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經濟發展加快,體制轉軌,社會轉型,人們的思想發生了重大改變,各種社會矛盾日趨凸現。中央政法委審時度勢,提出深入推進社會矛盾化解、推進社會管理創新、推進公證廉潔執法是新時期政法機關的工作重點非常必要,尤其是加強和改進社會管理創新、有效化解社會矛盾對基層法院來說,既是任務,更是壹種歷史責任。基層法院直接面對廣大群眾,與群眾聯系最多、最密切,接觸群眾訴求最直接。近幾年來,事關民生的婚姻家庭糾紛、山林土地糾紛、相鄰權糾紛、民間借貸糾紛等日益增多,審理和執行難度加大,處理不好極易引發社會不穩定因素。筆者從1995年龍陵縣人民法院前後15年刑民事、執行的做法和指導理念進行調研,並在轄區鄉鎮進行走訪調查,認為基層法院有效化解社會矛盾必須轉變觀念、轉變作風、健全機制。
壹、轉變“五種觀念”,提升法官司法公信力
(壹)變“就案辦案”觀念為“服務大局、構建社會和諧”的責任觀念。1995年至2005年期間,我們的多數法院以法官辦案多少來衡量其業績或評先授獎的依據,忽視了案件處理的法律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壹,有的法官片面追求案件數量,不與地方黨委的大局相結合,不註重爭議案件的調查研究,缺乏透過案件現象看本質的能力,就案辦案,做工作草率或不願意做調解工作,往往是案結了事,而不是案結事了,導致涉法涉訴信訪案件、執行案件大量增加,黨群、幹群矛盾加劇。後來開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和“三個至上”教育活動,這種壹味追求辦案率的做法有所改變,但在堅持黨的利益和人民利益至上的認識仍不到位。作為法官,要明確是黨領導的人民法官這壹定位,就有責任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不動搖。黨的十七大提出以人為本、構建和諧社會的精神,我們法官就要圍繞這壹精神,做到每壹件案件的審理和執行,均要深入調查研究,找出群眾訴求的爭執癥結,多做調解工作,為群眾排憂解難;在涉及政府征地、拆遷等行政案件中,既要審查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更要對行政相對人做好相關法律政策地解釋、說服工作,使矛盾及時化解。
(二)變“按部就班走程序”觀念為“從實際出發、靈活機動”的務實觀念。訴訟法規定了立案、送達、舉證期限及審理程序,有些對基層法院來說有時過於教條,案件當事人疲於奔波訴訟,耗時耗財,不利於糾紛的及時化解。就拿龍陵縣來說,龍陵地處邊疆山區,交通和通信滯後,由於法官缺編,只有壹個鄉鎮法庭,群眾打官司最遠的160多公裏,如往返縣城訴訟壹案就得三次以上,財力物力耗費較大。可以采取巡回受案、巡回審理、法律文書送達多樣性、簡便的傳喚方式和靈活的舉證時限,擴大簡易程序的適用,在解決途徑上,可以實行庭前調解、送達調解、庭中調解、庭後調解。2010年龍陵縣法院調解壹起刑事自訴發回重審案件,收到很好的社會效果,究其原因就是法官拋棄重審案件的框框條條,深入案發地調查、走訪,分別同當事人在其家中火塘邊面對面座談,取得雙方當事人信任,就地開庭調解了這起歷時三年之久的家族人身傷害糾紛,開創了龍陵法院刑事重審案件調解的先例。筆者認為,在堅持法律原則的基礎前提下,法官從實際出發、靈活機動能動司法是很有必要的。
(三)變“滿足於審限結案”觀念為“群眾事無慢事”的效率觀念。公證與效率是法院工作的主旋律。壹般而言,邊疆少數民族聚居的基層法院都存在經濟、文化落後、民間矛盾糾紛容易激化,這就決定了效率的重要性,如果僅僅局限於審限內結案,群眾涉訴的案件不能夠快速審理,將會出現不穩定的事件發生。為此,在立案審查環節上要對符合立案條件的快速辦理立案手續、快速送達文書;在審理環節上要快調查、快取證、快通知,有的案件視緩急輕重及時提前介入,該財產保全的及時保全、該證據保全的及時保全,對雙方願意調解的應予以速裁;在執行環節上要快速查找被執行人及其財產,及時做好有義務協助執行人的工作,該采取凍結、查封、扣押措施的及時采取。無論是審判階段,還是執行階段,都要盡量縮短辦案周期,堅決杜絕“年末趕結案”的不良做法,樹立急群眾所急、想群眾所想的為民意識。
