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是世界上著名的文明古國之壹。中國的法制從 公元前21世紀的夏代開始,經過四千多年沒有中斷的發 展,以歷史悠久、沿革清晰、內容豐富、資料充實著稱 於世。中國法制史是中國文化遺產的壹個寶庫。作為壹 門學科,中國法制史的任務是研究各種類型的法律制度 的實質、內容、特點和它的發展規律,總結歷史經驗,為 社會主義建設服務。
中國奴隸制法律制度 中華民族是以黃河流域為搖 籃發展起來的。早在公元前21世紀的夏代便進入了階級 社會,形成了國家和法律,揭開了奴隸制法制史的篇章。 近年發掘的河南偃師二裏頭文化遺址證實了夏代文化的 存在,並且表明夏代生產力已經達到制造簡單金屬工具 的水平,而規模相當宏偉的宮殿遺址,也顯示出夏國家 的發展程度。
夏代法律,古文獻稱作“禹刑”。禹刑的具體內容 已無從考證,從《左傳》所引《夏書》的片斷,如“昏、 墨、賊、殺,臯陶之刑也”,“與其殺不辜,寧失不經”, 可以約略看到夏的壹些罪名、刑名和刑罰適用原則。夏 作為第壹個階級王朝,習慣法仍占重要地位。
繼夏而起的商是奴隸制的大國,“商有亂政,而作 湯刑”(《左傳·昭公六年》)。有關湯刑的內容和墨、 劓、□、宮、大辟的五刑制度,古文獻中已有較多的記載, 並得到了地下甲骨蔔辭的證實。商代的刑制以其完備著 稱於古代。周初政治家周公旦在教導諸弟如何統治商族 遺民時,強調要“用其義刑義殺”(《尚書·康誥》)。 直到戰國,荀況在談到刑法的發展沿革時,仍說“刑名 從商”(《荀子·正名》),充分肯定了商代刑制的歷 史地位。
西周是中國奴隸制法制發展的最高峰。周時除文獻 所載《九刑》、《呂刑》外,周王頒發的誓、誥、命也 是重要的法律形式。周初在“明德慎罰”的思想指導下, 形成了壹套斷罪量刑的原則,如區分故意與過失,壹貫與 偶發;罪疑從赦;上下比罪以及罰贖等等。當時調整民事 關系的法律規範也有所發展,銅器《矢人盤銘》、《□ 鼎銘》和《□攸從鼎銘》記載了土地所有權的轉移、租 賃和債務關系等法律行為。1976年出土的《□□銘》記 載的壹篇判決書,表明周時審判也是確有制度可循的(見 彩圖□□銘文拓片,內容為壹篇懲處誣告的判決)。周 代確定的“同姓不婚”的婚姻制度和嫡長子繼承制度, 對後世具有重大影響。
中國奴隸制的法律制度具有以下特點:①體現了王 權與族權的統壹。從夏王朝形成時起,奴隸主貴族便極 力保留氏族公社的殘余,借家族血緣關系掩蓋貴族與平 民之間的階級對立,以加強其統治。西周通過宗法制度 將親與貴、王權與族權進壹步聯結起來,以致法律也帶 有國法與宗法的雙重性質。例如“立嫡以長不以賢,立 子以貴不以長”(《公羊傳·隱公元年》),是宗法也 是國法,王位繼承和各宗支繼承都要遵守。奴隸制的法 律,不僅體現了王權與族權的統壹,而且是維護這種統 壹的重要手段。
② 滲透了神權思想。奴隸主貴族利用宗教迷信對 人們的精神束縛,假借神意和天罰來貫徹他們的階級意 圖。商湯伐桀,周武王伐紂,都打出“天命殛之”的旗號。 對罪人施用五刑,也詭稱天的意誌,“天討有罪,五刑 五用哉”(《尚書·臯陶謨》),借以增加司法鎮壓的 威懾力量。
③ 禮刑並用。禮起源於氏族社會的祭祀儀式,奴 隸主貴族把它改造成階級統治的手段,用它來確認奴隸 制的典章制度和宗法等級名分,調整政治、經濟、軍事、 司法、教育、婚姻、家庭等各方面的社會關系。在禮和 刑的關系上,禮借刑的強制來維系,刑以禮的原則為指 導,兩者形式不同,本質壹樣,相為表裏,***同維護奴 隸主貴族的統治。
④ 保持法律的秘密狀態。中國奴隸制時代,至少 在它的後期,已經有了成文法,但被奴隸主貴族所壟斷, 他們為了使“刑不可知,則威不可測”(《左傳·昭公 六年》孔穎達疏),竭力保持法律的秘密狀態,不向全 社會公開,以便“臨事議罪”,隨心所欲地斷罪施刑,迫 害廣大奴隸和平民。
