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考核目的不明確
現代人力資源管理理念認為,考核不僅是公務員晉升、獎懲的依據,更多的立足於通過績效考核來為員工的發展提供良好的環境,提高個人素質,不斷促進組織目標的實現。然而我們不少幹部認識不到位,不少人在對公務員績效考核目的的認識上存在著誤區。主要存在以下誤區:認為績效考核只是打分和評價,給下屬排定名;認為績效考核只是年度、季度或月度的階段性工作;認為績效考核只是人力資源管理部門的事情;認為績效考核只是為了審查下屬的工作業績。這些認識上的誤區,導致考核陷入走過場,流於形式,沒有認認真真的去總結工作,而沒有達到公務員績效考核的真正目的。
2. 考核方法單壹
現行公務員考核以平時考核與年度考核相結合,年度考核以平時考核為基礎。在實踐中,許多單位的往往忽視平時考核,或者平時考核僅僅限於對出勤情況的檢查,而對公務員完成工作的效率、質量、創新、貢獻、團隊精神等情況缺乏常態評價。另外,公務員的成績是以政策的形式產出,部分政策的制定要連續幾年,在公務員的考核方面缺乏對整個項目的考評。
3. 考核結果激勵功能失靈
考核的結果應該作為調整公務員職務、級別、工資以及公務員獎勵、培訓、辭退的依據。但在實踐中,對於考核優秀的公務員的獎勵往往太輕,與稱職的公務員的待遇區別不大。
原因分析
1. 理論和制度層面的原因
公務員績效考核這壹領域屬於世界性難題,很多的內容難以量化,有的甚至不能量化,並且要求研究者有很多學科的知識背景,如政治學、管理學、心理學、統計學、經濟學、統籌學、法學等等。再加上我國對公務員績效考核的研究起步較晚,很多專家學者都是從其它學科跨入到這壹領域,關於公務員績效考核的理論研究基本還處於起步階段。
2. 公***產品的特殊性
企業員工生產的產品是可見的、可數的,價值是可以立即衡量出來的。而公務員的工作成果往往是以公***產品和公***服務的形式表現出來的,而公***產品通常無法分割,所有使用者無論付費與否都可以從中受益,它們具有“非排他性”,即如果向壹個人提供,則所有人皆可享用。這就往往使公***產品的價格和單位成本以及公***部門的計劃結果難以衡量。比如,公***服務的質量很難用客觀具體的數據來衡量,實踐中就往往出現壹些“硬指標”代替“軟指標”、“軟指標”等於沒指標而忽略的現象。
完善我國公務員績效考核體系的建議和對策
1 .完善績效考核法律體系
我國政府要從根本上改善公務員績效考核面臨的困境與問題,首要的是借鑒先進國家的經驗和做法,加強公務員績效考核的立法工作,通過立法來保證公務員績效考核制度的制度化、規範化和科學化的道路。壹方面從立法上確立績效考核的地位,保證公務員績效考核成為公***人力資源管理的基本環節,以提高政府管理水平。另壹方面從法律上樹立績效考核的權威性,保證績效考核機構在政府中應具有相應的獨立地位,享有調查、評估有關公務員績效活動的權利,不受任何行政、公***組織或個人的幹擾;考核結果能夠得到有效傳遞和反饋,切實用於改進公務員績效;考核活動能引起公眾的關註,有較高的可信度和透明度。另外制定並頒布公務員績效考核工作的配套制度和規範,對考核指標、考核主體職責等問題做出詳細規定,使考核工作有法可依,有規可循,把績效考核納入壹個正常發展的軌道。
2 .樹立系統全面的考核理念
我國公務員績效考核體系根植於我國特殊的政治文化背景,具有與外國公務員考核體系不同的政治、經濟、文化環境和制度依托。傳統的考核只是為了檢查公務員的工作,促使他們改正缺陷,基本上是從公務員個人的角度出發,而很少考慮考核對組織甚至整個行政系統、整個社會的意義。這種狹隘的理念束縛了考核制度的進壹步發展。因此我們必須樹立系統全面的考核理念,具有長遠和整體的眼光。考核不僅僅是監督檢查,更重要的是使公務員不斷適應組織和社會的過程,是與組織和社會交流、匹配的契機。考核也是為了組織和社會的不斷進步。公務員和外界是互動的,他們不僅要達到組織的標準,也要滿足時代更高的要求。
3.建立指標標準體系
所謂考核標準,是指表達各個考核指標狀態特征的規範化語言和數據。根據績效考核的要求和測量學的原理,筆者認為壹項有效的考核標準必須達到下述要求:(1)標準是基於職位的要求,而不是針對人員的;(2)標準是多數人可以達到的;(3)標準是明晰的,可以為全體人員理解的,切忌使用模棱兩可的語言;(4)標準是通過協商制定的,領導與工作人員都認為公平、合理,才能達到激勵的效果;(5)標準應盡可能具體,並可以衡量,能夠以數據表達的決不用語言描述。所以說,績效標準在整個績效考核過程中是非常重要的壹環,工作目標是為了明確公務員該做的事情,而績效標準則是說明其必須達到的程度。
4 .結論
我國公務員考核制度、管理制度、職位分類制度、獎懲制度、薪酬制度、職位晉級制度,應該相互銜接、相互配套、相輔相成。但我國目前這些制度匹配不夠,具有離散性,妨礙了公務員考核作用的發揮。只有制定完整、系統的公務員管理制度,並使之與相關制度協調,才能保證公務員考核制度的嚴格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