懈探索、不斷完善。但我們堅信,只要認準前進方向,落實好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壹系列重大部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就將越走越寬廣,中國法治建設就將不斷邁向新的更高境界。
對法治之路的認識篇二
__問世後,繼承古希臘“靈與肉”分裂理念,提出了“上帝的歸上帝、凱撒的歸凱撒”的社會統治理念
法律是人法,法學是人學。因此,研究法治的起源,需要追溯人類對“人是什麽”的思考歷程。學界公認,人類第壹次思考“人是什麽”,肇始於被德國學者雅思貝斯所稱的公元前800 年至公元前200年的“軸心時代”。在這壹時期,中國、印度和西方這三個地區幾乎同時獨立地出現了許多思考人本身的偉大哲人,中國有諸子百家,印度有佛教,西方有蘇格拉底、柏拉圖、亞裏士多德等。然而經過這次反思活動采信法治的卻只有西方壹家,所以然者何?蓋因西方人把人的靈魂與肉體作了分別。中國人的靈魂觀念與西方人不同,它指的是附在人軀體上作為主宰的靈體,靈體離開軀體人即死亡,靈體就是靈魂。魂主精神,而魄主身形,除了偉人成聖外,常人死後靈魂會變成鬼,但不代表是邪惡的,而是會保佑子孫,或向殺害本人的壞人報復,所以類似低級的神明。
西方靈與肉分裂的觀念可以追溯到公元前6世紀希臘民間的奧爾菲神秘教派,後經畢達哥拉斯派加以改造,成為希臘思想文化裏的重要成分,到蘇格拉底、柏拉圖和亞裏士多德手裏就成了思想文化研究的壹個基本課題。靈與肉分裂觀念引發法治學說的邏輯和歷史過程是這樣的:
人的靈魂與肉體是不同的,靈魂是真、善、美的代表,肉體是欲望或邪惡的代表,兩者處於緊張的對立之中。蘇格拉底認為,人活著,靈魂就會遭受肉體的拖累,使人被肉欲左右而得不到真知識。柏拉圖認為,人的靈魂在投生前就已存在,偷生後受到肉體拖累,不容易回憶起原來具有的知識,肉體是達到真知的障礙,為了獲得真知,人必須掙斷這種束縛。亞裏士多德說,人的本質是靈魂與身體的統壹,如果按照人類生理和心理的自然順序,人先有身體後有靈魂,先有非理性(情欲)後有理性(德性、理智),身體與非理性相聯系,靈魂與理性相聯系。理性是相對於“過分”和“不足”兩個邪惡的極端之間的“中道”,“過分”是主動的惡,“不足”是被動的惡。以情感為例,自信是驕傲(過分)與自卑(不足)的中道,義憤是易怒(過分)與麻木(不足)的中道。以行動為例,勇敢是魯莽與怯懦的中道,大方是奢侈與吝嗇的中道。人們雖然傾向於理性、德性,卻可能永遠實現不了理性、德性,甚至成為違反理性、德性的罪人。
靈魂是神意的體現,情欲或邪惡是塵世的產物。蘇格拉底提出“認識妳自己”,首先就是要認識靈魂,這靈魂是理性和智慧的所在地,是永恒不變的,人死後肉體會分解消亡,但靈魂常在。人為何會作惡?因為人有愚昧無知的缺陷,統治者不重視對人的教育。柏拉圖認為宇宙有理念和現實兩個世界,現實世界是沒有壹點惡、全部都是善的神創造的,他把理性放入靈魂,把靈魂放入軀體。但人的靈魂、理性會受到非理性的欲望的幹擾。亞裏士多德雖然不像蘇格拉底和柏拉圖那樣把靈魂、理性視為外在於人的客觀獨立物,而是人與生俱來的東西,但他在《倫理學》的結尾也說,人的靈魂、理性與神最為接近,是神最喜歡的東西。
與靈與肉的分裂相適應,法律有神意之法和人意之法的區別。蘇格拉底把神意體現的自然法和國家制定的人定法區分開來,認為無論是不成文的神的法律還是成文的人的法律都必須考慮到正義,正義性不只是立法的標準,而且是立法的***同本質。他之所以被判死刑而拒絕逃跑,就是認為法律是神意的體現。柏拉圖在《法律篇》中認為人定法源於自然法,自然法源於神意。亞裏士多德把法律視為不受欲望影響的理性,他說,只有讓上帝和理性來統治,法律才會統治人們;要是讓人來統治,那就要加上獸性的成分。他也將法律分為自然法和人定法兩種,前者反應自然存在的秩序,後者以前者為基礎,由人制定,調整人為的秩序。