(四)變“以案件標的大小衡量案件輕重”觀念為“群眾利益無小事”的親民觀念。以往在法院內部評價壹個法官能力的大小總是辦理了多少大案、要案為標準,有的法官不願意辦“小”案或分到“小”鬧情緒,這種做法和認識是極其錯誤的。據統計,龍陵縣法院每年受理的“千元”案件、“三費”案件、婚姻家庭糾紛、相鄰權糾紛、刑附民案件等占總受案的65%,這些案件卻關系到群眾的生產、生活切身利益,如不及時有效審理,將會影響和諧社會的構建。俗話說“小中見大”,所以,院長、副院長、庭長、局長要帶頭審理、執行“小案”,消除以案件標的的大小衡量案件輕重的觀念,堅持群眾利益無小事的親民觀念,把群眾的冷暖裝在心中,把群眾想什麽、盼什麽放在審判臺上,只有真正為群眾化解糾紛才是優秀的法官。
(五)變“以結案為目的”觀念為“從根本上為群眾解決困難”的人本觀念。黨的宗旨決定了法官的職責就是為群眾實實在在解決糾紛、排憂解難,不能只追求形式上的結案了事,要不遺余力沈到農村中解決實際問題,諸如采取巡回審判形式,深入田間地頭、農家火塘邊開庭,拉近同群眾的距離,切實按照“調解優先、調判結合”加大調解力度 ,讓訴訟當事人勝敗皆服,同時起到審理壹件、教育壹片的社會效果。
二、轉變作風,築牢法官化解社會矛盾的思想意識
(壹)樹立服務意識。“審判就是服務”,這是法官必須牢固樹立的司法理念。從過去20多年龍陵縣人民法院的執行案件不難看出樹立服務意識的重要性:1990年以前雖審執合壹,但無執行積案,因為執行案件只占收案的10%,近90%以上的案件都在審理階段得以調解及時履行;1990年至2000年設置專門執行機構負責執行案件,每年近受案35%的案件需要采取強制執行,但仍有壹定比例的積案,不得已在1999年全縣開展“執行大會戰”;2000年至2008年執行庭升格為執行局,每年需要執行的民商事案件占收案的50%以上,年年有積案,且標的實現率逐年下降,涉法涉訴信訪上升,中央在全國統壹開展清理執行積案活動,建立健全執行機制,但“執行難”問題仍不容樂觀。究其原因有三:壹是社會轉型,各種矛盾凸顯,民商事案件大幅上升;二是“誰主張誰舉證”的訴辯式庭審方式改革後,法官無需深入調查,判決案件上升、調解案件下降;三是法官服務意識淡化,“居中”裁判過左。筆者認為而法官的服務意識淡化是主要原因。所以,每位法官在認真對待手裏的每壹件案件的同時,都努力做到和當事人換位思考,把老百姓的事當成自己的事來辦,尊重當事人的心情、感受,把審判、執行中融入人文關懷,以情動人、以理服人、依法辦案。
(二)制度作保障。使告訴者心安,使被告者心服,使黨和人民放心。這是壹種境界。而要達到這種境界,需要我們每名法官的司法行為都要在制度的約束下運行。要適時地完善各項規章制度,廢除不適宜發展的《執行備案登記規定》,修改完善《部門量化考核辦法》、《調研、信息報送任務分解和獎勵辦法》、《案件質量評查辦法》、《案件流程管理規定》,制定《巡回審判管理規定》、《審判委員會議事規則》,《法官庭審規範準則》、《法官監督、查處規定》,強化審判管理,嚴格按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建立“由案到人”和“由人到案”的查處機制,在法官不能為,不敢為的強有力現代化管理監督體系下,有效地從工作和生活上築起預腐防腐的隔離帶。同時,要建立各種激勵機制,對那些作風實、善於做調解工作的辦案能手予以表彰和提拔到領導崗位上來,營造團結幹事的良好氛圍,杜絕幹好幹壞壹個樣、幹與不敢壹個樣的不良風氣。
(三)強化學習。學習是壹個永恒的主題。學習能使人樹立信念、樹立追求、情操高尚,使人增強責任心、作風過硬。近年來,龍陵縣法院學習氛圍不濃,有的缺乏學習的主動性,有的常年不看文學著作、有的不寫文章、有的連平時會議記錄都不作、有的對新出臺的法律法規都不知道。常年以往,有少數法官就形成辦事拖沓、紀律松弛、遇事推諉、服務意識淡薄、缺乏責任心等等不良的作風。自開展“人民法官為人民”和“發揚傳統、堅定信念、執法為民”主題實踐教育活動以來,同誌們都會主動學習法律法規、做讀書筆記、做會議記錄、寫心得體會,呈現出學習的好勢頭,但要保持並強化。作為基層法官不僅要與時俱進地學習新修訂的法律法規,還要學習科技文化知識,提升化解矛盾糾紛的理論水平,更重要的還要深入群眾學習民風民俗知識,學會講“土話”,把法律融入風土人情解決糾紛效果會好些。領導要帶頭寫調研報告、寫調研論文,實行對通過國家司法考試的幹警要有壹篇調研論文在刊物或媒體上發表的才報請任命為法官,營造學習氛圍,扭轉不良的風氣,使法官隊伍真正形成團結幹事、風清氣正的良好局面。
