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精神是西方文明社會的主流精神,“契約”壹詞源於拉丁文,在拉丁文中的原義為交易,其本質是壹種契約自由的理念。
所謂契約精神是指存在於商品經濟社會,而由此派生的契約關系與內在的原則,是壹種自由、平等、守信的精神。契約精神不是單方面強加或脅迫的霸王條款,而是各方在自由平等基礎上的守信精神。
擴展資料:
契約精神在市民社會已經從傳統的私法領域發展到了公法領域,傳統的私法領域的契約精神以合意為核心,面臨著巨大的困境。
1974年美國學者吉爾莫拋出了契約死亡的言論。日本學者內田貴以《契約的再生》來回應了這股浪潮,他認為死亡的是古典契約交易理論,契約沒有死亡,而是在新的環境中得到重生。
契約精神發生了壹定變化。甚至出現了關系契約的說法。也就是將契約發展到社會人際關系中,橫跨公法和私法的領域。
市民社會的契約精神已從單純的私法領域的契約精神,發展為公私法領域的契約精神。市民社會不僅需要私法的契約精神,同時需要公法的契約精神。私法領域的契約精神存在於私人主體之間,目的是為了更好的實現交易。
公法領域的契約精神存在於私主體與公權力之間,目的是為了公權力不隨意幹涉。私主體的活動空間,公權力微觀不介入,宏觀上進行調控,從而實現、引導、支持保護市場經濟的作用,最終有利於交易的實現。公權力在私人契約面前是壹種中立的角色。無權力肆意幹涉契約自由精神,除非涉及公***利益,主要起到宏觀的指導作用。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