法治是靈魂、理性不敵情欲的產物。靈與肉分裂後,蘇格拉底和早年的柏拉圖出於對人類靈魂、理性的信心而主張人治,蘇格拉底反對民主制,主張貴族制;柏拉圖主張哲學王來搞人治。但蘇格拉底被處死、政治鬥爭劇烈等殘酷社會現實逐漸使人們看到人們的情欲往往壓倒靈魂和理性,因此,蘇格拉底提出了統治者會不會犯錯誤這壹貫穿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疑問;柏拉圖晚年撰寫《法律篇》,認為“哲學王”的人治雖然是最好的統治方式,但壹時難以實現,次好的法治統治方式也是可行的。到了亞裏士多德就完全變成“法治”論者。他認為人治、尤其是壹個人的統治,可能在政治中混入獸性的因素,是極其危險的。法治應包括兩層含義,壹是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二是大家服從的法律是良好的法律。
__問世後,繼承古希臘“靈與肉”分裂理念,提出了“上帝的歸上帝、凱撒的歸凱撒”的社會統治理念,靈魂、理念方面的事務歸教會管理;肉體、行為方面的事務歸法律管理。這是另壹種形式的德治和法治。
對法治之路的認識篇三
壹、法治具有***性
作為人類社會的法治文明,遵循著壹些***同的價值理念,這是毫無疑義的。法治的這種價值,具體體現為文化和法律文化具有壹些***同的東西,即***性。
(壹)文化的***性
各民族文化之間的***性,表現在它們都是各民族生存和發展的智慧,在形成和發展過程中有著***同的發展方向和遵循***同的發展規律。人類實踐活動的根本目的和動因,是為了通過對自然規律的把握,征服自然力,把自然界置於自己的控制之下,使之服從自己的生存和發展需要。這既是人類文化發展的方向,又是人類文化發展的動力。因此,盡管各民族文化由於發展的起始條件不同,在其後來的發展過程中呈現出多樣性,甚至相互之間的差異很大,但在多樣性中隱藏著***同的東西。在文化發展的過程中,這種***同的東西不斷地顯示出來,表現為各民族文化發展過程中的接近性,從而體現出人類文化發展的規律性。文化在其發展過程中所顯示出的這些***性,為各民族文化間的交流、學習和借鑒提供了前提條件。
(二)法律文化的***性
法律文化作為壹種文化現象,也是人類在實踐活動中創造的智慧。具體說,它是指在壹定社會物質生活條件的作用下,掌握國家政權的統治階級所創制的法律規範、法律制度或者人們關於法律現象的態度、價值、信念、心理、感情、習慣以及學說理論的復合有機體。法律文化屬於文化中的制度形態和觀念形態的部分。法律文化作為文化的壹部分,前述對文化***性的揭示對其同樣適用。
作為人類維系社會秩序的基本手段之壹的法律制度和與其相關聯的基本法律價值觀念,必然包含著壹些***同的東西。
世界現有的各種法律制度,無論是中國的法律制度還是世界壹些發達國家的法律制度,以及其他國家的法律制度,雖然產生的文化背景不同,但作為法律制度,總有壹些***同之處。這就如同當代美國法律哲學家博登海默所說的:“我認為,任何值得被稱之為法律制度的制度,必須關註某些超越特定社會結構和經濟結構相對性的基本價值。在這些價值中,較為重要的有自由、安全和平等。”“盡管社會秩序會因社會和經濟制度的特定性質不同而呈現出不同的表現形式,我卻依然相信,壹種完全無視或根本忽視上述基本價值中任何壹個價值或多個價值的社會秩序,不能被認為是壹種真正的法律秩序。”
二、法律文化的民族性(特色)
強調法律的民族特色及不可盲目地照搬照抄,這個命題是成立的,也是可論證的。因為文化及法律文化具有明顯的差異性,即個性。世界各種法系的存在就是最好的證明。
(壹)文化的個性
人類文化的個性表現為各民族文化之間的差異性。各民族的文化雖然有著本質上的***同性,但其差異性也是十分明顯的。通過前述文化的定義可以看出,文化具有很強的民族性,它是民族間相互區別的標誌。每個民族的文化都是獨特的。民族文化的獨特性表現在或者是某種文化因素是其他文化所沒有的,或者文化的某個方面優於其他民族文化的相應的方面,或者具有互補性。文化作為實踐活動的智慧,是壹個民族在其獨特的條件下的獨特創造。
(二)法律文化的個性
