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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農村消防條例(2017)

第壹章 總 則第壹條 為加強農村消防工作,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中華人民***和國消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自治州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自治州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農村消防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群防群治、自防自救的原則,全面推行農村消防網格化管理。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農村消防工作,應當將農村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村消防經費按照自治州上年末戶籍人口每人每年不低於2元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村消防經費按照本縣(市)上年末戶籍人口每人每年不低於10元納入財政預算,及時足額撥付到位,實行專款專用。第五條 農村消防管理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制和督查督辦責任制。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量化農村消防工作責任目標,逐級簽訂消防工作責任書,並每年進行檢查、考核和獎懲。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成立農村消防安全委員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消防安全工作。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及其消防機構和公安派出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對農村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第七條 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興建農村消防基礎設施。

鼓勵單位、個人自願捐資捐物,支持農村消防工作。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農村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報告火警和保護火災現場的義務;任何單位和成年人都有參加有組織的滅火救援工作的義務。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危害消防安全的行為進行制止和舉報。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在農村消防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獎勵。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每年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農村消防工作情況。第二章 農村消防工作職責第十壹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履行下列農村消防工作職責:

(壹)貫徹落實消防法律、法規,研究、部署農村消防安全工作;

(二)統籌農村消防發展,組織編制和實施農村消防規劃;

(三)成立農村消防安全委員會,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協調解決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消防安全重大問題;

(四)建立應急反應和處置機制,組織制定應急預案;

(五)制定消防宣傳計劃,組織有關部門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宣傳教育;

(六)建立公安消防隊、專職消防隊,加強滅火救援力量建設;

(七)組織開展農村消防安全檢查和專項治理;

(八)組織和指揮火災撲救工作;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十二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農村消防工作職責:

(壹)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農村消防工作情況,提出工作建議;

(二)貫徹落實消防法律、法規、技術規範、標準和管理規定,實施消防監督管理,督促整改火災隱患,依法處理消防違法行為;

(三)參與編制、實施農村消防規劃;

(四)指導鄉(鎮)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開展農村消防工作,督促、指導專職消防隊、誌願消防隊開展業務培訓和滅火演練;

(五)組織、指揮火災撲救工作,調查火災原因,統計火災損失;

(六)組織開展消防宣傳教育;

(七)對消防產品的使用、維修進行監督管理;

(八)推進消防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消防科學技術研究成果;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十三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農村消防工作:

(壹)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按照職責,加強傳統村落消防設施建設技術指導和服務;

(二)發展和改革部門負責統籌農村消防規劃,編制項目,支持農村消防基礎設施建設;

(三)財政部門負責統籌落實農村消防經費;

(四)水務部門負責農村消防用水保障;

(五)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農村中生產經營單位的消防安全實施綜合監管;

(六)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將消防知識納入相關教育、教學、培訓內容;

(七)工商、質量技術監督、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農村電氣產品、消防產品的監督管理;

(八)文物部門負責落實農村文物古建築的消防安全措施;

(九)供電部門應當定期對農村供電設施、用電線路進行檢測,及時更換、改造老化供電設施和用電線路;加強用電管理,開展農村電網改造;會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開展用電消防安全檢查,督促用電安全隱患整改。

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新聞媒體應當開展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常識宣傳,無償發布農村消防工作信息。

工會、***青團、婦聯等團體應當結合各自工作對象的特點,組織開展消防宣傳教育。

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農村消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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