中國封建制法律制度 自公元前 770年周王朝東遷 洛邑,至公元前475年戰國開始,史稱春秋時期,也是奴 隸制法制解體和向封建制法制轉變的時期。春秋時期經 濟基礎的變動和階級鬥爭的發展,推動法律制度發生了 重大的變化,奴隸制法制逐漸為以保護封建私有制為中 心的封建法制所代替。公元前536年,鄭國的執政子產迫 於鬥爭形勢,“鑄刑書於鼎”,將法律公布於眾,“以 為國之常法”(《左傳·昭公六年》杜預註)。公元前 513年,晉國也“鑄刑鼎,載範宣子所為刑書”(《左傳· 昭公二十九年》)。成文法的公布反映了正在形成中的封 建生產關系的要求和新興地主階級的意誌,卻觸犯了奴 隸主貴族的傳統特權,因而遭到了激烈反對。鄭國鑄刑 書後,晉國叔向致書子產:“昔先王議事以制,不為刑 辟,懼民之有爭心也。……民知有辟,則不忌於上,並 有爭心,以征於書,而僥幸以成之,弗可為也。”(《左 傳·昭公六年》)晉鑄刑鼎以後,孔丘也發出攻訐:“晉 其亡乎,失其度矣。……貴賤不愆,所謂度也,……今 棄是度也,而為刑鼎,民在鼎矣,何以尊貴?貴何業之 守?貴賤無序,何以為國”(《左傳·昭公二十九年》)。 然而公布成文法是時代的要求,自鄭、晉開其端以後,各 諸侯國群起仿效,成了不可阻擋的歷史潮流。
到了戰國時期,法律進壹步法典化和規範化也成了 時代的需要。魏國的李悝“集諸國刑典”,著《法經》 六篇,是中國歷史上第壹部有體系的法典形式的著作。 其後商鞅在秦國變法,奉行《法經》,改法為律,稱為 “秦津”。漢“九章律”是在《法經》六篇之末加上戶、 興、廄三篇而成。自此以後,歷代律典幾乎都是以前代 律典為基礎,加以損益而成,因此可以認為,整個封建 社會反映地主階級利益的法律,都是從《法經》六篇的 基礎上發展起來的。
秦統治者奉行法家學說,任法為治,於秦津六篇之 外還頒布了大量法令,其範圍遍及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 1975年12月出土的睡虎地秦簡,載有《秦律二十九種》、 《法律答問》和《封診式》等3類法律文書,其內容涉及 農業、手工業、商業、徭戍賦斂、軍爵賞賜、官吏任免 以及什伍組織等各個方面,證實了秦“莫不皆有法式” 的說法。
秦王朝統壹六國後,把秦國的法律推行於全中國,第 壹次建立起全國統壹的封建法制。此時的封建法制還帶 有剛剛從奴隸社會脫胎出來的印記,它既支持奴隸解放, 限制奴隸制度,同時又保留了奴隸制的某些殘余,如承 認“罪隸”的存在。
漢代適應新的形勢,由蕭何摭取秦律制定“九章律”。 其後叔孫通等又制定“傍章律”、“越宮律”、“朝律”, 合計六十章,此外又頒布科、令,以補律之不足,建立 起壹個完整的漢律體系。
西漢初文帝廢肉刑,革除了從奴隸制時代沿襲下來 的毀傷肢體的黥、劓、刖等刑。繼之景帝定□令,規定 了刑具的尺寸規格,限制了笞刑的濫用。這些措施表現 了中國古代刑制的進步。
西漢武帝罷黜百家,獨尊儒術,儒家“德主刑輔、明 刑弼教”學說構成了封建法律的理論基礎。自秦以來, 法家學說對法制的支配地位,至此遂為儒家思想所代替, 歷兩千年而不變。
漢律經過400年的實施,到了漢魏之際,已處於積弊 甚重、非改不可的狀態。曹魏對漢律進行了壹次大整理, 制定了魏律十八篇。史稱魏律從篇目來說,比漢代的正 律九章律是增多了,但同傍章科令相比,則是大大簡化 了。此外,魏律還作了壹系列實質性的改革,如改具律 為刑名,列於律首;規定五刑,使刑罰進壹步規範化;規 定八議,加強了對官僚、貴族特權的保護;以及限制連 坐的範圍,限制私人復仇等等。這些規定對後世封建法 制的發展,具有重大影響。繼魏之後,晉統治者又進壹 步對漢律作了改革,將二萬六千二百七十二條、七百七 十三萬余字的漢律令及說解,精簡為二千九百二十六條、 十二萬六千三百字的晉律令。魏、晉兩代改革秦、漢以 來的傳統舊律,是中國法律編纂史上壹項突出的成就。
