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腦死亡,1968年美國哈佛大學醫學院提出了腦死亡(brain death)的新概念,引起醫學界、法學界、倫理學界的普遍重視。它是指包括大腦、小腦和腦幹在內的全腦功能不可逆地停止,此時盡管有被動心跳、呼吸的存在,仍可宣告死亡。從1968年到1978年,已經提出的腦死亡標準有三十多種,代表性的有哈佛的標準、美國神經病研究所組織九家醫院提出的標準(協作組標準)、英聯邦皇家學院的標準,以及北歐、日本、中國的標準。
哈佛標準:a 無反應性,對刺激,包括最強烈的疼痛刺激毫無反應性。
b 無自發性呼吸,觀察至少1小時無自發性呼吸。
c 無反射,包括瞳孔散大、固定、對光反射消失,轉動患者頭部或向其耳內灌註冰水而無眼球運動反應。
e 無眨眼運動,無姿勢性活動(去大腦現象),無吞咽、咀嚼、發聲,無角膜反射和咽反射,通常無腱反射。
f 平線腦電圖,即等電位腦電圖。腦電圖檢查的技術要求包括毫伏/分鐘,對掐、挾疼痛刺激或喧嘩等聲音騷擾無反應,記錄至少持續10分鐘。
上述所有試驗在24小時後重復壹次,並且應排除低溫、中樞神經系統抑制劑如巴比妥酸鹽類中毒等情況後,以上結果才有意義。
(3)腦心綜合死亡 美國卡普隆和拉斯提出了腦心綜合死亡定義。
壹般人常認為:心跳、呼吸停止,就意味著死亡。但是,事實上並不這樣簡單。如由於某種原因,人會發生突然的昏迷(休克),心跳、呼吸停止,這時如果搶救及時、得法,可使病人恢復心跳和呼吸。所以對死亡還沒有公認的定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