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同做好中醫藥、壯醫藥發展工作。第七條 縣級以上綜合醫院應當設置中醫科或者中西醫結合科以及中藥房;壯族聚居區縣級以上中醫醫院應當加強壯醫專科建設。
依法設立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鄉鎮衛生院等城鄉基層衛生服務機構,應當能夠提供中醫藥預防、保健、康復、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健康教育和壹般常見病、多發病的診療服務;有條件的,應當提供壯醫醫療服務。鼓勵村醫療機構提供中醫藥、壯醫藥服務。第八條 開辦中醫、壯醫醫療機構,應當符合當地區域衛生規劃以及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醫療機構設置標準,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並依法辦理其他相關手續後,方可開展相應的診療活動。
合並、撤銷各級人民政府開辦的中醫、壯醫醫療機構或者改變其性質的,應當報自治區人民政府負責中醫藥管理的部門備案。第九條 中醫、壯醫從業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衛生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的規定通過資格考試,並經註冊取得執業證書後,方可從事中醫、壯醫醫療活動。
未取得醫師資格的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學、壯醫學的人員以及確有專長的人員,具有中等醫學專業學歷或者經培訓達到中等醫學專業水平的,可以經註冊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後,進入村醫療機構執業。具體辦法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第十條 開展中醫藥、壯醫藥服務活動,應當遵守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技術規範和標準,充分發揮中醫藥、壯醫藥的特色和優勢。第十壹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符合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中醫、壯醫診療技術、醫療服務設施和藥品,納入城鎮職工、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範圍和藥品目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將符合條件的中醫、壯醫醫療機構納入城鎮職工、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中醫藥服務納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範圍;有條件的,應當將壯醫藥服務納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範圍。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中藥材、壯藥材的合理開發和利用;推動科技創新,促進具有資源優勢、療效確切、原創性強的中藥、壯藥的開發與利用;支持藥用動、植物人工飼養和栽培技術的研究、開發與推廣;鼓勵建設中藥材、壯藥材示範基地和生產基地。
鄉村中醫藥、壯醫藥技術人員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自種、自采、自用中草藥、民族草藥。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重視中藥、壯藥資源的保護和可持續利用,做好中藥、壯藥資源普查和自然保護區、種質資源收集圃建設以及瀕危品種、道地藥材規範化生產基地建設工作,保護其種質和遺傳資源,加強優選優育和種源研究;建立種質資源庫,保存藥材種質資源;加強藥材人工種養品種的標準化研究與推廣;加強藥材野生品種科學種養和新品種的研究,開展珍稀瀕危藥用資源的人工種養和替代品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