南北朝是封建割據、列國對峙的動亂時代。南朝在 腐朽的士族統治下,輕視名法,崇尚清談,墨守成規,無 所進取,對封建法制的發展沒有作出多少貢獻。相反,以 鮮卑拓跋氏貴族為主建立的北朝政權,為了統治廣大中 原地區的需要,卻十分重視法律的統治手段。北朝修律, 以漢律為宗,並吸取魏晉以來的立法經驗,綜合比較,擇 善而從,遂使北朝法律優越於南朝。北朝律中的《北齊 律》,“法令明審,科條簡要”,尤為史家所稱道。
隋唐是中國封建社會的興盛時代,隋、唐的法制也 達到了中國中古法制的最高水平。隋統治者十分重視法 制,其所制定的《開皇律》在封建律典中占有重要地位。 隋代統治迅速崩潰的原因,不在於它的法制不良,而在 於隋統治者後來破壞了自己制定的法制。
唐統治者鑒於隋末法重刑繁,招致覆亡的教訓,以 中典治國,強調持平用法,依律斷罪。以隋《開皇律》 為藍本而制定的唐律,體系嚴整,內容詳備,其中薈萃 了歷代律典的精華,是中國封建時期壹部空前成熟的法 典。永徽三年(652),在朝廷的主持下,集中律學人才編 纂的“律疏”,對律文作了精辟的闡述和重要的補充,更 使唐律增加了光采。除了唐律,開元年間還制定了壹部 以行政法為主要內容的《唐六典》。此書的編纂,表現 了封建法制的進壹步制度化。唐代法制,尤其是唐律,起 到了全國維護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的政治制度、調整經濟 基礎和上層建築之間的關系的作用,充分適應地主階級 統治的需要,因而成為後世封建法律的範本,並且為朝 鮮、日本、琉球、安南等東亞國家所取法。
從宋朝起,封建的租佃制得到進壹步發展,土地的轉 移加快並出現了集中化的趨勢。階級矛盾、民族矛盾互 相交錯,日趨尖銳。因此統治者的基本國策是全面強化 專制主義集權。在法制上也體現出此種集權的趨勢。皇 帝頒發的□令成了最常用的法律形式,編□成了最經常、 最重要的立法活動。此外,“依例斷獄”也獲得了廣泛 的適用,這些都是宋朝加強皇權在法律上的重要表現。
與宋對峙的遼國法律,由契丹族奴隸制的習慣法和 唐律兩部分構成。在適用上遼人用遼法,漢人用漢法,至 遼聖宗統治時期,契丹族基本上完成了從奴隸制到封建 制的轉化,原來的習慣法已不適應新的形勢,遂根據唐 律更定法令,遼、漢人犯法,“壹等科之”。作為遼國 基本法典的《重熙條例》,就是唐律與契丹固有法令相 結合的產物。繼遼而起的金國,最初也是同遼國壹樣,對 本部族實行傳統的習慣法,對新征服地區實行遼、宋法。 金熙宗首先根據女真舊制,兼采隋、唐之制,遼宋之法, 編成金國第壹部成文法典《皇統制》。金章宗時又制定 《泰和律義》十二篇,篇目壹遵唐律;還有律令、新定 □條、格式等,使金國法制在完備程度上超過了遼國。
元初,循用蒙古部落的習慣法和金律“斷理獄訟”。 世祖統壹後頒布《至元新格》。英宗時制定《大元通制》。 元代沿用宋朝的“行□”制度,但改□為條格。因此元 代法規多是條格匯編,律令判例混為壹體,內容龐雜,結 構松散,並且表現出民族壓迫的特點。明太祖朱元璋曾 經指出:“元時條格繁冗,所以其害不勝”(《續文獻 通考·刑考二》)。
明、清是中國封建社會後期的兩個著名王朝。明、 清法規以律為主,律外有例、誥、令、條例、則例、會 典等。明律改唐律十二篇為名例、吏律、戶律、禮律、 兵律、刑律、工律七篇,其條目簡於唐律,而精神嚴於 宋律,無論內容和形式都有新的發展,並為清律所沿襲。 由於明、清律被尊為祖宗成法,不得擅自更改,後代遂 以例補充律的不足,於是因律起例,例又生例,以至條 例紛繁,便於□吏玩法行私,大為時人所詬病。