三、健全機制,構建化解社會矛盾網絡平臺
(壹)建立巡回審判工作機制。民事糾紛關系到社會最基層、最基礎、最基本的民生問題,民生連著民心,法院要贏得民心,不能僅僅就案辦案、坐堂判案,更應深入到群眾中去,既要解開糾紛當事人的“法結”,又要解開他們的“心結”。西部地區基層法院普遍存在人員不足、法官斷層現象,如在轄區每個鄉鎮都設立法庭就會帶來人員、資金問題,難以實現。怎樣有效化解糾紛呢?各地基層法院都采取了壹些能動司法的措施,相比較而言,巡回審判效果較為好些,但存在對巡回審判的範圍、深度、形式、考核不夠明確。首先,要將以下七類案件無條件列為巡回審判範圍:當事人居住邊遠、交通不便或老弱病殘行動不便的案件;案情簡單,雙方當事人能及時到指定地點開庭的案件;涉及農民山林土地和“三養”案件;當事人申請到糾紛發生的審理或申請調查取證、現場勘驗的案件;有利於當事人舉證和法院查明案件事實、解決糾紛的案件;當地黨委政府或村級組織請求到駐地審理的案件。其次,要分組定人包片、定期、定點有規律巡審,堅持做到有案辦案、無案提供法律咨詢服務;第三,采取上門立案、預約立案、巡回立案、就地審理、就地執行形式進行,審判員、執行員有權在巡回中視案件情況收案,立案手續可後補。第四,堅持法律文書送達、調解、執行到村,邀請基層組織和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參與審理和執行,起到法制宣傳和教育的社會效果。第五,對當事人同意調解或被告對原告的訴訟請求無原則性異議的,即啟動速裁、速調,及時有效化解矛盾糾紛,不受法定舉證時限限制,減輕當事人訴累。第六,嚴格巡回考核,民商事、執行案件巡回不低於收案的50%,刑事自訴案件不低於收案的30%進行考核,並制作巡回審判登記表,由所到村基層組織簽字證實。
(二)建立訴調對接工作機制。為最大限度地將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為人民群眾提供全方位的社會矛盾糾紛解決途徑,應充分發揮司法審判與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各自的優勢進行對接,即以法院、司法局為協調指導中心,以民事審判庭和人民法庭為人民調解指導小組,以人民調解組織為依托,以人民調解員為觸角的多層次、寬領域、規範化的新時期調解組織工作網絡平臺,建立穩定的常態化工作聯絡機制。筆者在轄區調研中發現近90%的鄉鎮司法所只有壹人辦公,且無調解經費保障、人員業務素質不高。怎樣解決這個問題並有效對接呢?壹要定期召開聯席會,法院或法庭每月與基層人民調解組織開壹次聯席會,建立經常性工作聯系和溝通機制,並通過協助鄉鎮黨委、政府選準配齊基層調解幹部,解決司法所“三個公章壹個人”的現狀,建立相對穩定的人民調解員隊伍。同時,法院根據實際需要指定壹名法官專門負責對轄區內人民調解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定期深入到人民調解委員會了解情況,溝通信息,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指導解決,建立人民法院指導人民調解工作的長效機制。二要加大對各級人民調解員的培訓力度,采取以政法例會代訓、舉辦專題培訓班、組織點評調解協議、邀請調解員旁聽案件審理等多種形式進行培訓,提高人民調解員的業務水平,使壹些突發性、常見性糾紛在始發階段就得到及時解決,壹些婚姻、家庭、相鄰關系、生產經營等余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案件在基層調解委員會被妥善調處,努力實現“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鄉”綜合治理效果。三要努力爭取政府把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保障人民調解工作的有序開展。四對那些經人民調解委員會和行政調解達成協議的,在協議當事人同意下,法院及時制作司法確認書,告知其法律效力,避免當事人反悔,提高調解工作效率。五要設置訴前“勸告調解程序”,法院和法庭在收到當事人起訴的民事糾紛時,立案法官應當詢問糾紛是否經過人民調解,未經過調解的,應向當事人主動宣傳人民調解,釋明人民調解的特點和優勢,告知當事人訴訟的風險和成本,勸告當事人通過人民調解組織解決,在尊重當事人對糾紛解決途徑選擇權的前提下,建議當事人先行調解,讓當事人更加理性地選擇人民調解組織調解,避免當事人因不當訴訟造成精神和物質上的損失,如當事人堅決要求起訴的,應予以立案受理。
