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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金秀瑤族自治縣自治條例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本條例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結合金秀瑤族自治縣的政治、經濟、文化、民族的特點制定。第二條 金秀瑤族自治縣(以下簡稱自治縣)是廣西壯族自治區轄區內瑤族實行區域自治的地方。境內還居住著壯族、漢族等民族。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駐金秀鎮。第三條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帶領全縣各民族人民,在中國***產黨的領導下,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的指引下,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社會主義道路,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改革、開放的方針,自力更生,艱苦創業,把自治縣逐步建設成為團結、繁榮、文明的民族自治地方。第四條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依照《憲法》第三章第五節的規定,行使縣級國家機關的職權,同時依照《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以及有關法律規定的權限行使自治權。第五條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保證《憲法》、法律在自治縣內的遵守和執行。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積極完成上級國家機關交給的各項任務。第六條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從本地實際情況出發,在不違背《憲法》和法律的原則下,采取特殊政策和靈活措施,加速經濟、文化建設事業的發展。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在執行上級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指示中,如遇有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相抵觸的,按照《民族區域自治法》執行,報上級國家機關備案;不適合自治縣實際情況的,可以報經該上級國家機關批準,變通執行或者停止執行。第七條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充分發揮本地資源優勢,在上級國家機關的領導和幫助下,堅持以農業為基礎,大力發展林業,因地制宜發展工業和旅遊業,積極發展商品經濟,提高社會生產力,促進民族經濟的全面發展,逐步提高各民族人民的物質生活水平。第八條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努力發展教育、科學技術、文化、衛生、體育事業,不斷提高各民族人民的社會主義覺悟和科學文化水平。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加強具有民族特點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對各民族人民進行愛國主義、社會主義、黨的基本路線和民族政策的教育,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公民,不斷提高各民族人民的思想道德素質和科學文化素質。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繼承和發揚民族文化的優良傳統,提倡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克服妨礙民族進步的陳規陋俗,反對封建主義和資本主義的腐朽思想。第九條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在公民中廣泛地進行社會主義民主與社會主義法制的宣傳教育,保護各民族公民的合法權益,依法打擊壹切破壞社會主義制度的敵對分子,懲處壹切經濟犯罪和刑事犯罪活動。第二章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第十條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是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和自治縣人民政府。第十壹條 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是自治縣的地方國家權力機關。它的常設機關是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中,除瑤族的代表外,聚居在自治縣的其他民族應有適當名額的代表,瑤族和其他少數民族代表的名額和比例,根據法律規定的原則確定,報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第十二條 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中,瑤族所占的比例略高於其人口所占的比例。應當有瑤族的公民擔任主任或者副主任。第十三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是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的執行機關,是自治縣的地方國家行政機關。

自治縣人民政府對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和自治區人民政府負責並報告工作。在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第十四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由縣長、副縣長、委員會主任、辦公室主任、局長組成。縣長由瑤族公民擔任。在其他組成人員中,瑤族所占的比例略高於其人口所占的比例。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所屬工作部門的領導成員中,應有瑤族或者其他少數民族的人員。

自治縣人民政府實行縣長負責制,縣長主持人民政府工作。第十五條 自治縣內的鄉、鎮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和各民族的比例,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的原則,由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第十六條 自治縣的國家機關及工作人員,要為政清廉,遵守法紀,秉公辦事,提高效率,密切聯系群眾,接受群眾監督,為各民族人民服務。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對在金秀工作滿十五年以上的外地國家幹部和各類技術專業人員,授予榮譽證書,分別情況給予優待。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根據高寒山區的特點和財政情況,對自治縣的機關、人民團體、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的幹部、工人和離退休人員在生活福利方面給予適當優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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