明、清時期封建經濟的發展,決定了明、清律調整 經濟關系的內容大為增加。鹽法、茶法、錢法、稅法、 鈔法、市廛、錢債等或列專章,或為條款。不僅如此,隨 著超經濟剝削的削弱,人身依附關系也有所松弛。清律 中雇工人的法律地位發生了某些變化,名列賤籍的賤民 也得到開豁。但是明、清律所肯定的重農抑商的傳統政 策,以及限制民間自由開礦與海外貿易,又成了資本主 義萌芽的嚴重桎梏。
中華法系 中國的封建法律由戰國至清經過二千多 年的發展,形成了沿革清晰、特點鮮明的法律體系,被 世界推崇為五大法系之壹——中華法系。它具備以下基 本特點:
① 以儒家思想為理論基礎,擺脫了宗教神學的束 縛。自漢武帝“罷黜百家,獨尊儒術”以後,儒家的綱 常名教成了立法與司法的指導原則,維護“三綱”“五 常”成了封建法典的核心內容。由漢至隋盛行的引經斷 獄,以突出的形式表現了儒家思想對於封建法制的強烈 影響。反映儒法結合的“禮(德)主刑輔”和“出禮入 刑”,是封建統治者壹貫遵循的法制原則。禮還作為壹 種特殊形式的法,調整著親屬、婚姻、繼承各方面的民 事法律關系。中國封建民事立法不發展,缺乏獨立的系 統的民事法規,是和禮對民事法律關系的實際調整分不 開的。
中國封建法律與西方不同,西方中世紀法律體系中 塗有神靈色彩的宗教法規是重要的組成部分,起過維護 封建統治的特殊作用。但在中國,早在奴隸制末期神權 法思想已經發生動搖。在中國封建法律體系中,雖然滲 透儒家“天人感應”的觀念,但卻不存在中世紀西方國 家那種宗教法規,儒家的綱常名教代替了以神為偶象的 宗教。
② 維護封建倫理,確認家族法規。中國封建社會 是以家族為本位的,因此,宗法的倫理精神和原則滲入並 影響著整個社會。儒家從維護家族內部秩序的立場出發, 提出以父權、夫權為基點的倫理學說,竭力論證家國相 通,忠孝互用,事君與事父的統壹性,借以強化專制主 義制度。封建法律則以法律的強制力,確認父權、夫權, 維護尊卑倫常關系。封建法律中關於“不孝”、“惡逆”、 “不睦”、“內亂”等罪,都以違背倫常而加重其刑。
不僅如此,在封建法律中,有些行為因違反倫理而構成 了犯罪要件;有些刑罰因倫理而為加減,所謂尊卑同罪 異罰;有些規定,如同居相隱、存留養親、允許復仇等, 都以服從倫理而破法。法律還賦予家長支配家內財產權 和對卑幼的懲罰權。但家長對國家也承擔較大的義務,有 些犯罪,如占租不實,居喪嫁娶,只罪家長。由於社會以 家族為本位,遂有緣坐族誅之刑。從宋朝起階級矛盾不 斷激化,統治者更加需要通過家長約束家內成員不得犯 上作亂,因而支持當時流行於社會上的“家訓”、“宗 規”,推廣壹些大族用棍棒維持家內紀律的經驗。由宋 迄清,形形色色的家內成文法是對國法的重要補充,在 封建法律體系中占有特殊的地位。
③ 皇帝始終是立法與司法的樞紐。公元前2世紀秦 建立統壹的專制主義封建王朝以後,皇帝便居於國家首 腦地位。皇帝受命於天,是最高的立法者,皇帝發布的 詔、令、□、諭是最權威的法律形式,皇帝可以壹言立 法,壹言廢法,西漢杜周說:“三尺安在哉,前主所是著 為律,後主所是疏為令,當時為是,何古之法乎”(《史 記·酷吏列傳》)。歷代封建法律的主要鋒芒都是“治” 民,而為了發揮官僚機器的職能,達到最終“治民”的 目的,也兼有“治吏”的任務,卻從沒有治君之法。相 反,法自君出,獄由君斷,皇帝的特權淩駕於壹切法律 之上。皇帝又是最大的審判官,他或者親自主持庭審,或 者以“詔獄”的形式,□令大臣代為審判,壹切重案會 審的裁決與死刑的復核均須上奏皇帝,他可以法外施恩, 也可以法外加刑。對於犯法的貴族官僚,如不經奏請徑 行逮捕審斷,則按律治罪,借以保證皇帝對司法權的控 制。封建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度,經過兩千多年螺旋式 的發展,更加極端化,立法權和司法權也相應地更加集 中化。因此,皇帝始終是封建立法與司法的樞紐,而西 方國家中世紀在相當長時間裏,各級封建領主都享有獨 立的立法權和司法權。
