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貿易主要慣例如下:
在國際貿易中通行的主要慣例均由國際商會制定,主要有:
(1)《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000年)。
(2)《跟單信用證統壹慣例》(1993年)。
(3)《托收統壹規則》(1995年)。
(4)《國際保付代理慣例規則》(1994 年)(國際保理商聯合會頒布)。
(5)《見索即付保函統壹規則》(1992年)。
擴展資料
國際貿易慣例特征:
1、國際貿易慣例是在長期的國際貿易實踐中自發形成的,其形成的過程不受政府機關的控制和制約,它的成文化壹般也是由商業自治團體自發地編纂而成的,這使它有別於依靠國家立法機關制定的國內法以及依靠各國之間的相互談判、妥協而達成的國際條約。
2、國際貿易慣例是為某壹地區、某壹行業的人們所普遍遵守和接受的,偶然的實踐不能成為國際貿易慣例,這是國際貿易慣例的客觀特征。
這裏的普遍遵守和接受並不要求人人都已經理解和接受,而只要從事這壹行業的大多數人都已經知道和接受即可,就可以推定其他人理應知道這種慣例的存在。早期的國際貿易慣例壹般形成壹些比較大的港口、碼頭,慢慢地他們的壹些合理的做法就為同行業的其他人們所接受。
3、國際貿易慣例必須能使人們產生必須遵照此慣例辦理的義務感和責任感,這是國際貿易慣例的主觀特征。心理因素對於判斷慣例的存在與否是至關重要的,單純的經常性做法而沒有相應的心理確信是不能構成國際貿易慣例的。
4、國際貿易慣例具有任意性,沒有強制適用力。只有在當事人明示或者默示同意采用時,才對當事人具有法律效力。如果當事人明示或者默示地加以排除,則不能將國際貿易慣例強加給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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