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負責擬訂市政基礎設施維護、城市園林綠化、城區排水及汙水處理回用、城市市容環境綜合整治發展目標、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編制年度維護管理規劃和專項計劃,經批準後組織實施。
(三)承擔城市道路、排水、橋梁、隧道、城市照明等市政基礎設施維護管理的責任。負責市政設施維護許可的管理。指導城市燃氣工作。
(四)承擔城市環境衛生管理的責任。負責城市水域環境衛生及三峽庫區澎溪河水域的環境衛生管理,管理城市環境衛生設施、生活垃圾處置、醫療廢物處置和生活垃圾經營性服務。
(五)承擔城市市容環境綜合整治的責任。負責戶外廣告、戶外燈飾設置的管理工作。
(六)承擔城市管理執法的責任。負責城市管理的監察執法,建設維護數字化城市管理平臺。
(七)承擔城區園林綠化管理的責任。指導監督園林綠化工程招投標、定額管理、質量安全和工程監理。負責城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工作;負責城市園林綠化行政執法和城市園林水域安全工作;擬訂全縣創建園林城市工作目標並組織實施。
(八)承擔風景名勝區監督管理的責任;依法承擔風景名勝區的設立、報批工作,制定風景名勝區管理規範並監督執行。
(九)承擔綜合性公園、專類園、遊藝機遊樂園、社區公園等城市公園行業管理責任;制定城市公園分級分類標準並組織實施;組織新建城市公園的驗收和定級工作;指導城市公園緊急避難場地的規劃、建設、保護工作。
(十)會同有關部門編制下達市容、市政、環衛、城區排水及汙水處理回用、城區道路、路燈、園林綠化維護管理和市政行政監察執法的資金計劃,並對資金使用實施監督管理。
(十壹)承擔市政管理科學研究和教育工作;開展市政管理對外交流與合作;指導高新技術的推廣和運用;開展市政管理專業技術人員的培訓工作。
(十二)指導鄉鎮(街道)的市政園林管理工作。負責本系統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十三)負責承接中央和重慶市依法公布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取消已由中央、重慶市和本縣依法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十四)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