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省人民政府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動用省級儲備糧。第六條 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負責擬訂省級儲備糧規模總量、總體布局和動用等宏觀調控意見,對省級儲備糧管理進行指導和協調。
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省級儲備糧的行政管理,對省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實施監督檢查。第七條 省財政部門負責安排省級儲備糧的貸款利息、管理費用等財政補貼,並保證及時、足額撥付;負責對省級儲備糧有關財務執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第八條 省儲備糧管理總公司具體負責省級儲備糧的經營管理,並對省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負責。
省儲備糧管理總公司依照國家和省有關省級儲備糧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和技術規範,建立、健全省級儲備糧各項業務管理制度,並報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第九條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廣東省分行(以下簡稱省農發行)負責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及時、足額發放省級儲備糧所需貸款,並對發放的省級儲備糧貸款實施信貸監管。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騙取、擠占、截留、挪用省級儲備糧貸款或者貸款利息、管理費用等財政補貼。第十壹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省級儲備糧的倉儲設施,不得偷盜、哄搶或者損毀省級儲備糧。
省級儲備糧儲存地的市、縣(區)人民政府對破壞省級儲備糧倉儲設施,偷盜、哄搶或者損毀省級儲備糧的違法行為,應當及時組織有關部門予以制止、查處。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省級儲備糧經營管理中的違法行為,均有權向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舉報。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後,應當及時查處;舉報事項的處理屬於其他部門職責範圍的,應當及時移送其他部門處理。第二章 省級儲備糧的收儲管理第十三條 省級儲備糧的儲存規模、品種和總體布局方案,由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根據宏觀調控需要和財政承受能力提出,報省人民政府批準。第十四條 省級儲備糧的收儲計劃由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省人民政府批準的省級儲備糧儲存規模、品種和總體布局方案提出建議,經省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後,由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省農發行***同下達給省儲備糧管理總公司。
省儲備糧管理總公司根據省儲備糧的收儲計劃,具體組織實施省級儲備糧的收儲。第十五條 省級儲備糧由省直屬糧庫儲存,必要時可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由具備條件的其他企業代儲。第十六條 省級儲備糧代儲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壹)總倉容量不少於1萬噸,且同壹庫區內倉容量不少於5000噸(不包括外租倉、棚倉),倉庫條件符合國家和省的標準和技術規範要求;
(二)具有與糧食儲存功能、倉型、進出糧方式、糧食品種、儲糧周期等相適應的倉儲設備;
(三)具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糧食質量等級檢測儀器和場所,具備檢測省級儲備糧儲存期間倉庫內溫度、水分、害蟲密度的條件;
(四)具有經過專業培訓並取得省有關主管部門頒發的資格證書的糧食保管、檢驗、防治病蟲害等管理技術的人員;
(五)經營管理和信譽良好,資產負債率低,沒有違法經營記錄。
選擇代儲省級儲備糧的企業,應當遵循有利於省級儲備糧的合理布局和儲存安全,有利於省級儲備糧集中管理和監督,有利於降低省級儲備糧成本、費用的原則。第十七條 具備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代儲條件的企業,經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取得代儲省級儲備糧的資格。
企業代儲省級儲備糧的資格認定辦法,由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並征求省農發行和省儲備糧管理總公司意見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