前已述及,壹個民族就意味著壹種文化。法律作為調整社會關系規範人類社會生活的手段,是壹個民族文化的重要部分。由於不同民族的法律文化產生的社會環境和歷史條件不同,價值取向不同,因而不同法律文化間的差異是客觀存在的。我們知道,現代市場經濟是已為世界各國所認同,最具效益和活力的經濟運行載體,現今除個別國家外,世界各國和地區都紛紛走上了市場經濟的道路。但具體到不同的國家,市場經濟的模式卻有多種多樣。[2]在治國方式的選擇上也是同樣。法治被認為是迄今為止已被證明的最佳治國方法,並為人們所推崇。但不同的國家,由於其法律文化傳統、國情不同,其模式也不應是單壹的。事實也是如此。從中西比較的角度看,中國傳統法律制度在發展過程中,形成了以下特征:引禮入法,禮法結合;天理國法人情三者的溝通;法的公平要求與權利等差;法自君出,權尊於法;家族本位的倫理法治;重刑輕民,律學是法學的主要形式;制定法與判例法結合;援法定罪與類推裁斷;無訟是求,調處息爭;法典編纂上的“諸法合體,民刑不分”,與法律體系上的“諸法並存,民刑有分”;等等。[3]以法律文化傳統來劃分,目前世界上就有民法法系、普通法系、伊斯蘭法系和混合法系等不同模式。在同壹法系內部,各國又有很大差異。[4]西方法律傳統則表現為明顯不同的特征,諸如法律制度與政治、道德、宗教等有較為明顯的區分;法律的施行由法律專家來進行;法律職業者要受專門的訓練;在同壹社會內部,各種司法管轄權和各種法律體系***存和競爭,等等。美國學者伯爾曼將西方法律傳統的特征概括為十個方面。[5]
在世界範圍內,法律制度之間之所以可以相互學習、借鑒、移植,就是法律制度之間有先進與落後、強勢與弱勢之分;法律制度之所以可以進行優劣比較,就是因為世界上存在著形形色色不同的法律制度,各民族法律制度之間存在差異。從文化的角度來看,各民族法律文化之間的差異可歸納為以下方面。(1)不同的國家和民族對法律的概念的理解有差異;(2)在法律的存亡問題上存在差異;(3)法律的淵源差異;(4)法律的形象化程度不同;(5)不同的國家,不同的文化,法律家的典型形象不同;(6)不同的文化所賦予的法律義務不壹致,等。[6]
三、中國特色法治之路的樣式
上述法律文化的民族特性特征考察,決定了中國特色法治之路的存在。中國特色法治之路的樣式。何謂中國特色,具體說來,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壹)中國特色法治之路的意識形態指引
法學是壹門實踐性的學科,因而和壹定社會的意識形態密切相關。以立法為例,壹國的法律體系都是在壹定的意識形態、道德原則和價值取向指導下制定的,或者說都遵循著同壹的價值標準。
在我國立法中,必須遵循壹定的立法指導思想,堅持相應的立法原則。因此,部門法在制定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會遇到意識形態等政治因素的影響問題。如何處理好法制建設和意識形態的關系,盡可能為減少立法過程中不適當地政治幹預提供理論依據,是法學研究不能也無法回避的壹個問題。
部門法的制定,不能脫離社會的意識形態而存在。我們在批判把法律作為統治者工具的同時,把公平、正義作為法律的精神追求時,部門法的制度設計能否做到不受政治意識形態的影響呢?回答是否定的。迄今為止,完全擺脫政治意識形態影響而獨立存在的法律制度是不存在的。作為公法領域的憲法、行政法、刑法等部門法是如此,作為司法領域的民商法也是如此,中國物權法制定過程中出現的風波就證明了這壹點。
鑒於以階級鬥爭為價值取向的法學研究,給我國社會和法學研究者帶來的危害,壹些學者提出法學要與政治保持距離,這是可以理解但帶有情緒化的壹種表達。法學研究固然應有自己的獨立品格,不應追隨、依附於政治,甚至為錯誤的政治決策和行為提供理論支持,但要完全擺脫或回避社會意識形態的影響是不可能的,也不必要。因為,法學家的研究可以做到與政治保持距離,而法律實踐卻不能夠;書齋裏的法學研究可以回避現實,而面向實踐的法學研究就不能夠。法學研究作為法律制度和法律實踐的價值、信仰、認知和評價等觀念系統,其本身就是社會意識形態的極其重要的組成部分,並發揮著意識形態的巨大功能。這在現代西方國家也毫不例外。[7]
法學與政治密切相關,甚至是意識形態的壹個組成部分,但意識形態不是法學的全部,其中也有獨立於意識形態,甚至超越時空、體現客觀規律性和具有普適性的內容。因而法學的研究,要關註政治,關註意識形態,並不意味著成為政治的附庸,而是在現有政治意識形態下,追求公平正義的最大化,從而為部門法的制定提供相應的價值標準。
因而,法學研究不應超然於現實政治之外,正確的態度是,法學家不能消極也不能激進,應做社會發展的改良派和促進派,在保持自己獨立批判精神的同時,要積極幹預和參與政治。在出現法律實踐與意識形態沖突,或在法律的制定遇到政治幹預時,法理學要能夠給予恰當的解釋,並提出相應的解決方案。
