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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承包方式三種

法律分析:

按工程承包範圍即承包內容劃分的承包方式,有建設全過程承包、階段承包、專項承包和建造—經營—轉讓承包4種。施工總承包,指的是發包人將全部施工任務發包給具有施工承包資質的建築企業,施工企業對發包企業負責。施工總承包壹般包括土建、安裝等工程,原則上工程施工部分只有壹個總承包單位,裝飾、安裝部分可以在法律條件允許下分包給第三方施工單位,如果雙方在施工的過程之中,受到了另外壹家施工單位的幹擾,可以向建設單位索賠施工幹擾,降低效率的費用。或者直接收取施工配合費、管理費等其它費用。在建築工程中壹般來說土建施工單位即是法律意義上的施工總承包單位,土建施工單位負責整個建築工程的建設與服務,如果存在分包工程時也負責包括:提供水電接口、提供垂直運輸、土建收口、施工腳手架、竣工資料歸檔、成品保護、平行交叉影響、鐵件預埋等總包單位的服務和配合管理責任。按國家規定通常3%到5%計取配合費,有時另按5%到20%收取工程管理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壹條 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壹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支解成若幹部分發包給數個承包人。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支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衍生問題:

施工承包合同應該註意哪些問題?

在簽訂合同之前,承包人應當對工程的真實性、可靠性及發包人的資信情況盡可能詳細的了解,必要時要做詳盡的調查。只有在工程合法、相關手續完備及發包人資信情況良好的條件下,承包人與之簽訂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其合法權益才能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包括了解發包人的主體資格,即其是否依法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及相應的經營資格,是否具有簽訂和締約資格。再次了解工程是否是依法批準的合法項目,相關手續是否齊全。最後了解發包人的資質情況、社會信譽、財務狀況如施工所需資金是否已經落實或可能落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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