④ 官僚、貴族享有法定特權,良、賤同罪異罰。中 國封建法律從維護等級制度出發,賦予貴族官僚以各種 特權。從曹魏時起,便仿《周禮》八辟形成“八議”制 度。至隋、唐已確立了“議”、“請”、“減”、“贖”、 “官當”等壹系列按品級減免罪刑的法律制度。名列八 議的人,非奉旨推問,壹律不得拘提審理。封建法律還沿 襲周禮關於“命夫命婦不躬坐獄訟”的傳統,明確規定 官吏如涉及民事糾紛,聽令子孫或奴仆告官處理,不許公 文行移,違者治罪。另壹方面,又從法律上劃分良賤,名 列賤籍者在法律上受到種種歧視,同樣的犯罪,以“良” 犯“賤”,處刑較常人相犯為輕;以“賤”犯“良”,處 罰較常人為重。中國的封建法律,同世界上任何國家的 封建法律壹樣,是以公開的不平等為標誌的。中國封建 官僚貴族的特權與良賤異罰都是很早就法律化、制度化 了。
⑤ 諸法合體,行政機關兼理司法。中國從戰國李 悝著《法經》起,直到最後壹部封建法典《大清律例》, 都以刑法為主,兼有民事、行政和訴訟等方面的內容。 這種諸法合體的混合編纂形式,貫穿整個封建時代,直 到20世紀初清末修律才得以改變,這是和中國特有的國 情分不開的。而以刑法手段調整各種法律關系,也表現 了封建專制制度下司法鎮壓的嚴酷性。但是諸法合體的 形式,並不排除實際上的民事、行政和訴訟法規範的存 在和發展。
在漫長的封建時代,中央雖設有專門的司法機關,但 它的活動或為皇帝所左右,或受宰相及其他行政機關所 牽制,很少有可能獨立地行使職權。至於地方則由行政 機關兼理司法事務,二者直接合壹。宋、明、清的路省 壹級雖專設司法官,實際仍是上壹級行政機關的附庸。 在整個封建時代,中央司法機關的權限不斷分散,地方 司法權限不斷縮小,這是封建專制主義不斷強化的結果。
封建法律體系的解體與半殖民地半封建法律制度的 形成 1840年鴉片戰爭以後,中國由封建社會淪為半殖 民地半封建社會,固有的封建舊法已經不適應急遽變動 的經濟關系和社會關系,迫使清廷不得不變法修律,尋 找出路。20世紀初,在修律大臣沈家本的主持下,相繼制 定了刑律、民律和訴訟法草案。這些法律以西方國家和 日本的資產階級法律為藍本,打破了傳統的封建法律的 體例,但是又力圖維護作為封建法制基礎的綱常名教,體 現出半殖民地半封建法制的特點。清末制定的法律,雖 然沒有來得及實行清朝便已覆亡,但它是半殖民地半封 建法制史的開端。
中華民國時期,北洋政府既沿用清末未及頒行的法 律,也制定了保護封建買辦經濟關系和鎮壓革命運動的 民法典、刑法典和單行法規。而以大總統命令發布的特 別法,具有高於普通法的地位和作用,反映了北洋政府 的獨裁性質。此外,經大理院批準適用的判例和解釋例, 也是北洋政府法律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
北洋政府的法律制度又為國民黨政府所繼承。國民 黨政府的法律體系,由成文法和判例、解釋例兩部分組 成。成文法中包括憲法、民法(包括商事法)、刑法、民 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和行政法,即所謂“六法”。六 法和有關的單行法規匯編在壹起,統稱《六法全書》。 至於判例、解釋例,是在援用北洋政府大理院判例、解 釋例的基礎上,作了大量補充而成。它是壹種靈活的法 律形式和成文法的重要補充。國民黨政府的法制標榜資 產階級的民主與法制,並搬用其某些法制形式,但它與 清末的法制和北洋政府法制相同,是半殖民地、半封建 社會的產物,從歷史類型說只能是半殖民地、半封建法 制,不同的是增加了反***的法西斯單行法規、特種刑事 法庭和秘密審判制度,成為維護地主買辦官僚資產階級 反動統治,保障帝國主義特權利益的工具和鎮壓廣大人 民群眾的武器。
