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加強頂層設計,從戰略上謀劃國家治理體系的現代化。正如《決定》指出的,我們既要摸著石頭過河,在實踐中探索;又要加強頂層設計,加強宏觀指導。國家的治理體系是壹個制度系統,包括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生態等各個領域,必須從總體上考慮和規劃各個領域的改革方案,從中央宏觀層面加強對治理體制改革的領導和指導。碎片化、短期行為、政出多門以及部門主義和地方主義,是我國現行治理體制和公***政策的致命弱點,它們嚴重削弱了國家的治理能力。鑒於這樣壹種現實情況,頂層的制度設計和宏觀指導,對國家治理體系現代化建設尤其重要。應當加強對國家治理體系現代化的戰略研究,按照《決定》的總體目標,分階段制定國家治理體制改革的路線圖和任務表。壹方面,要站在國家和民族根本利益的高度,超越部門和地區利益,進行全局性的統籌規劃,掙脫既得利益的束縛。另壹方面,既不能頭痛醫頭腳痛醫腳,也不能草率從事,應當廣泛討論,從長計議,避免短期行為。
第三,總結地方治理改革創新經驗,及時將優秀的地方治理創新做法上升為國家制度。改革開放35年來,我們在政府治理和社會治理方面做了大量可貴的探索,積累了許多寶貴的經驗。然而,許多好的治理改革因為沒有上升為國家制度而被中止,或者僅在小範圍內實施。應當系統地總結各級政府的治理改革經驗,及時將成熟的改革創新政策上升為法規制度,從制度上解決政府治理和社會治理改革創新的動力問題。從根本上說,國家治理體制改革創新的動力源自經濟發展、政治進步、人民需要和全球化沖擊,但其直接動力則是壓力、激勵和制度,其中制度是長久性的動力所在。政府治理和社會治理的改革創新,無論其效果多好,多麽受到群眾的擁護,如果最終不用制度的形式得以固定和推廣,那麽,這種創新最後都難以為繼,難免“人走政息”,成為短期行為。
第四,結合我國的具體國情,學習借鑒國外政府治理和社會治理的好經驗。政府治理和社會治理的改革創新,是壹種世界性的趨勢,各國在這方面既有許多成功的經驗,也有不少深刻的教訓,我們應當借鑒、汲取。我們從來主張要學習人類文明的壹切優秀成果,當然包括政治文明的優秀成果。改革開放以來,我們在建立現代國家治理體系方面的許多進步和成就,其實也得益於向外國的先進經驗學習。例如,政策制定過程中的“聽證制度”、公***服務中的“壹站式服務”、責任政府建設的“政府問責”制度、司法實踐中的“律師制度”、政務公開中的“新聞發言人”制度、社會治理中的“參與式治理”等,都是直接或間接地從西方發達國家引入的。我們應當具有當年鄧小平同誌引入市場經濟那樣的胸懷和膽識,站在國家富強、人民幸福和民族復興的高度,以解放和發展社會生產力、解放和發展社會活力為目標,認清世界發展潮流,立足中國國情,大膽借用人類政治文明的壹切優秀成果。
第五,堅決破除阻礙社會進步的體制機制,建立和完善與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現代化要求相適應的現代國家治理體制。國家治理體系的現代化,最重要的還是體制機制的現代化和人的現代化。影響國家的治理水平和效益有兩個基本因素,即治理者的素質和治理的制度,這兩者都不可或缺。但比較而言,制度更具有根本性,因為制度可以改造人的素質,可以制約治理者的濫權和失職。因此,國家治理體系現代化的關鍵在於制度的改革和創新,即制度的破與立。壹方面,要像三中全會《決定》所說的那樣,“以促進公平正義、增進人民福祉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堅決破除各方面體制機制弊端”。現存的不少治理體制機制不盡合理,有些違背了政治學的公理,有些則嚴重損害了國家和公民的利益。例如,至今仍有壹些機構只有權力而幾乎不承擔責任,政出多門、職責不清、職能錯位等現象大量存在。另壹方面,要根據社會發展和人民群眾的新要求,健全和完善政府治理和社會治理制度。例如,人民代表大會和政治協商制度,是我國根本的和基本的政治制度。然而,這兩者都遠遠沒有發揮其應有的作用,主要原因在於許多重要的制度機制或者仍然缺失,或者極不完善。憲法規定的許多公民權益,並沒有得到很好的落實,重要的原因也在於相關執行制度的缺失。
第六,破除官本位觀念,消除官本主義流毒。就目前我國的實際情況而言,官本位觀念和官本位現象是影響治理者素質的重要因素。官本主義是長期支配我國傳統社會的政治文化和政治體制,其實質是官員的權力本位,它與建立在公民權利本位之上的現代政治文明和現代國家治理是格格不入的,與社會主義政治文明是背道而馳的。改革開放35年後,我國的民主法治取得了重大進步,民主、自由、平等、公正等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日益深入人心。但不可否認,“有權就有壹切”的官本主義流毒在現實中還大量存在,在壹些領域和地方,官本位現象甚至有愈演愈烈的趨勢。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正式把“破除官本位觀念”列為改革的重要任務,可謂切中要害。壹方面,我們要對廣大公民特別是各級黨政官員進行民主、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和諧等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教育,破除權力崇拜,牢固樹立公民權利至上的觀念;另壹方面,要依靠制度來遏制官本位現象,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在將官員的權力關進制度籠子的同時,用制度來構築保障公民權利的長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