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的城市化和新農村建設速度都在加快,建設規劃問題空前突出。《山西省城鄉規劃條例》經省十壹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表決通過,將於2010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對此,記者就有關問題走訪了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黨組成員、總規劃師李錦生並回答了相關問題。
記者問(以下簡稱記):李總,妳好,《山西省城鄉規劃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於2009年11月26日由山西省第十壹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於201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為貫徹《條例》,提高全社會對《條例》的認識,準確把握《條例》的精神內涵,依法做好我省城鄉規劃工作,促進全省特色城鎮化健康發展,請您將《條例》的起草過程、起草《條例》時考慮的主要因素及《條例》的主要內容給我們做壹下詳細解讀。
答(以下簡稱李):好的。首先我代表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對《山西日報》對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以及城鄉規劃工作的關心和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謝!下面,我就《條例》的起草過程、起草《條例》時考慮的因素及《條例》的主要內容作壹個簡要的介紹。
《條例》起草準備的過程比較長,也比較充分,從2000年建設部起草《城鄉規劃法(草案)》時起,我廳就跟隨建設部同步開展了《條例》起草的準備工作,到2008年1月1日《城鄉規劃法》正式頒布實施,我廳即成立了以廳黨組書記、廳長王國正同誌為組長的《條例》起草工作領導組,並從太原、陽泉、長治、晉城、臨汾等市及清徐、平遙、陽城、懷仁等縣抽調人員參與起草工作。在省人大城建環保工作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和省政府法制辦的大力支持、幫助、協調下,省政府法制辦和省人大分別組織召開了兩次立法論證會,書面征求了各市及省直有關部門的意見,並分別在省政府法制網和山西人大網以及人民代表報刊登了《條例(草案)》,向全社會公開征求對《條例》的修改意見和建議,《條例(草案)》先後修改近70余稿。
縱觀《條例》起草過程,《條例》起草體現了以下四個特點:壹是進行了長時間的精心準備;二是堅持了開門立法和民主立法;三是廣聚了民意和廣集了民智;四是得到了各級人大、政府和有關部門的大力支持。
記:國家於2008年1月1日正式頒布實施了《城鄉規劃法》,《城鄉規劃法》是在總結《城市規劃法》和《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實行基礎和我國城鄉規劃工作經驗的基礎上出臺的壹部新的法律。《城鄉規劃法》貫徹體現了科學發展觀的要求,解決了當前城鄉規劃工作中存在的壹些突出問題,已經具有很高的科學性,妳們在起草《條例》時對《城鄉規劃法》是怎麽認識的,考慮了哪些因素?
李:妳問的這個問題非常好,正如妳所提到的,《城鄉規劃法》的確是壹部新的法律,也是壹部好的法律;但是,《城鄉規劃法》是站在全國層面制定的壹部法律,由於其法律地位層次高,針對和規範的是全國的城鄉規劃工作,對有關內容只能作出原則性的規定和要求,不可能將其規定的很細、很具體,而我們是要用法律規範和指導實際工作的,因此,從實際工作出發,我們感覺還需要深化和細化《城鄉規劃法》的有關內容,以增強其操作性。同時,省委、省政府對我省經濟社會發展和特色城鎮化工作也提出了新的戰略和要求,需要我們在《條例》中進行貫徹落實,以促進我省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另外,我們山西還具有我們自己的特色,我省城鄉規劃工作中也存在壹些突出問題,也需要通過制定《條例》進行解決。
基於上述考慮,我們在起草《條例》時主要考慮了以下三個因素:壹是要體現我省特色;二是要認真分析研究我省城鄉規劃工作中到底存在哪些突出問題;三是要深化、細化《城鄉規劃法》,增強《條例》的操作性。
記:聽妳這麽壹說,我明白了,妳們在起草《條例》時,是經過認真研究和考慮的,接下來,請妳給我們詳細解讀壹下《條例》的主要特點吧。
李:按照上述考慮,《條例》在遵循《城鄉規劃法》原則的基礎上,按照科學發展觀和我省三個發展的要求,重點強調了城鄉統籌、協調發展和以人為本,突出了城鄉規劃的公***政策屬性;針對我省城鄉規劃工作中存在的城鄉規劃編制工作滯後、隨意改變規劃及違法建設行為屢禁不止、規劃實施和監督檢查機制不完善等突出問題,著重在城鄉規劃編制、實施、修改以及監督檢查等方面進行了強化,對《城鄉規劃法》進行了細化,增強了《條例》的操作性。
《條例》的特點,概括起來將主要有以下七個方面。
壹是體現了山西特色。我省是煤炭資源大省,也是歷史文化資源大省。煤炭等資源的長期大規模開發利用,形成了大量的工礦型城鎮,產業單壹、城鎮功能不完善、居住環境和生態環境差以及輻射帶動能力不強等問題,影響和制約了我省的可持續健康發展;對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雖然近年來有所加強,但由於對保護的認識不足和保護投入不足,損毀嚴重,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亟待加強。針對這些突出問題,《條例》對工礦性城鎮的發展建設提出了指導性要求;強調和加強了對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如《條例》作出省人民政府應當公布省級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街區、保護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公布市級、縣級歷史文化保護區、歷史建築等規定。
二是完善了城鄉規劃體系。按照統籌城鄉、區域協調的原則和促進城鄉壹體化發展的要求,《條例》確定單獨制定市、縣域城鎮體系規劃;同時,明確了城鎮密集地區規劃的地位;規範了專項規劃的編制與審批行為,形成了由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和專項規劃構成的較為完整的城鄉規劃體系。此外,為適應產業結構及空間布局調整的要求,將可能在中心城區以外布置的獨立產業用地也納入了城鄉規劃。
三是強化了規劃實施。針對城鎮總體規劃與實施脫節及建設無序等問題,《條例》強化了近期建設規劃,建立了城市規劃年度實施計劃制度。
