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賢》的主人公韋達人的創業之路的起始階段可以用“慘不忍睹”來形容。在經歷了幾次失敗的嘗試以後,韋達人從《盛城晚報》上看到了壹則關於電子元件廠包收來料加工的產品信息。初入商海的韋達人並未看出這是徹頭徹尾的壹場騙局,最後血本無歸。
九十年代初期的中國,剛剛進入市場經濟體制時間不久,留下了大量的法律、政策的真空地帶。這也為少數心術不正的人提供了違法犯罪的機遇。利用廉價的二極管等電子元件收取詐騙對象的定金,最後以破產的名義更換門庭,就能躲過打擊。這類詐騙手法在當時的社會上極為常見,韋達人在《商賢》中的遭遇,真實再現了那個年代剛剛下海經商的民營企業家們所經歷的挫折與失敗。
很多人因此而壹蹶不振,放棄了在商海的征程。然而對於像韋達人這樣的天生創業者而言,這樣的挫折只會讓他們越挫越勇。在調整好心態以後,韋達人繼續尋找新的商機。晚報上壹篇關於鹽水鴨系列產品的專題報道讓韋達人重拾信心,重振旗鼓再出發。這篇報道也是韋達人後來成為“鴨王”的開端。
在與老同學沈經世洽談合作事宜的時候,沈經世向達人講述了利用長城機電搞集資的沈太福被抓的案件。其實這個案子的原型就是當時轟動全中國的江蘇無錫鄧斌非法集資案。
此案涉及金額之大(32億元)、涉及人員之多(31人)涉及範圍之廣(7省市368個單位),足以載入新中國史冊。主犯鄧斌於1995年被依法判處死刑,並於當年核準執行。
鄧斌等人開展非法集資活動之時,正值全國經濟的高潮。他們拋出高利率、短周期的集資把戲,使許多投資者忍受不住高額利潤的誘惑和刺激,蜂擁而至。本案發生較早,當時尚缺乏認定的依據和經驗,案件自身有壹個逐步演變的過程,具有較強的蒙蔽性。當時我國刑法尚沒有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罪名。
鄧斌案是在我國剛剛建立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時出現的新類型的特大經濟犯罪案件。案情披露後震驚了全國,引起了中央領導的高度關註。此案的審理,對促使國家金融管理制度更加嚴密,對促進立法部門加大懲處擾亂市場經濟秩序的新型犯罪行為,特別是對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罪名的研究和設立,起到了推動作用。
1993年,國務院發出《關於堅決制止亂集資和加強債券發行管理的通知》,規定任何地區部門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壹律不準在國務院有關規定之外以各種名義亂集資。1995年,我國出臺了壹系列金融方面的法律,其中,《關於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正式確定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
壹部《商賢》,就是壹部改革開放史。是那個火熱的經商創業年代的真實寫照,道出了中國民營企業在發展過程中的艱難、困惑和迷茫,是壹本展示中國民營企業的精神圖譜。我們在讀《商賢》的時候,實際上是在審視自己曾經走過的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