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法律制度具有以下的特點:①不 僅反映了地主、官僚、買辦的意誌,也反映了帝國主義 的利益和要求,是維護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經濟制度,實 行地主買辦階級專政的重要工具。②通過譯書、講學和 派員出國考察,廣泛輸入資產階級法律思想,並在大陸 法系影響下,采取六法的形式,形成了半殖民地半封建 的法律體系。③保留了封建法律的某些內容,如民法物 權編的永佃權和典權,親屬編的家長主婚權和對未成年 子女的懲戒權,繼承編的宗祧繼承,刑法的和□罪以及 訴訟法的親屬間阻卻偽證責任等。因此完整的封建法律 體系雖不復存在,但它的烙印卻深深刻在半殖民地半封 建法制之上。
鴉片戰爭後歷次革命運動所創造的法律制度 1840 年鴉片戰爭後十年爆發的太平天國革命,是中國舊式農 民革命的高峰,也是近代中國第壹次革命高潮。太平天 國建立了與清王朝對峙的農民革命政權。為了維護革命 秩序,保障戰爭的勝利,在直接依靠武裝鬥爭的同時,也 進行了必要的立法。雖然太平天國的法律囿於農民階級 的局限性,具有嚴重的封建毒素和宗教迷信色彩,但在 當時的革命鬥爭中起過重要的作用,提供了值得總結的 經驗教訓,是中國近代法制史上的重要篇章。
1911年10月10日辛亥革命運動所誕生的南京臨時政 府,力圖用資產階級的法制來鞏固資產階級的民主***和 國,因此盡管存在的時間極為短暫,卻頒布了《中華民國 臨時約法》及壹系列有關振興實業、發展資本主義、保 障民權、實行社會改革的重要法律,揭開了中國近代法 制史上新的壹頁。但是隨著辛亥革命的失敗,反映民族 資產階級意誌和利益的法律也如曇花壹現隨即消失。
1919年新民主主義革命開始以後,在中國***產黨領 導的革命根據地內,建立了人民民主法制。它是以馬克 思列寧主義的國家觀和法律觀為指導思想,用革命的暴 力局部打碎反動國家機器的產物;是工農大眾意誌和利 益的直接體現和偉大創造;是鎮壓壹切革命的敵人的重 要工具。根據地的法制建設以服務於革命戰爭需要為中 心任務。由於根據地的分散性,因此各個根據地立法的 指導思想和政策根據是統壹的,立法的內容卻具有因地 制宜的相對獨立性。又由於根據地開辟在農村,因此土 地立法具有突出的地位,對動員群眾參加革命起了極大 的作用。人民民主法制經歷了由不成熟、不完整到比較 成熟、比較完整的發展過程,是社會主義法制的前身和 淵源,它所提供的歷史經驗值得充分珍視。
中國法制史提供的若幹歷史經驗 中國法制以悠久 的歷史和豐富的內容,提供了極為重要的“鑒古觀今” 的歷史經驗:
① 政治開明,法制發展。法制的發展演變是社會 關系變動的結果和反映,法制的興廢是衡量國家治亂的 重要尺度。中國封建社會出現的“文景之治”、“貞觀 之治”等盛世,都是和封建法制在壹定程度上得到貫徹 分不開的。反之,政治專制則是法制發展的阻力。中國 法制的起源雖然很早,但發展進程緩慢,充滿了保守性, 表現了封建專制制度的嚴重束縛。
② 法律對經濟的調整,必須遵循經濟發展的客觀 規律。法律作為上層建築的重要組成部分,受經濟基礎 的決定和制約,同時反作用於經濟基礎。從秦起,封建 法律便對社會經濟進行統壹的調整。但是歷史證明法律 只能加速或延緩經濟的發展,卻不能違反客觀的經濟規 律,更不能向經濟條件發號施令,改變經濟發展的必然 性。例如西漢末王莽改制,推行以恢復井田制為主要內 容的復古主義。它的失敗說明違背客觀經濟發展進程的 法律措施是不能長久的。
③ 因時修律,世輕世重。歷代統治者都根據形勢 的變化和統治的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修訂法律。法律 的世輕、世重,都受形勢所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