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對全面依法治國的積極影響
第壹,在學術上,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為中國法學學術研究提供了資源。依法治國的戰略的執行,需要法學學術研究先行,為實踐提供理論支撐。
而法學學術的研究要紮根於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同時學習借鑒西方現代法學,將二者良性結合建立適合中國的現在法治理論,為依法治國的實踐提供理論基礎。
中國傳統文化中尚中有很多值得深入挖掘和借鑒法學思想,研究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可以為當代中國法學學術研究提供寶貴的理論素材。
第二,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德治”與“法治”並用值得借鑒。以儒家思想為例,儒家法律思想主要包括“德主刑輔”、“明刑弼教”和“出禮入刑”等原則。儒家的這種法律思想主要強調道德和教化的作用,以法律作為輔助手段,主張“禮治”、“德治”、“人治”,通過道德與法律的高度相似實現儒法合流的。
在傳統社會特殊的條件下,儒家的這種法律思想是治理封建國家的現實需要,也是歷史發展的必然。儒家法律思想重“禮治”、“德治”、“人治”輕法治,固然不符合現代法治理念,但是從另—個角度看,儒家法律思想將德治與法治較好的***用與統壹,這對於今天我們實行全面依法治國有啟示意義。
第三,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中的積極思想可以為現代法治理念提供有益補充。中國傳統法律文化蘊涵著大量優良的法治觀念,早在春秋時期就有鄭國子產鑄刑書,這體現了法律必須公布的理念;法家學說的創立者韓非子強調“法分明,則賢不得辱不肖,強不得侵弱,眾不得爆寡。”
這體現了法律必須具有平等和正義的屬性。又如“法度者,正之至也。而以法度治者,不可亂也。”強調了法治的價值;而“刑罰清則民服”則是說明刑罰目的。這些傳統法律文化帶有鮮明中國傳統社會的色彩,在當今可以為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提供本土資源。
中國傳統文化對全面依法治國的消極影響
第壹,中國傳統封建社會的等級思想、特權思想對全面依法治國有消極影響。傳統封建社會中,等級思想根深蒂固,上下尊卑,等級森嚴,“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觀念深入人心,對於人的自由和權利處於漠視甚至無情侵犯的狀態,至今對於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樹立仍有不良影響。
封建統治階級為維護其統治,采用強制的手段使人民接受等級安排,人民相對於特權階級是沒有平等可言的。統治階級以“人治”作為手段,以國家強制力作為保障,維護森嚴的等級,其目的是統治階級的統治地位能長期維持下去,這與法治中平等的理念完全背道而馳。
第二,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中的人治理念對全面依法治國有消極影響。以“仁”為核心的儒家思想是中國傳統封建社會的主流思想,白誕生起就深深影響了中國歷史。儒家崇尚“德治”和“人治”,在禮與法的關系上強調禮治,在德與法的關系上強調德治,在人與法的關系上強調人治。
經過幾千年的沈澱和固化,對於中國社會產生了難以改變的影響,包括“人治”思想、義務本位思想、等級特權思想、尊卑有序思想以及懼法厭訟的思想。
可以預見的是,這些觀念在很長壹段時間內仍會存在於中國社會的法律觀念中,還會以難以發覺和改變的形式得以保存和延續,特別是在經濟文化落後、信息閉塞的地區。這將會對新的法治觀念樹立產生不小的阻礙作用。
另壹方面,中國社會的民主、平等、個人權利意識長期以來也受到儒家人性論與天下論等觀點的壓抑。儒家學說認為人性本善,人應該每日修身養德。壹個人必須擁有良好的道德,必須為集體利益犧牲自身利益。儒家思想還認為“百善孝為先”,個人對於家長要絕對服從,“天下”是壹個“大家”,統治者則是這個“大家”的家長,所有臣民必須對於統治者要絕對服從。
第三,中國傳統法律文化有著較強的獨立性和封閉性的特點。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在幾千年的傳統社會中幾乎處於封閉隔絕的狀態,與西方的法律體系有著鮮明的不同。儒家思想更加關註的是整體的利益,個人對於利益追求是不被重視和鼓勵的。
儒家學者始終推崇整體主義精神,他們通過“修齊治平”積極入參與到社會活動和政治實踐中,通過入朝為官掌握政治權力,進而將其推崇理念帶入到治國安邦的實踐中,最終形成得失壹種整體化的秩序體系。
在這中秩序體系的支配下,經濟、政治、文化和法律互相配合形成了中國傳統社會穩定牢固的宗法體制。我國數千年的封建社會壹直延續這種非常穩定的封閉性法律體系,使得壹些傳統法律文化的思維理念深入人心。中華法系封閉性強的特點壹定程度上對我國進行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樹立造成了壹定的阻礙。
幾千年形成的法律傳統與現代法治理念產生碰撞其慣性也難以壹下改變,至今仍然存在部分傳統法律文化中的思維理念深入人心卻與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相悖,這在壹定程度上對我國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推動全面依法治國戰略造成了不利影響。
擴展資料
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經過幾千年的沈澱自成壹體,具有以下幾個鮮明特點:
第壹,中國傳統法律文化重視“德治”的作用。法治理念的根本出發點是用壹套成型的法律體系約束人們的行為,而在傳統社會中“德”恰恰就是約束和規範人們言行的最基本的原則,遵循傳統的“德”的規範是法治思想得以產生、發展的基礎。儒家思想尤其推崇“德”,以“仁”、“忠”、“孝”作為個人最根本的道德要求,以“三綱五常”作為社會的基本倫理準則。
儒家思想重禮輕法,在禮與法的關系上強調禮治,強調統治者先提高自身道德修養,身正則令行。在傳統的“德治”思想的引導下,法律與道德規範、行政命令之間沒有明確的區分。道德高於法律,法律依附於道德,法律自我發展的動力受到了限制,成為了封建倫理道德體系和行政命令的附庸。
第二,中國傳統法律文化重視集體和義務。中國傳統社會“是以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為主導的,壹個個的小農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在這種小家庭中,以長幼尊卑形成了壹個相對獨立的等級結構”。
無數個宗法家族構成的社會架起“大家”,這種家族式的宗法等級結構的疊加構成了中國古代政權的架構。皇權是國家政權的中心,是“最大的家族結構”中的“家長”,擁有至高無上的地位。
縱觀傳統文化中的各家思想,凡是支持這種典型的專制統治的思想和理論,無論是強調以“權”、“術”治民的法家的國家集權思想還是強調以“仁”、“孝”治世的儒家的德治思想,都受到統治階級的高度青睞,甚至使用國家強制力使這些思想成為必須被全社會認可的思維和觀念。
在這種情況下,“國”和“家”本位主義不僅有了堅實的經濟基礎,更有了國家強制力保障的生存和發展空間。強調“國”和“家”的集體觀念,要求每個人以“國”、“家”為重,履行個人義務,個人利益服從集體利益。
第三,中國傳統法文化生長於君主專制的環境中。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特別強調個人身份、等級的不同,“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只存在於理想之中,實際貫徹執行的卻是“刑不上大夫,禮不下庶人”的嚴格等級制度,“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是不可能被接受的。
從統治階級的角度來說,以法律體系確立等級制度,最為根本的目的就是自身的統治地位。可以毫不誇張地說“中國傳統的法律文化是壹種工具主義文化”,中國傳統法律是封建君主統治百姓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