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訟的歷史影響如下:
無訟理念作為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價值取向,在古代中國的形成和發展存在許多有利條件,而這些諸多因素又催化了無訟理念在古代中國的傳播。它們主要表現為:
⒈地理、政治、法律環境的封閉性與農耕文明
地理環境的封閉性體現為“華夷之防”,指捍衛政治法律制度的“純種”之爭,典章文化被認為最好的,因而只容許其他文化圈的人來學習我們的,而不允許我們學習他們的。孔子說過“夷狄入中國,則中國之”。
這說明盡力讓其他並入中國版圖的其他民族接受我們的典章制度,即其壹。其二,法典的封閉體例。從最早的成文法典《法經》6篇到《唐律》12篇,再到《明清律》7律20門,都是封閉的。其三,國家機構設置上的封閉性。例如,古代機構尚“六”觀念,暗示著壹種時空的封閉性,從《周禮》六官到《尚書》六部等,都體現出封閉性。
農耕文明方面,古代中國的國家政權具有農業特性;農業型文明土壤導致了農業型政治、法律的重季節、應天順時的特征;農耕生活方式使法制相對簡單或單純;農耕文明的穩定性也深深地影響了中華法律傳統。這兩方面因素的***同作用導致訴訟的減少。
⒉小農經濟和重農抑商的經濟因素
小農經濟社會對農業的重視是有目***睹的,而對商業和商人極端仇視。例如,《史紀·平準書》記載:“(漢初)天下已平,高祖乃令賈人不得衣絲乘車,重租稅,以困辱之。”這表明漢代抑商政策非常明顯,表現為“困”、“辱”二字。“困”商,即對商人進行經濟打擊,主要方式有:官營禁榷;重征商稅;不斷改變幣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