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辦法》明確,“工業樓宇”,是指在工業用地或者混合用地上興建的用於工業生產、研發用途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著物。“配套用房”包括工業用地上為工業生產、研發提供配套服務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著物;混合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明確約定為工業生產、研發提供配套服務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著物等。
深圳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方面介紹,為了抑制產業空間炒作、實現城市發展利益***享,2013年政策規定工業樓宇及配套用房轉讓需要繳納壹定比例的增值收益。在當時歷史背景下,收取增值收益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增值收益制度對抑制產業空間炒作發揮了積極作用。但目前我市經濟環境已經發生變化,繼續收取增值收益不符合國家“減稅降費”、降低實體經濟企業成本的要求。因此,《管理辦法》取消工業樓宇及配套用房轉讓增值收益,這將大大降低實體經濟企業成本,切實落實國家“減稅降費”的要求。
規範工業樓宇及工業配套宿舍受讓人資格條件,有利於抑制工業樓宇及工業配套宿舍的炒作,防止產業空間類住宅化。
對於工業樓宇受讓人資格條件,《管理辦法》要求,壹級工業區塊線內工業樓宇的受讓人應符合《深圳市工業區塊線管理辦法》的要求,須是從事制造業的生產、研發、設計等環節的工業企業或生產性服務業企業,並有3年以上合法納稅記錄(或投資方有合法納稅記錄)。同時允許區產業部門結合轄區產業發展實際情況制定工業樓宇具體的準入條件或者準入產業目錄。
對於工業配套宿舍的受讓人資格條件,《管理辦法》要求,受讓人須為在配套宿舍所在行政區內持有廠房(不少於1000平方米)或者研發用房(不少於300平方米)的企業。且該企業購買配套宿舍後,其持有的配套宿舍的總面積不得超過該企業在配套宿舍所在行政區內持有工業樓宇建築面積的30%。
值得關註的是,為了防止工業樓宇頻繁轉讓影響產業發展的穩定性,結合我市產業發展周期,《管理辦法》規定工業樓宇分割轉讓後5年內不得再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