在規劃實施管理方面,《條例》在《城鄉規劃法》的基礎上,完善和強化了有關環節的管理。如《條例》作出分期建設的項目,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編制項目整體的修建性詳細規劃,提出分期建設計劃,向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分期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同壹建設期應當包括相應的配套設施和綠地。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放線;在基礎工程或者隱蔽工程施工前,申請驗線。經驗線合格後,方可進行基礎工程或者隱蔽工程建設等規定。
四是增強了可操作性。《城鄉規劃法》對城鎮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和規劃條件作了原則性規定,對城鎮體系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強制性內容則沒有作出規定。《條例》在《城鄉規劃法》的基礎上,對《城鄉規劃法》提出的城鎮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進行了充實和細化;同時,明確了城鎮體系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強制性內容。如《條例》提出規劃地塊的土地用途、建築高度、建築密度、容積率、綠地率等指標規定,基礎設施、公***服務設施和防災減災設施配套建設的指標和布局等應當作為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強制性內容。規劃地塊有歷史文化遺產的,其控制性詳細規劃還應當包括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建設控制指標和規定以及保護區界線等規定 。
為適應城鎮快速發展的需要,《條例》將城鎮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的修改分為修編、調整和完善三種情形,並分別規定了不同的審批程序;同時,對這三種情形分別作出了解釋,增強了城鎮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修改的操作性。
五是形成了對項目全過程的管理體系。建設項目管理環節多,涉及多個部門和單位職責。為加強對建設項目的規劃管理,保障規劃的實施,有效預防和遏制違法建設,《條例》對建設項目的各個環節的管理和有關部門、單位的行為進行規範。如《條例》作出城鄉規劃編制單位應當按照規劃條件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工程設計單位應當按照規劃條件編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和施工圖;未取得建設工程竣工規劃認可證的,不得組織竣工驗收,房屋權屬登記機關不得辦理權屬登記;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違法建設作出責令停止建設的決定後,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停止建設;拒不停止建設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書面通知供水、供電單位停止對施工場地供水、供電,供水、供電單位接到通知後,應當依法及時采取相應的措施等規定。
六是建立了完善的監督體系。為加強對各級政府及其城鄉規劃部門編制、實施、修改城鄉規劃工作的監督,保障城鄉規劃工作依法進行,《條例》在《城鄉規劃法》的基礎上,進壹步強化了人大、上級政府及其主管部門和社會對城鄉規劃工作的監督,形成了完善的城鄉規劃監督體系。如《條例》作出各級人民政府每年的政府工作報告應當包含城鄉規劃編制和實施情況。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鎮、鄉人民代表大會和規劃審批機關報告城鄉規劃的實施情況,並接受監督;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城鄉規劃督察員制度,對城鄉規劃的編制、審批、實施、修改進行監督檢查。城鎮體系規劃和城市、鎮總體規劃的審批機關應當定期對規劃的實施情況作出評價,並進行動態監測;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在作出直接關系他人利益的規劃許可決定前,應當將擬許可的事項及內容在項目所在地的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必要時采取聽證會等形式,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許可決定作出後,應當向社會公布;建設工程放線前,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施工現場醒目位置設置公示牌,公開建設項目規劃許可內容等規定。
七是其他方面的特點。1.確立了規劃委員會制度。《條例》第四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由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負責人、專家和公眾代表組成的城鄉規劃委員會,對城鄉規劃編制和實施的重大事項進行研究,為決策提供依據。2.對城鎮新區開發和舊區改建作出了指導性規定。《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城鎮新區開發和建設中的土地使用強度指標,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標準和技術規範。城鎮舊區的改建,應當合理確定拆遷和建設規模,有效利用既有建築,註重保護歷史文化遺產和傳統風貌,有計劃地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的地段進行改建。3.規範了許可條件。《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建設單位或者個人申請辦理規劃許可手續,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提交相關材料。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不得作為規劃審批的前置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