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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的四種方式

1、人的擔保與物的擔保

人的擔保,指債務人之外的第三人以信用作保證,承諾把債務的實現。

物的擔保,指債務人或第三人,以特定財產權作為履行債務的保證。

2、壹般擔保與特殊擔保

壹般擔保,指債務人用自己的財產保證合同履行的。

特殊擔保,指債務人用特定物擔保的。

3、法定擔保與約定擔保

法定擔保,指法律直接規定的擔保。

約定擔保,指法律沒有規定,由當事人約定的擔保。

4、本擔保與反擔保。

本擔保,指擔保人為主合同提供的擔保。

反擔保,指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反過來再叫債務人提供反擔保。

二、擔保的方式

1、保證

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主合同的義務或承擔責任。

2、抵押

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抵押財產,將抵押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

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規定以抵押財產折價或拍賣、變賣該財產。

3、質押

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或將其財產權利交由債權人控制。

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規定以抵押財產折價或拍賣、變賣該財產。

4、定金

合同當事人壹方為了擔保合同的履行,預先支付另壹方壹定數額的金錢的行為。

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

給付定金的壹方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回定金;

收受定金的壹方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5、留置

在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中,債權人依照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

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規定以抵押財產折價或拍賣、變賣該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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