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註納稅人繳費人的合法需求,貫徹新的《納稅人繳費人稅費服務需求管理辦法》,把“需求滿足”作為改進服務的標準,讓各類措施更加有針對性。我們堅持傳統服務與智能創新“兩條腿”走路,在做好線上服務的同時持續優化線下服務,更好滿足特殊人群、特殊事項辦理的要求,讓高齡、有障礙及少數民族納稅人得到更加貼心的個性化服務。我省稅務部門為進壹步壓減辦稅次數,全面推行財產行為稅合並申報,讓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等可以在壹張表上申報,並與其他行政部門加強協作***享,為納稅人繳費人提供企業開辦、不動產交易等套餐式、主題式集成服務,實現壹表申請、壹套材料、壹次提交、限時辦結,並將12366納稅服務熱線以分中心形式歸並到所在地12345熱線。
同時,壓縮稅務註銷壹般流程辦理時限,將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稅務註銷壹般流程辦理時限進壹步壓縮至10個工作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和其他納稅人稅務註銷壹般流程辦理時限進壹步壓縮至5個工作日。推進簡易處罰網上辦理,對事實清楚、沒有爭議的處罰事項,通過“網上辦”的方式為納稅人繳費人提供便利,正在建立稅務規範性文件權益性審核機制,規範性文件正式發布前進行權益性審核,從源頭上控制侵害納稅人繳費人權益舉措的產生。實現“智慧化、信息化、集成化”為目標,打造“智慧辦稅”新模式,試點以“無感服務、智能審批、遠程輔導”為主題的智能化辦稅場景,為納稅人繳費人提供更為優質的體驗。
法律依據:
《納稅服務需求管理辦法》
第壹條 為切實將以納稅人正當需求為導向的服務理念落實到實處,實現不斷自我完善,持續改進機制,根據縣局納稅服務相關工作要求,為規範需求采集、分析和響應各環節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納稅人的需求管理分為需求采集、需求分析和需求響應。
第三條 納稅服務需求按其類型分為政策和流程咨詢類需求、優化辦稅流程類需求、業務培訓類需求、改善服務質量類需求和權益保護類需求等5大類。
(壹)政策和流程咨詢類。分析納稅人在稅收政策和辦稅流程方面的集中咨詢需求,如稅收政策的明確、政策解釋口徑和執行標準的統壹等。
(二)優化辦稅流程類。從辦稅事項、辦稅環節等方面分析納稅人在辦稅流程方面的需求,如辦稅流程和辦稅資料的統壹和簡化等。
(三)業務培訓類。根據納稅人在稅收政策和辦稅流程方面的集中咨詢需求,分析其***性問題及反應出的集中培訓需求。
(四)改善服務質量類。對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服務態度、辦事效率、服務質量和改善需求。
(五)權益保護類。納稅人在辦稅過程中要求維護其合法權益的需求。
第四條 需求采集內容人:
(壹)業務科室采集專題培訓需求、政策階段性重點宣傳需求。
(二)辦稅服務廳、稅務分局采集納稅人需求、內部流程優化需求。
第五條 需求采集渠道:
(壹)綜合業務科通過各類服務平臺,如12366熱線、納稅咨詢窗口、納稅人學堂、在線答疑等,做好納稅人的需求采集工作。
(二)綜合業務科、辦稅服務廳、三角城分局收集上報需求,包括納稅人需求、內部流程優化需求、開展專題培訓需求、政策階段性重點宣傳需求。
需求采集工作要求統壹數據規範,每季終了後三日內上報綜合業務科。
第六條 需求分析分為季度分析和年度分析總結。
(壹)季度分析。綜合業務科每季度匯總各部門上報需求和各納稅服務平臺采集的需求後,進行歸類和分類分析,明確問題所在,尋找各個需求背後的問題,找出矛盾癥結,做出初步響應。立足於納稅人合理需求,分析後形成《納稅服務需求采集。分析及響應報告》在公告欄予以公布。
(二)年度分析、總結。綜合業務科每年對全年需求落實情況進行分析評估,從各部門上報需求情況和職能科室落實情況兩方面進行分析評估,年底形成分析、總結報告。
第七條 綜合業務科負責對需求進行匯總並全面分析後,將視不同情況作出響應,應對措施有以下四種:
(壹)對綜合業務科簡單協調能解決的要盡快落實解決;
(二)對牽涉部門比較多的問題,召開納稅服務專題會議討論解決;
(三)對綜合業務科溝通或專題會議難以解決的合理需求提交縣局辦公會討論解決;
(四)縣局層面無法解決的合理需求問題由綜合業務科上報州局納稅服務科尋求解決。
第八條 對於各類需求響應落實後,綜合業務科將每季形成《納稅服務需求整改落實情況報告》在公告欄予以公布。
第九條 綜合業務科每季終了5個工作日內在公告欄公布納稅需求采集、分析響應報告,要設立及時反饋通道,並作為下壹季需求采集的重要指標。
第十條 部門職責分工:
(壹)綜合業務科負責納稅服務需求采集、分析及響應工作的總體推進和落實;對采集各部門上報的需求進行分析和響應,每季度形成《納稅服務需求采集、分析及響應報告》及納稅服務需求整改落實情況報告》對需求采集、分析及響應工作進行考評和反饋。
(二)辦稅服務廳、三角城分局將綜合業務科采集的納稅需求,按各自職責分工對需求反映出的問題進行回復解答和落實。
第十壹條 需求管理是納稅服務的核心和關鍵,各部門高度重視納稅人需求管理工作,充分認識到納稅人需求是納稅服務工作的出發點,滿足納稅人合理需求是稅務機關的職責,也是提高稅務機關服務效能、構建和諧征納關系的重要保障。
第十二條 各部門結合工作實際,根據職責分工做好需求的采集響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