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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訴訟制的特點有哪些?

明朝訴訟制度特點:

1、皇帝進壹步控制最高司法權

明代時,皇帝握有壹切死刑和重案的最後裁決權,各類會審均須由刑部“擬律以奏”,然後依旨執行。皇帝親自審案,任意用刑,如朱元璋凡“有大獄必面視”,“重案多親切(審理),不委法司”。成祖時又令“重罪必五復奏”。明初太祖濫刑及作為常制的廷杖姑且不論,僅成祖誅戮建文帝舊臣,其酷刑可謂無所不用其極,“坐死者八百七十三人”,其他還有先去齒、斷手、再斷頸;有用油煎;有先割耳鼻再淩遲等等,致使明代法律制度遭到極大破壞,加速了明王朝的衰朽。

2、廠衛特務性機關幹預司法

廠,指東廠、西廠、內行廠,是由太監組成的特務機關,專管“緝訪謀逆、妖言、大奸惡”等重案。衛,即錦衣衛,原來是皇帝親軍“上十二衛”中最親信的壹衛,主要職責是掌管皇帝出入儀仗和警衛事宜。從太祖開始,錦農衛以兵兼刑,掌有緝捕、刑獄之權。所設南北鎮撫司中,北鎮撫司專管詔獄,又稱錦衣衛獄。廠衛之制是皇權高度集中的產物,它幾乎淩駕於司法機關之壹,被授予種種司法特權。

(1)偵查緝捕之權:其偵緝範圍主要是涉及國家政權的大要案,對壹般刑事案不幹預。如民間有人在密室酒後大罵魏忠賢,聲未落即被廠衛特務捕到魏府淩遲處死。

(2)監督審判之權:廠衛有訊問權,無判決權。

(3)法外施刑之權:廠衛自設特別法庭,任意刑訊問罪,假造證據、嚴刑逼供之事屢見不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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