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審批項目
開辦武術學校審批。
二、審批依據
《關於加強各類武術學校及習武場所管理的通知》(公安部、教育部、國家體育總局2000年7月27日發布)。
三、審批條件
單位、個人開辦習武場所須經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在治安管理工作的職責範圍內審核同意後,由縣級以上體育行政部門審批。
四、申請材料
(壹)申請書;
(二)提交公安部門治安管理證明;
(三)申請人有效身份證明復印件;
(四)提交使用場所和房屋平面圖;
(五)房屋產權證復印件,房屋租賃協議書復印件;
(六)消防意見書或衛生防疫意見書復印件;
(七)其他有關材料和證明。
五、審批程序
(壹)申請人網上下載或在規定時間、地點領取申請表;
(二)審批部門在3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接受申請的決定並通知受理窗口;如不接受申請,由受理窗口通知申請人,講明理由,退回材料;受理窗口收到申請後的7個工作日內退回材料;
(三)如接受申請,在10個工作日內對遞交材料進行審核,
承辦人填寫意見、簽字,通知窗口審批決定;審批處室負責人審
批、簽字;審批決定蓋章;
(四)受理窗口3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審批決定;
(五)建檔歸案。
六、審批時限:20個工作日內。
七、審批證件:批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