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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今醫學界對死亡的真正定義是什麽?怎麽樣才認為是真正意義上的死亡。

:(1)心肺死亡標誌定義,美國《布萊克法律辭典》(1951年)定義死亡為:“生命之終結,人之不存;即在醫生確定血液循環全部停止以及由此導致的呼吸脈搏等生物生命活動終止之時。”它從病理學角度把血液循環的停止代表心臟跳動的停止,並置於呼吸心跳(脈搏)之前的地位。這是對死亡定義從體表征象向生理病理實質的壹種進步。

(2)腦死亡,1968年美國哈佛大學醫學院提出了腦死亡(brain death)的新概念,引起醫學界、法學界、倫理學界的普遍重視。它是指包括大腦、小腦和腦幹在內的全腦功能不可逆地停止,此時盡管有被動心跳、呼吸的存在,仍可宣告死亡。從1968年到1978年,已經提出的腦死亡標準有三十多種,代表性的有哈佛的標準、美國神經病研究所組織九家醫院提出的標準(協作組標準)、英聯邦皇家學院的標準,以及北歐、日本、中國的標準。

哈佛標準:a 無反應性,對刺激,包括最強烈的疼痛刺激毫無反應性。

b 無自發性呼吸,觀察至少1小時無自發性呼吸。

c 無反射,包括瞳孔散大、固定、對光反射消失,轉動患者頭部或向其耳內灌註冰水而無眼球運動反應。

e 無眨眼運動,無姿勢性活動(去大腦現象),無吞咽、咀嚼、發聲,無角膜反射和咽反射,通常無腱反射。

f 平線腦電圖,即等電位腦電圖。腦電圖檢查的技術要求包括毫伏/分鐘,對掐、挾疼痛刺激或喧嘩等聲音騷擾無反應,記錄至少持續10分鐘。

上述所有試驗在24小時後重復壹次,並且應排除低溫、中樞神經系統抑制劑如巴比妥酸鹽類中毒等情況後,以上結果才有意義。

(3)腦心綜合死亡 美國卡普隆和拉斯提出了腦心綜合死亡定義。

壹般人常認為:心跳、呼吸停止,就意味著死亡。但是,事實上並不這樣簡單。如由於某種原因,人會發生突然的昏迷(休克),心跳、呼吸停止,這時如果搶救及時、得法,可使病人恢復心跳和呼吸。所以對死亡還沒有公認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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