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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完善我國公司法人治理結構(1)

作者--大山 壹、公司法人治理制度的含義 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是用以處理由於所有權和經營權相分離而產生的信托代理關系的制度安排。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就是按照現代企業制度要求,規範公司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營管理者的權責,完善企業領導人員的聘任制度。股東會決定董事會和監事會成員,董事會選擇經營管理者,經營管理者行使用人權,並形成權力機構、決策機構、監督機構和經營管理者之間的制衡機制。大量實踐表明,當前很多大型經營機構普遍采用的是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運營方式。現代企業的所有者在投入資源組建公司後,大都選擇委托誠實可信並有專門知識和技能的經營管理者來負責公司運營。需要指出的是,所有者在進行委托管理時,通常必須在專業經營管理所帶來的預期收益和由於利益不壹致而產生的委托成本及風險兩個方面進行權衡。因此,為了保障所有者的投資者利益,就需要采取法律、合同和酌情處置權等形式,既構建有利於所有者對公司最終控制的機制,又完善激發經營管理者為股東創造價值的激勵機制。這就是現代企業在實行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後,需要建立完善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和治理機制的必要性。 二、現代法人治理結構的組成現代企業法人治理結構由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由高層經理人員組成的執行機構四部分組成。其中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組成董事會,並將自己的資産交給董事會托管;董事會是公司的最高決策結構,擁有對高層經理人員的聘用、獎懲及解雇權;股東大會同時選舉監事組成監事會,負責監督檢查股市的財務狀況和業務執行狀況;高層經理人員組成的執行機構在董事會的授權範圍內負責公司的日常經營。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的組成基本相同,只是前者更加復雜、完善,因此,下面就以股份有限公司爲例做具體說明。(壹)、股東和股東大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是公司股份(表現爲股權)的持有者。股東有在冊和不在冊之分。在冊股東是指在公司股東名冊上登記其姓名、住址和簡況的股東。非在冊股東是指沒有在公司股東名冊上進行相應登記的股東。享有平時獲得股息的優先權和清盤時優先獲得補償的優先股持有者,通常不算在冊股東;普通股持有者依法過戶後就成爲在冊股東。公司股東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股東作爲公司的所有者,依法對公司承擔義務和享有權利。股東的義務僅限於就其所認購股份額(即出資額爲限承擔有限責任)。股東的權利分爲以自己的利益爲目的而行使的自益權和以自己利益及公司利益而行使的公益權。自益權包括:股息紅利分配權、剩餘財産分配權、新股認購權、股份轉讓權等。公益權包括:出席股東大會權、表決權、請求召集臨時股東大會權等。 股東權利的行使,在公司內部,壹般是通過股東大會進行的。股東大會是指定期或臨時舉行的,由全體股東組成的組織,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高權利機構。股東大會的權利各國法律壹般都有明確規定,壹般包括:聽取股東大會召集人(壹般爲公司董事、監事)報告的權利,查核公司各種報告、表冊的權利,就公司事務特別是重大事務如任免董事、修改公司章程作出決議的權利等。股東大會壹般分爲普通年會和股東特別會議兩種。股東普通年會是指壹年壹次必須召開的股東大會。股東普通年會壹般是董事會組織召開。股東特別會議是指兩次股東普通年會之間不定期召開的股東大會。股東特別會議可以由董事會召開,也可以由法定的特有壹定數量股權的股東召開,還可以有由法院根據自己的動議或任何壹個董事或壹個有表決權的股東的動議,發布命令召開。召開股東會的通知必須采取書面形式,並在開會前送到每個有表決權的股東手,三加股東大會的股東必須達到法定人數,才能視爲合法,通過的決議才能有效。