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金不昧既是道德義務,也是法定義務。
《民法通則》第七十九條規定:“拾得遺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飼養動物,應當歸還失主。”這表明,將拾得物交還失主是拾得者的法定義務。
根據《民法通則》第七十二條規定,拾得某物,並不取得該物所有權,未經失主授權或同意,也不因拾得而具有處分權。
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九十四條之規定,拾得者對拾得物滅失、毀損的免責事由,僅限於“拾得物滅失、毀損,拾得人沒有故意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擴展資料:
拾金不還在法律中的規定:
拾金不昧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同時也是壹種法定義務。如果撿到他人財物,拒不歸還的,在刑法上是可能構成侵占罪的。在民法上是壹種不當得利,雙方當事人是會形成不當得利之債的。
《民法通則》第92條:“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予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31條規定:“返還的不當利益,應當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當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勞務管理費用後,應當予以收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