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求中國法律的獨特性是非常必要的學術目標,沒有對這種獨特性的深刻認識,任何對中國傳統法律的自覺形穢和妄自尊大都會顯得荒誕不經。而如果想要探求中國傳統法律的獨特性,其根本在於對中國傳統法進行真實的描述。我們知道,對真實歷史的忠實描述是歷史學家的基本職責。這就要求描述者必須站在壹個平衡的角度進行觀察,任何附帶的觀念性認識都會使這種平衡被打破,從而喪失掉歷史的真實性。筆者認為,馬小紅教授在對於所謂民間法的辨析中就體現了壹個歷史學者對歷史進行忠實描述原則的恪守。她指出:“將源於西方的‘民間法’理論與學說用於中國古代法的研究也許並不合適。”這種從概念出發的研究缺乏必要的歷史真實性的基礎。筆者非常贊同馬小紅教授的在中國“國家與社會的分離幾乎是微不足道的”這個觀點。這個古代,由於禮的範圍本身就涵蓋了社會規範的方方面面,其與法之間在內容上只存在包容的關系,只有在形式上間或有壹些區別,比如瞿同祖先生在《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中所列舉的那些禮律不合的例子。應該看到這種不合,並非禮與法之間的對立,而是隨著時代的發展,禮與法***同面對的實踐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