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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中後期匠籍制度改革的原因和意義

壹、原因:

1、適應商品經濟發展。

2、匠、軍籍若想若想脫離原戶籍極為困難。

3、輪班匠的勞動是無償的,為了避免因怠工、隱冒、逃亡等手段進行反抗。

二、意義:

輪班匠實際名存實亡,身隸匠籍者可自由從事工商業,人身束縛大為削弱。明中期開始的逐步深化的匠役改革無疑促進了民間手工業生產的發展。到了清代順治二年(1645),持續了4個半世紀的匠戶制度正式終結,匠人才獲得自由身份。

擴展資料

匠籍制度的瓦解和師徒制度的發展

隨著匠籍制度的瓦解和師徒制度的發展,越來越多徒弟在學成之後,開始自立門戶。正如民間所言“壹技在手,走遍天下”。但是,從行業發展的角度看,如果“教會徒弟,餓死師傅”成為常態,那麽再不會有師傅願意教授徒弟技藝,技術傳承和行業發展勢必受到影響。

因此,師傅在選徒和教徒時,在意誌力、人品、能力等各方面都會嚴格要求徒弟,很多時候甚至於百般挑剔,使徒弟過著如履薄冰壹般的生活。同時,他們也非常重視培養弟子的封建宗法觀念,從思想上使弟子對自己終生感恩。

其實,這種師徒之制,早在很早的時候就在道德層面進行了規定。《管子·弟子職》規定:“先生將食,弟子饌饋。攝衽盥漱,跪坐而饋;先生有命。弟子乃食”“先生將息,弟子皆起。敬奉枕席,問所何趾”“先生既息,各就其友;相切相磋,各長其儀”。

但作為行會、公所的行規加以規範,是遲至明清時期才有。

明代織造業行會規定了徒工制度,但是仍然倡導手工技藝盡量要父傳子繼:“不論店問工司,就地父傳子業,亦以滿師例”“子承父業,或長或嫡,以親生壹人照滿師例,其余亦可向公所報名入行”。

壹般徒工要學徒三年,但準許親生兒子壹人免去學徒期,其余子侄學藝則與壹般徒工的待遇相同。很明顯,在官方和行會看來,兒子有學徒和開業上的優先權,父傳子業也有著天然的正當性。

根據蘇州行會規定,為了限制競爭,也為了控制技藝的傳播,徒弟人數受到嚴格限制。通常規定,授徒每三年壹期,每期壹人,不許重疊招收——“每人須三年乃授壹徒,蓋以事此者多,恐失業者眾也”。

如果不遵守此規定,行會則有權予以懲罰。在蘇州金箔行規定每姓只能授徒壹人,違規時懲罰也非常嚴酷。

在石灣,根據陶藝工會行業規定,學徒未入行前,只能從事最為粗笨的基礎工作。工資只有入行師傅的幾分之壹。各行制陶技術也規定只傳男不傳女。女工只能做少數的日用器皿。各行會從業人員要繳納“行金”才能入行。

光緒年間,入行的行金分為三種:第壹種是父傳子。

凡父親已入行,兒子(必須要有血緣關系)要入行的,交入行費9元白銀,分三年交清;第二種是兄教弟,兄已入行的,弟要交入行費18元白銀,分三年交清,並要先做兩年學徒;第三種是從師學藝,無父無兄在行的,要有師傅接受其入行,每季交入行費白銀12元5毫,學徒期長至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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