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州城鎮供熱以熱電聯產集中供熱為主導,鍋爐房區域集中供熱為輔助;實行國有控股為主體,多元化投資建設的體制。第五條 自治州、縣(市)、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供熱管理工作。
自治州、縣(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供熱的監督管理工作;具體工作可以委托其所屬的供熱管理機構實施,但是核發特許經營權證除外。
城鄉規劃、發展改革、經信、工商、財政、環境保護、國土資源、質量技術監督、公安、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行政主管部門,協同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本行政區域內城鎮供熱相關管理工作。第六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鼓勵供熱單位建設汙染小、耗能低、運行安全、工藝先進的清潔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作為供熱熱源。嚴格控制新建高能耗、高汙染的供熱項目。推廣節能環保新技術、新工藝,提高供熱管理技術水平和服務水平,保證均衡、穩定、按需供熱。第七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及供熱單位應當建立完善的供熱能源保障、采暖應急救助、事故應急處置和備用熱源建設等安全供熱保障體系。第八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對在城鎮供熱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第九條 縣(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本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本地社會經濟發展和城市、鎮總體規劃組織編制供熱專項規劃,報縣(市)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第十條 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城鎮供熱設施,建設單位應當編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當地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後方可建設。第十壹條 自治州、縣(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供熱專項規劃,按照各熱源的供熱能力劃分供熱範圍。城鎮公***供熱管網敷設範圍內,不再批準新建、擴建區域鍋爐供熱。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在采暖建築工程項目立項前,應當向當地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用熱申請。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供熱專項規劃和供熱負荷情況確定供熱單位和供熱方案。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供熱方案組織進行采暖建築工程設計和施工。第十三條 自治州、縣(市)國土資源部門在審批建設項目用地時,應當按照供熱專項規劃預留城鎮供熱基礎設施建設用地。第十四條 新建采暖建築應當配套建設供熱設施。壹次管網、交換站和交換站出口至建築紅線接口處的配套管網,由供熱單位投資建設;建築紅線以內二次管網等附屬供熱設施由建設單位投資建設。
建築紅線以內二次管網等供熱設施建設,應當做為獨立的單位工程立項,按照工程基本建設程序實施建設。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供熱單位應當按照規範進行驗收。
新建采暖建築應當配套建設供熱計量系統;既有采暖建築無供熱計量系統或者節能不達標的,應當按照規範進行改造。第十五條 按照城鎮供熱專項規劃,供熱管網需要穿越單位或者居民宅院時,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供熱設施建設過程中造成建築或者其他設施損壞的,供熱設施建設單位應當予以修復;無法修復的,應當予以賠償。第十六條 新建和既有建築改造的供熱計量系統,應當符合計量、抄表、分攤、收費和網絡自動化監控管理配置。
選擇供熱計量模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並與供熱單位的供熱計量系統相匹配。
供熱計量工程做為節能分部工程,應當進行節能分部驗收。供熱單位應當參與節能分部驗收,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節能分部驗收進行監督。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供熱計量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由供熱單位負責管理和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