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農業技術推廣,是指把農業技術普及應用於生產實踐中的壹切活動。第三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農業技術推廣和應用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條例。第四條 農業技術推廣應面向農村,因地制宜,服務於農業生產;應講求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第五條 實行農科教結合,加快新技術的推廣應用。
科研、教育主管部門應組織科研、教育單位把農業生產中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列為課題,向農業技術推廣部門提供研究成果,培養人才,結合科研、教學開展技術開發和推廣工作。第六條 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的農業技術推廣工作。市(地)、縣(市、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轄區內的農業技術推廣工作。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農業技術推廣工作的領導,制定政策措施,協調各方關系,穩定、壯大農業技術推廣隊伍,保證推廣工作的順利開展。
計劃、財政、金融、稅收、物資、商業、外貿、人事、物價、技術監督、工商、科技、教育等部門,應在各自職責範圍內積極支持農業技術推廣工作。第八條 鼓勵、支持有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科技人員到農村從事農業技術推廣工作,實行有償服務,保護其合法收入。第二章 農業技術推廣體系第九條 農業技術推廣體系的主體由省、市(地)、縣(市、區)的農業技術推廣中心、鄉(鎮)農業技術推廣綜合服務站和村農業技術服務組(隊)、科技示範戶組成。第十條 農業技術推廣中心在同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領導和上級農業技術推廣中心的指導下開展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壹)編制農業技術推廣工作規劃、計劃和技術操作規程,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實施農業技術推廣體系的建設項目,總結推廣工作經驗,指導推廣服務工作;
(三)負責農業新技術的試驗、示範和農業科技成果的推廣應用;
(四)負責農業技術培訓、技術宣傳、技術咨詢和信息交流;
(五)興辦服務實體,開展農業社會化服務。第十壹條 鄉(鎮)農業技術推廣綜合服務站的主要職責是:
(壹)負責組織農業技術的示範推廣;
(二)負責村農業技術服務組(隊)、村農業專業研究組織的業務指導,采取多種形式培訓農民技術員、科技示範戶;
(三)負責農業生產的技術指導;
(四)興辦服務實體,開展農業社會化服務。第十二條 村農業技術服務組(隊)負責宣傳農業科學技術知識,落實技術措施,為農民的生產經營提供服務。
村科技示範戶在農業技術推廣人員的指導下,通過生產示範,傳播農業技術。第三章 農業技術推廣人員第十三條 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技術人員和其他單位從事農業技術推廣工作的技術人員,應具有中等以上專業學歷,或經過專業培訓考核,取得技術員(含農民技術員)以上職稱。第十四條 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人員構成,應以專業技術人員為主體,其比例應不少於百分之七十。第十五條 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有計劃地對農業技術推廣人員進行培訓,不斷提高其業務素質。
農業院校招收新生時,應對基層農業科技人員、農民技術員適當降低錄取分數線。
計劃、教育部門應安排專項招生指標,統壹招收在縣以下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工作五年以上的農民技術員,畢業後回原單位工作,其待遇不低於同等畢業生。第十六條 人事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農業技術推廣人員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評定技術職稱,聘任技術職務。
考核、評定農業技術推廣人員技術職稱時,應主要看其推廣工作的實績。第十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保證鄉(鎮)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技術人員以主要精力從事農業技術推廣工作。第十八條 農業技術推廣人員進行技術咨詢、技術培訓、技術轉讓、技術承包等服務所得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護。第十九條 農業技術推廣人員應維護國家、集體和農民的利益,總結、推廣群眾的先進經驗,積極承擔推廣新技術項目,並嚴格按照農業技術推廣程序和技術規程完成項目計劃;不得徇私舞弊,弄虛作假,欺騙應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