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制定有關勞動就業、社會保障、教育科技、醫療衛生、文化體育等公***服務方面的重大公***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有關市場監管、社會管理、生態環境保護等方面的重大公***政策和措施;
(三)制定經濟和社會發展方面重要的總體規劃、區域規劃和專項規劃;
(四)制定開發利用或者保護水、土地、能源、礦產、生物等重要自然資源的重大公***政策和措施;
(五)制定開發利用或者保護歷史文化街區、傳統村落、風景名勝區以及其他重要文化資源的重大公***政策和措施;
(六)決定在本行政區域實施的重大公***建設項目;
(七)決定對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涉及重大公***利益或者社會公眾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
地方性法規議案提出、政府規章制定、突發事件應急處置以及政府內部事務管理決策,不適用本規定。第四條 重大行政決策必須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遵循科學、民主、依法、公開、高效決策原則,堅持從實際出發,尊重客觀規律,適應本市經濟社會發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第五條 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重大行政決策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並負責本級人民政府決策事項目錄擬訂和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工作。
決策事項承辦單位(以下簡稱決策承辦單位)負責重大行政決策草案擬訂,依法履行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等程序,並依據職責負責重大行政決策的執行,開展決策後評估工作。
決策機關所屬其他有關部門依據職責做好相關工作。第六條 決策過程中,專家、專業機構、社會組織、法律顧問、公職律師等單位和個人,對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依法履行保密義務。第七條 重大行政決策依法接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
上級行政機關應當加強對下級行政機關重大行政決策的監督。審計機關按照規定對重大行政決策進行監督。第八條 重大行政決策情況納入法治政府建設督察範圍和法治建設考核指標體系,作為考核評價決策機關及其領導人員的重要內容。第二章 決策事項目錄第九條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於每年年初向決策機關所屬部門、下壹級人民政府征集決策事項建議,也可以向社會公開征集決策事項建議。
決策機關領導人員提出的決策事項建議,或者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通過議案、建議、提案等方式提出的決策事項建議,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書面決策事項建議,交有關主管部門研究論證。第十條 決策機關所屬部門應當根據本級黨委、政府年度重點工作任務,結合經濟社會發展實際,經集體研究後,在本規定第三條規定的決策事項範圍內申報決策事項建議。
決策事項建議包括擬解決的主要問題、建議理由和依據、解決問題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等內容。第十壹條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決策機關辦公機構、發展改革、自然資源、財政等部門,對決策事項建議進行研究論證,擬訂決策事項目錄草案,提交決策機關研究確定,經同級黨委同意後,向社會公布。依法不得公開的決策事項除外。
決策事項目錄包括決策事項名稱、承辦單位、擬提交決策機關研究的時間等內容。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決策事項目錄公布之日起15日內,將決策事項目錄報市司法行政部門備案。第十二條 決策事項目錄公布實施後,有關部門、單位認為需要調整的,可以向決策機關提出書面建議,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執行。
調整後的目錄應當及時公布、備案。第三章 決策草案擬訂第十三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深入調查研究,全面、準確掌握決策所需信息,並按照決策事項涉及的範圍征求有關方面意見,在充分協商論證基礎上,經決策承辦單位法制工作機構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形成決策草案。需要進行公平競爭審查和貿易政策合規審查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決策草案應當包含決策目標、工作任務、措施方法、時間步驟、決策執行單位、經費預算等內容,並應當附有決策草案起草說明。
對於情況復雜或者爭議較大的事項,可以擬訂兩個以上備選方案,並提出傾向性意見和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