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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需要怎樣的契約精神

這樣的事態自 2008 年以來壹度在國內各大城市上演,已不是“新聞”。 當上海業主因為樓盤降價而鬧事打砸售樓處的事件見諸媒體後,上海市政府新聞發言人徐威在 10 月 27 日 舉行的市政府新聞發布會上對樓盤降價糾紛作出回應。表示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商品房銷售價格由房地產企業和購房人根據市場供求關系協商約定,如果在履約中當事人發生矛盾糾紛,應當根據合同約定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通過司法途徑解決。 此番退房潮事件中,絕大多數評論表達出對於國人缺乏契約精神的憂慮。 將契約精神歸結為西方文明的產物,認為中國社會歷來缺少契約,缺少契約文化的資源,是壹種常識性的誤解。 中國社會使用契約的歷史源遠流長,目前有據可考的契約最早可追溯至西周時期的青銅器銘文,且自西周至民國三千年來契約的使用從未斷絕。 傳統中國社會契約數量之巨,範圍之廣,受影響之深,連西方研究者都頗感驚訝。 與西方社會不同的是,中國的契約不只用於調整財產關系,更多地還用於調整人身關系。買賣借貸需要契約,婚喪嫁娶也賴於契約,父母兄弟親族協商亦需契約為憑。 既如此,在市場經濟已經發展到相當程度的現代中國社會,為何還會出現諸如退房潮這類悔約現象呢? 從流傳至今的壹些契約文書和司法檔案中,我們可以找到這壹問題的答案。 在這些古老的文本中,常常會見到這樣壹些案例:在土地轉手之後,人們常常可以起訴買家要回土地,只要他們能夠證明自己是由於債務負擔而被迫出賣;成年子女變賣祖產後,其父母認為售價過低,亦可請求親戚、族人出面幹涉,要求買主退回田產;房屋幾經買賣之後,孤兒寡母亦可以體恤為由,請求官府助其收回部分家產以供生計。 這些案件穿越至今,與將自身視為弱勢群體的房鬧壹族的情形何其相似。由此可見,諸如退房潮這類事件的屢屢上演,關鍵恰恰不在於我國社會契約精神的稀少,而是傳統契約精神的泛濫。 我們缺乏以遵循規則為基本價值的現代契約精神。 沒有買賣,就沒有契約。現代契約精神只能誕生於現代市場經濟的實踐。那種認為中國尚不存在真正的市場,因而也就無所謂契約精神的觀點,合情但不合理。倘若人人都可以因為市場不完善而廢約,不僅現代契約精神無從談起,市場規則也永遠無法建立。 當現代市場經濟制度在中國實踐 30 年之後,我們遇到了越來越多看似背離契約精神的案例,例如達能—娃哈哈事件、馬雲的支付寶事件,以及現在的“房鬧”事件。這些沖突反映出我們傳統的契約精神已經越來越難以兼容現代市場經濟的規則,這是好事,不是壞事。只有這樣才能喚起我們對於現代契約精神的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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