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的擔保與物的擔保
人的擔保,指債務人之外的第三人以信用作保證,承諾把債務的實現。
物的擔保,指債務人或第三人,以特定財產權作為履行債務的保證。
2、壹般擔保與特殊擔保
壹般擔保,指債務人用自己的財產保證合同履行的。
特殊擔保,指債務人用特定物擔保的。
3、法定擔保與約定擔保
法定擔保,指法律直接規定的擔保。
約定擔保,指法律沒有規定,由當事人約定的擔保。
4、本擔保與反擔保。
本擔保,指擔保人為主合同提供的擔保。
反擔保,指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反過來再叫債務人提供反擔保。
二、擔保的方式
1、保證
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主合同的義務或承擔責任。
2、抵押
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抵押財產,將抵押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
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規定以抵押財產折價或拍賣、變賣該財產。
3、質押
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或將其財產權利交由債權人控制。
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規定以抵押財產折價或拍賣、變賣該財產。
4、定金
合同當事人壹方為了擔保合同的履行,預先支付另壹方壹定數額的金錢的行為。
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
給付定金的壹方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回定金;
收受定金的壹方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5、留置
在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中,債權人依照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
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規定以抵押財產折價或拍賣、變賣該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