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階段法律制度特點中國法早期發展階段(夏、商、西周)中國法律發展的源頭起自於夏朝,與中國文明的起源同步。商朝、西周確立起以“親親”、“尊尊”為主要原則的宗法制法律制度,這壹制度的形成與中國文明發源的特點密切相關。成文法及“法治”階段(春秋、戰國、秦)隨 著中國文明的繼續發展,社會經濟的逐漸發達,在春秋、戰國時期,伴隨著社會制度的巨變,法律制度的發展也進入了壹個新時期,成文法及法典的編纂,是這壹時 期法制的主要特點,尤其是這壹時期法律思想的發展,為中國古代法律制度的指導思想的發展充分準備了理論依據。秦朝是中國歷史上第壹個統壹的封建王朝,在中 國確立了戰國法家提出的君主專制制度,並實施了法家提出的“法治”方針。法律儒家化階段(兩漢、三國魏晉南北朝、隋、唐)秦 朝的速亡為儒家思想與君主專制制度相互結合提供了壹條途徑。從漢朝開始,壹直延伸到三國兩晉南北朝,這壹時期是儒家思想滲透到法律中的時期,即法律儒家 化。隋唐時期,伴隨著《唐綠疏議》的制定與頒布,徹底完成了儒家的禮教與法家的“法治”的融合,標誌著中國古代法制的完備與成熟,世界五大法系之壹的中華 法系就此形成。法典與案例結合階段自宋代以後,社會經濟、文化的發展,中國法律開始向法律技術的完備方向發展,即在審判具體案件是如何實現司法操作與法律指導思想上的結合。案件成例作為壹種法律形式得到很大發展,例與律開始相互結合。明、清兩代王朝的法律制度是這壹發展趨勢的典型代表。近代法律(清末、中華民國)清末,西方社會制度沖擊東方文明,中國古代社會制度開始解體。傳統法律制度在清末變法修律後也宣告消亡,中國開始步入法律近代化的新時期。在這壹時期,中國 法律的發展是以吸收、融合西方法律制度體系為主要內容,到中華民國南京政府制定、頒布“六法”為止,法律近代化的工作告壹段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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