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的方式有:
1,公開招標:
公開招標是政府采購的主要采購方式,是指采購人按照法定程序,通過發布招標公告,邀請所有潛在的不特定的供應商參加投標,采購人通過某種事先確定的標準,從所有投標供應商中擇優評選出中標供應商,並與之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的壹種采購方式。
2,邀請招標:
邀請招標也稱選擇性招標,是由采購人根據供應商或承包商的資信和業績,選擇壹定數目的法人或其他組織(不能少於3家),向其發出招標邀請書,邀請他們參加投標競爭,從中選定中標供應商的壹種采購方式。
3,競爭性談判:
競爭性談判是指采購人或代理機構通過與多家供應商(不少3 家) 進行談判,最後從中確定中標供應商的壹種采購方式。
4,單壹來源采購:
單壹來源采購也稱直接采購,是指采購人向唯壹供應商進行采購的方式。適用於達到了限購標準和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但所購商品的來源渠道單壹,或屬專利、首次制造、合同追加、原有采購項目的後續擴充和發生了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不能從其他供應商處采購等情況。該采購方式的最主要特點是沒有競爭性。
我國《政府采購法》規定,我國的政府采購方式有: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單壹來源采購、詢價和國務院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采購方式。公開招標應作為政府采購的主要采購方式。
擴展資料:
幾大傳統政府采購方式的弊端:
1.采購成本高 :
在傳統的政府采購活動中,由於采用人工以及電話、傳真等聯系方式,通信、差旅等費用居高不下。受條件限制,供應商選擇範圍很小,不能進行充分的價格比較。還由於政府采購中采購目錄的調整十分頻繁,采購部門為保證采購物資及時到位常常不考慮采購成本問題。
2.采購效率低:
在傳統的政府采購方式下,采購單位要申請填寫各種表格,逐級蓋章審批,時間長,手續極為煩瑣;對於政府采購中心來說,通過報刊等渠道發布采購公告,組織會議,邀請專家評審,組織接待等,不但耗時費力,而且效果不佳;對於投標供應商來說,因為沒有壹個可以集中固定地獲取招標信息的地方,為參與招標必須多次往返,花費大量的差旅費用不說,還會對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帶來影響。同時,采購活動中的大量紙質憑證還可能因某壹單據的錯誤或遺漏而影響整個采購工作的進行。
3.采購信息缺乏溝通與***享:
傳統的政府采購活動由於缺乏實時、動態、雙向交互的信息溝通手段,使政府采購信息不能得到及時的溝通與***享。由於各業務部門“各自為政”,所關心的角度不同,導致采購信息在政府不同部門不能得到及時順暢的流轉,影響采購過程的正常進行,有時還會產生采購物資與實際需求不符的情況,既造成資源浪費,又可能耽誤政府部門工作的正常開展。
4.采購範圍受地域限制:
在傳統的采購業務中,采購部門選擇供應商很大程度上受到地理位置的局限,甚至壹些政府采購部門人為地設置障礙以排斥外部新的、更優秀的供應商的進入,這樣必然會造成采購物資的“質次價高”,不能很好地體現政府采購所要求的“公開、公平、公正”和“物有所值”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