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太谷傳統醫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列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龜齡集、定坤丹、安宮牛黃丸傳統制作技藝。第三條 太谷傳統醫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堅持政府主導、企業負責、社會參與、保護優先、合理利用的原則,保持其原真性、地域性、活態性和傳承性。第四條 市、太谷區(以下簡稱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太谷傳統醫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護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市、區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負責太谷傳統醫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和利用工作。
市、區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太谷傳統醫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相關工作。第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統籌協調解決太谷傳統醫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的文化傳承、產業發展、信息***享等重大問題。第六條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投資、捐贈等方式,參與太谷傳統醫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第二章 傳承與發展第七條 太谷傳統醫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以下簡稱代表性傳承人)有權在太谷傳統醫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以下簡稱項目保護單位)內選擇和培養傳承人。第八條 代表性傳承人應當依法履行傳承義務,常隨學徒不得少於二人。第九條 項目保護單位依法合理利用傳統醫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提供相關產品和服務,並有權推薦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第十條 項目保護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為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二)堅持使用優質藥材,傳承傳統技藝,堅守傳統工藝流程和核心技藝,保證項目的原真性;
(三)合理使用太谷傳統醫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標牌、項目保護單位標牌和生產性保護示範基地標識,不得擅自復制或者轉讓;
(四)妥善保管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實物資料,不得侵占或者轉讓;
(五)加強生產技藝培訓,開展技術交流、技能競賽和業務學習等活動;
(六)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義務。第十壹條 保護和利用太谷傳統醫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應當尊重歷史真實性和本土文化內涵,保持原有文化生態和文化風貌,不得貶損、歪曲和篡改歷史淵源,不得進行虛假或者誤導性宣傳。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壹)擅自使用太谷傳統醫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名稱、標牌標識;
(二)擅自以太谷傳統醫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名義註冊企業或者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第十三條 項目保護單位應當根據需要,設立太谷傳統醫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場所、傳習場所和中醫藥文化宣傳教育基地。
公***文化機構應當有計劃地展示太谷傳統醫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開放。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太谷傳統醫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宣傳,普及傳統醫藥知識。
鼓勵有關部門將太谷傳統醫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納入社區文化建設內容。第十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托太谷傳統醫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建設中醫藥特色醫養結合示範基地,推動健康產業園區與產業聯盟發展。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促進太谷傳統醫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與特色旅遊融合發展。第十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太谷傳統醫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保護單位通過建設出口基地、海外中心、國際合作基地等方式,加強對外交流與合作。第三章 保障措施第十六條 太谷傳統醫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經費,主要用於下列事項:
(壹)瀕危太谷傳統醫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搶救;
(二)太谷傳統醫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料和實物的征集和收購;
(三)太谷傳統醫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研究;
(四)太谷傳統醫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傳承人的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