(二)、董事和董事會。對於擁有衆多股東的公司來說,不可能通過所有股東的定期集會來經營。因而,股東大會只能議事而不能具體管理公司的事務,這就需要股東通過股東大會選出代表自己利益的、有能力的少數代表來具體負責公司的經營管理。這些由股東大會選出的代表股東來管理公司的少數人就是公司的董事,他們組成的機構即爲董事會。有些國家的公司規定,法人也可以兼任公司的董事,但必須指定壹名有行爲能力的自然人作爲代表執行董事的職能。各國法律壹般規定,董事的人數應在三人以上。 三、完善公司法人制度的制度模式及制度安排 第壹,制度安排說。英國牛津大學管理學院院長柯林?梅耶把法人治理結構定義為:“公司賴以代表和服務於它的投資者利益的壹種制度安排。”根據該理論,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包括:(1)如何配置和行使控制權;(2)如何監督和評價董事會、經理人和職工;(3)如何設計和實施激勵機制。壹般而言,良好的法人治理結構能夠利用這些制度安排的互補性質,並選擇壹種結構來減低代理人成本。 第二,相互作用說。庫克倫(PhlipLCochran)和華廷科(StevenLWartick)指出:“公司治理包括在高級管理階層、股東、董事會和公司其他的有關利益人的相互作用中產生的具體問題。構成公司治理問題的核心是:(1)誰從公司決策/高級管理階層的行動中受益?(2)誰應該從公司決策/高級管理階層的行動中受益?當在‘是什麽’和‘應該是什麽’之間不壹致時,壹個公司治理問題就會出現。” 第三,組織結構說。我國經濟學家吳敬璉認為:“所謂法人治理結構,是指由所有者、董事會高級執行人員及高級經理人員三者組成的壹種組織結構。在這種結構中,上述三者之間形成壹定的制衡關系。通過這壹結構,所有者將自己的資產交由公司董事會托管;公司董事會是公司的最高決策機構,擁有對高級經理人員的聘用、獎懲以及解雇權;高級經理人員受雇於董事會,組成在董事會領導下的執行機構,在董事會的授權範圍內經營企業。” 第四,決策機制說。奧利弗?哈特提出,只要以下兩個條件存在,公司治理問題就必然會在壹個組織中產生。第壹個條件是代理問題,確切地說是組織成員(可能是所有者、管理者、工人消費者)之間存在利益沖突;第二個條件是,交易費用之大使代理問題不可能通過合約解決。“治理結構被看作壹個決策機制,更準確地說,治理結構分配公司非人力資本的剩余控制權,即資產使用權。如果在合約中沒有詳細設定的話,治理結構將決定其如何使用。” 參考中外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內涵界說,本人認為,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從經濟學的角度來講,指的是在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基礎上,不同組織形式的股份制企業的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班子、職工等利益相關者之間有關公司經營與權利的公司組織制度與運行機制。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從法學的角度來講,則是指為維護股東、公司債權人以及社會公***利益,保證公司正常有效地運營,由法律和公司章程規定的有關公司組織機構之間權力分配與制衡的制度體系。第五,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要求在實行所有權與經營權兩權分離的制度安排上,要建立起科學的激勵和監督機制。壹是機制設計要從實際出發,適應公司的行業和規模特點;二是激勵和監督要配合得當。在不同的競爭環境和企業規模下,激勵和監督機制的配置要求存在較大差異,不同的配置可導致完全不同的治理效果。只有公司的所有者、經營者、管理者、監督者恪盡職守,又不越位,才能形成良好的運行機制,使企業富有活力。因此,為了切實建立起完善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和有效的公司治理機制,就要科學地配置公司的控制權。要保證股東大會的最終控制權,保證董事會獨立決策權,保證經理自主經營管理的權力。董事會成員與經理人員不能過分重合,以確保董事會不被經理層所控制,能以公司和股東利益為取向主持公司的經營和決策;大型公司還應有外部董事和獨立董事,以維護小股東和利益相關者的權益。職工代表依《公司法》進入董事會、監事會,使職工以法定的形式參與公司的決策和監督;在涉及職工經濟利益的決策中要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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