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王科棟律師 北京合弘威宇律師事務所
本文導讀 :最高檢近年來針對民企產權保護問題,出臺了壹系列文件。本文總結民營企業高發的10個常見罪問題,結合目前執法司法標準,從刑事辯護角度,給廣大民營企業(家)列出壹份風險防控指南……
大家好,我是胖乎律師。
民營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常見的高發罪名,比如:職務侵占、挪用資金、非法集資、非法經營、騙取貸款、合同詐騙……
本文將總結這些“常見罪”問題,從刑事辯護角度,結合目前的執法司法標準,重在幫助廣大民營企業防控相關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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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企融資踩雷“非法集資”,這是個常見問題。
最高檢近年來針對“保護民企產權”下發的有關文件中,這個問題出現的頻次也可謂最高。
比如最高檢最近印發的《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充分發揮檢察職能服務保障“六穩”“六保”的意見》中,就再次強調: 民營企業融資中的壹般違規行為不做犯罪處理。
非法集資主要涉及兩個罪名: 集資詐騙罪 ,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
(1)集資詐騙罪的認定關鍵,在於“非法(占有)性”。對於民企的融資行為,只有證據明確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才可以集資詐騙定罪。
(2)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中,對於款項用於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且能夠及時清退的,可以免於起訴或刑事處罰。情節上顯著輕微的,也可以不作犯罪處理。
此外企業融資過程中還有壹個常見罪問題: 貸款詐騙罪 。
從企業貸款的目的(有沒有詐騙目的)、融資用途(是否為了生產經營)、危害性(有沒有造成重大損失)三點上來做區分。如果只是壹般的違規行為,沒有以上三點情形,那麽就不能以“貸款詐騙罪”處理。
此罪的認定上:
(1)壹個關鍵在於刑法規定解釋中的“違反國家規定”。
最高檢此前給出的相關解釋中明確,“違反國家規定”是指:
而實際中常見的企業“未經批準登記”,絕不能混同於“違反國家規定”。
(2)此外另壹個關鍵,是相關刑法規定解釋中的第四項兜底條款:
——“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實踐中往往會存在分歧,而關鍵在於對於法律和司法解釋沒有明確規定禁止行為,不可隨意套用此罪。
(1)認定標準上明確了不作犯罪處理的壹種情況:
(2)明確了依法從寬處理的情形:
而最高檢此前明確強調,對於企業正常經營活動而給付“回扣”、“好處費”的行為:
(1)是刑法和其他法律未規定追究單位刑事責任的,不能以單位犯罪追究涉事民營企業刑事責任;
(2)對於民營企業涉及單位犯罪的,其分支機構的責任認定上要做區分:
(3)關於企業財產和經營者個人財產的也要作出區分。
關於這個問題,是當前企業家們反映較為突出的問題。
目前最高檢最高法的態度非常明確:嚴令禁止刑事手段插手介入經濟糾紛。
再壹個是民營企業要有自我保護意識,比如運用立案監督程序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對於認為公安機關不應立案而立案的,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審查要求。
民營企業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關於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性措施的適用問題,最高檢出臺的相關文件解釋中,也做了明確表示:
因為關於企業經營,為了防止限制人身、財產後企業經營受阻的問題,整體上,要慎重使用限制人身、財產權利等強制措施。
對於民營企業案件的批捕起訴問題,目前執法原則上:
(1)壹是防止“構罪即捕”,對於沒有 社會 危險性、認罪態度好、自首立功情節的民營企業經營者,壹般不作批捕。
(2)二是壹般民事糾紛、不構成刑事犯罪、證據事實認定不足、經審查有重大立功或者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的,可以不作起訴。
對於民營企業因資金周轉困難拖欠勞動報酬的行為,和惡意欠薪行為,要作出區分。
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也是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的又壹高發罪名。尤其是經濟下行中,企業因經營不善導致的資金周轉困難的情形很多,由此導致的拖欠勞動報酬的情形,嚴格意義上不能混同於惡意欠薪的行為。
既要“體諒企業困難”,又要兼顧“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在最高檢最新下發的,《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充分發揮檢察職能服務保障“六穩”“六保”的意見》中,對於: 不以騙稅為目的,又未造成稅款損失的虛開增值稅發票行為,提出可以不作犯罪起訴處理。
近年來,國家大力鼓勵企業 科技 創新,由此出現的,很多企業的創新產品,暫時無法適用現有的國家認定標準問題。
對此,最高檢相關文件解釋中也明確提出,此類“不符標準”的創新產品要“區別對待”:
比如實際中的案例,企業創新產品走步機,因為不適用傳統跑步機的國家認定標準,對此類創新產品,就不可以現有標準認定論處(生產銷售偽劣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