(三)建立執行聯動及救助機制。“執行難”壹直是困擾法院工作的難題,同時也是引發涉法涉訴的社會問題,近十年來的涉法涉訴信訪案件大幅上升有五成是因執行不到位所致。2008年底中央發文在全國開展清理執行積案活動,各地采取了壹些措施,把執行工作納入黨委議事日程,壹定程度上緩解了“執行難”的壓力,最高法院最近開展創建“無執行積案法院”活動,要求執行率在90%以上,相當壹部分法院就采取終結本次執行程序來提高執結率,但實際執行標的到位率不高,社會矛盾不能從根本上消除。怎樣從根本上解決因執行不能帶來的不穩定因素而引發社會矛盾呢?壹要建立黨委政府牽頭的執行聯動機制,二要建立執行救助機制。執行聯動就是建立黨委領導、人大監督、政府支持、社會各界參與、法院主辦的格局,首先是各級黨委政府之間建立相應的領導考核責任制,將是否支持、配合執行工作納入壹年壹度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責任制考核,考核結果作為領導幹部政績和晉升的依據;其次是司法主體部門之間建立協作聯動,諸如公安邊防限制被執行人出境、偵查階段扣押犯罪嫌疑人財產隨案移送、起訴階段責令被告人申報財產、訴訟階段保全被告人或被告的必要財產並及時隨案移送執行;三是同有義務協助執行部門之間建立聯動,金融部門要全力配合法院凍結、劃撥被執行人存款,房產管理部門要配合法院查封被執行人土地和房產,避免被執行人轉移或隱匿其財產;四是同社會各界廣泛聯動,積極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各民主黨派、基層組織參與監督和執行,采取土地山林合理流轉等方式盡量滿足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得以實現。執行救助就是政府每年將壹定比例涉法涉訴資金納入財政預算或以農村低保形式解決因執行不能導致那些生活無著落的群體,讓他們感受到黨的溫暖和關心,減少社會對立面。救助中要把握以下四個原則:壹是健全領導組織機構,層層把關,避免救助的隨意性;二要采取執行措施,窮盡執行手段,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且申請人為特殊困難群體;三在救助數額上要經申請人同意,盡量做到執行和解;四要對救助對象、金額在社會上公開公布,避免暗箱操作。
(四)建立行政案件協調解決機制。隨著轉方式、調結構地不斷深入,因經濟產業結構調整、企業重組、汙染整治、城市拆遷改造、土地征用等引發矛盾糾紛時有發生,而這些矛盾糾紛往往需采取行政手段解決,群眾訴至法院或政府申請執行在所難免。這類案件涉及到全局利益與局部利益、改革發展與民生保障的沖突,必須謹慎處理。壹要審查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的合理性、合法性,著重審查行政行為的法律依據和程序是否合法;二要考慮行政行為對本地方發展的可行性和持續性,如缺乏統籌兼顧的要建議政府予以修改和完善;三要對政府行政行為作出之前在保障民生方面的科學性做重點權衡,既要維護發展大局,也要保護民生。以萬分的責任心在行政機關和行政相對人中做好解釋、疏導、說服工作,真正起到“減壓閥”和“化解器”的作用,盡可能避免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消除“官”、“民”矛盾,構建社會和諧。
總之,有效化解社會矛盾對實現小康社會的目標至關重要,既是人民法院的神聖職責,也是全社會的歷史責任。面對新時期出現的各種社會矛盾,只要我們切實轉變觀念,樹立起服務意識,以科學的機制相配套,就能夠完成好化解社會矛盾、構建和諧社會的歷史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