因此,法學研究要關註主流社會價值觀和主流意識形態,並以此作為當代中國法律制度設計的思想主導。面對當前法學研究中存在的西方文化的“強勢話語”,我們應當結合我國實現現代化和建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具體國情,予以冷靜地分析,而不應該完全“依附”。改革、發展和建立小康社會及構建和諧社會的大局,體現在主流意識形態中的價值觀,以及體現社會公平正義和道德理念的價值追求,是我們今日社會建構的基礎,也應是當代中國法律制度設計的價值理念。只有如此,才有利於促進我國法治社會的建設和發展。
在當代中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特別是作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重要組成部分的法治理論,也應是建設有中國特色的法治社會所必須遵循的指導思想。
(二)中國特色法治之路是中國社會發展的內在需求。
中國特色突出的表現是,中國的法治社會是根據自我需求,沿著自我設計的路線進行建設的,它既不是(擺脫了)單純的模仿,也不是完全的拒絕。
我國建設法治社會目標的確立,與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目標的確立是密不可分的,可以說,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是我國建設法治社會的內驅力。實現法治環境下的市場經濟已成為人們的***識。
結合我國改革開放的實際,吸收、借鑒和移植市場經濟發達國家和地區成功的立法經驗,也是建立完備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和擴大對外開放的迫切需要。
西方發達國家經濟被認為是當今最為成熟的市場經濟,並且有較完備的法律體系與之相配套。但這種完備的法律體系也是伴隨資本主義社會的整個過程的立法鬥爭、通過長期的探索和努力才建立起來的,是在建立和完善市場經濟過程中實踐經驗的結晶,也是西方人民奉獻給整個人類文明的***同財富。以市場機制堪稱當代西方世界典範且具有設計精密的法律體系的美國為例,且不說它在資本主義的初期階段,即使到了原始積累階段的後期,美國市場的競爭秩序也可以說是極為糟糕的,市場競爭的手段也是極為野蠻與卑劣的。為了消除不正當競爭行為,美國進行了將近半個世紀的社會凈化運動。通過壹系列良化市場秩序的立法活動,終於使得美國社會逐步走出了拜金主義的投機行為通行無忌的“鍍金時代”[8]。
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在我國可以說是亙古未有的全新事業。我國的市場經濟是在多年來全面實行計劃經濟的歷史前提下,由國家自覺、整體地將計劃模式改造為市場模式。在現今的條件下,我國經濟模式的轉換,已不可能像西方市場經濟的建立那樣經歷漫長的年代,走西方發展的老路,而只能采取在幾十年時間內快速完成的方式。因此,為盡最大可能減輕模式轉換過程中的無序程度,避免和限制在建立市場經濟體制過程中可能出現的種種弊端,以便少走彎路,應當直接借鑒和移植世界市場經濟的現代模式和與之相配套的成功立法經驗,根本不必要也不可能自己壹切從頭探索,從而使我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及其法律建設在更高的起點上健康發展。
此外,市場經濟的發展,必然要打破壹切地區和國家的界限,形成世界市場和多種形式的國際聯系。我國實行改革開放,走出國門,積極參與國際競爭,必須遵守國際公認的法律規範和國際慣例。這就要求我們壹方面要使國內市場經濟法制化,另壹方面國內立法必須與世界市場運行的壹般規則相銜接。因此,吸收、借鑒和移植國際通用的法律規則,對完善我國經濟法制體系,促進我國進壹步擴大對外開放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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