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死、愛——永遠是文學和藝術的三大永恒主題
文學是壹種語言藝術,是話語蘊藉中的審美意識形態。詩歌、散文、小說、劇本、寓言、童話等不同體裁,是文學的重要表現形式。文學以不同的形式即體裁,表現內心情感,再現壹定時期和壹定地域的社會生活。作為學科門類理解的文學,包括中國語言文學、外國語言文學及新聞傳播學。
文學是屬於人文學科的學科分類之壹,與哲學、宗教、法律、政治並駕於社會建築上層。它起源於人類的思維活動。最先出現的是口頭文學,壹般是與音樂聯結為可以演唱的抒情詩歌。最早形成書面文學的有中國的《詩經》、印度的《羅摩衍那》和古希臘的《伊利昂紀》等。
中國先秦時期將以文字寫成的作品都統稱為文學,魏晉以後才逐漸將文學作品單獨列出。歐洲傳統文學理論分類法將文學分為詩、散文、戲劇三大類。現代通常將文學分為詩歌、小說、散文、戲劇四大類別。
擴展資料
文學價值
文學除了擁有外在的、實用的、功利的價值以外,更為重要的是它還擁有內在的、看似無用的、超越功利的價值,即精神價值。
關於精神,可以有諸多不同的定義。我們壹般是在這樣的意義上界定精神這壹概念的:它是人內在的壹種意向性存在,是人的理性與感性諸多心理因素的有機統壹,是人不斷超越自我、完善自我的壹種心理活動過程。
因而,精神的價值不同於物質的價值,精神價值是內在的、本體的、不斷超越自身的。
文學藝術的創造活動是文學藝術家的精神活動,文學作品屬於人類的精神產品,文學藝術的接受鑒賞也屬於人們的精神領域的活動,所以,文學藝術的精神性價值應當是其自身最為內在的、基本的價值所在。
正如早期的德國現象學學家Moriz Geiger指出的,“在藝術作品中,存在著壹些構成其價值的確定的特性,那就是藝術的精神性價值的特性,即它並不為實現某種目的而服務的手段。這些價值是作為存在於作品之中,作為被包含在藝術作品之中的特性而被人們體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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