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賬務處理不規範,財務人員業務素質低。主要表現在:1、科目核算性質不明。農村新會計制度頒布實施後,對壹系列收支往來科目等作了明確具體的統壹規定,但不少的村賬科目亂設亂用,隨心所欲。如招待費用不納入管理費用而登記於經營支出或其他支出。部分村無往來明細,賬目不清。2、不及時處理賬務。不少村報帳不及時,收支往來無明細,科目設置單壹,包容面太廣,由於收支憑證登記不及時,處理賬務拖拉,跨年度核算較多,最後只好登流水賬,於是漏記現象時有發生,造成年終無法結轉,形成“剪不斷,理還亂”的糊塗賬。
(二)賬務管理混亂,財務監督失控。主要表現在:1、執行制度不力,財務手續不全。壹是部分地方固定資產沒有登賬或漏登,致使許多村集體資產賬外運行,村集體資產容易流失;二是報銷審批欠規範。壹些開支票據無經手人和審批人簽字,會計記賬時,無視財務管理制度,不審核入賬;三是部分地方前後會計賬本沒有及時移交,造成票據遺失和賬目不清;四是部分地方收費單據,沒有制定定期領用、繳銷入賬制度,沒有按統壹規定使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專項收款收據,自制自購收費單據,為公款私存、私用留下隱患。2、白條開支過多過大,抵庫現象嚴重。按財務管理規定,開支票據均須是合法憑證,但因種種原因,村賬中白條開支過多過大,白條抵庫相當普遍,加上會計出納不及時對賬,留下了亂支亂用的管理漏洞。白條抵支,除管理上失控外,還直接流失了國家稅收。3、非生產性開支比例過大,造成開支居高不下。主要反映在管理費用上。在福利發放上,有不少村巧立名目,發放補助等現象時有發生。4、民主理財不到位,未發揮民主監督作用。壹些鎮辦尚未真正建立起與“鄉管村用”和財務公開工作相配套的民主理財制度,即便建立,由於缺乏科學的督查機制,也有不少地方形同虛設,沒有切實履行職責去發揮民主監督作用。
(三)債權債務缺乏清理,債務不堪重負。部分村由於記賬不及時、賬務未付移交、賬目遺失等原因,造成賬目債權債務余額與實際情況存在差距。有些村往來無明細、歷年掛在賬上,形成呆賬,呆賬不消化,新欠無人管,債權債務不及時清理,債務化解艱難。沈重的債務,制約著農村經濟的持續發展。
(四)財務公開流於形式,影響幹群關系。財務管理混亂,賬務處理不規範,民主監督不力等問題的存在,使不少村級財務公開流於形式。公開不及時,數字失真,嚴重影響了幹群關系。
二、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
(壹)部分村幹部素質較低,主管領導重視不夠。部分村幹部法制觀念淡薄,視集體財產如家財,帶頭違反制度,使制度形同虛設。部分鎮辦領導對加強財務管理的認識不夠,以致於對政策文件的宣傳執行不到位,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只有監督的職能,而無處罰的手段和權力,致使監督力度大打折扣。
(二)民主理財制度落實不到位。設立民主理財制度的目的在於使農村財務收支充分接受群眾監督,控制不合理開支。審計調查發現,在壹些村民主理財尚未完全達到預期目的,突出表現在:(1)壹些民主理財小組有名無實,仍然由會計人員進行財務監督,而實際上,會計人員的監督作用無法發揮。(2)實行民主理財的村,由於理財小組成員業務素質低,覺悟程度不同,也無法順利開展工作,致使民主理財小組並未真正發揮作用。
(三)財務公開形式化,公開內容過於籠統。盡管早已普遍推行了財務公開制度,大部分地方都在村部設有財務公開欄,每月定期向當地村民公開各項財務收支情況。但在實行財務公開的過程中,也有壹些地方弄虛作假,欺上瞞下,公開的內容含混、籠統,只做表面文章。如:村級招待費的公開情況,在會計記帳時,有的在“管理費”帳戶核算,有的在“其他支出”帳戶核算。在財務公開時,只公開各科目的余額,有的把招待費轉移到其他開支項目,有的幹脆把招待費砍掉壹大塊,只公布其中的壹部分,這樣壹來,農民如“霧裏看花”,“公開欄”反而成了少數村幹部的“擋箭牌”,使財務公開名不副實。
(四)約束機制不健全,財經紀律貫徹不力。農村財務管理有壹套可操作的規章制度,但由於監督約束機制不夠完善,部分領導和財會人員素質不高,貫徹落實比較困難。壹些幹部自搞壹套,財會人員聽之任之,或同流合汙,造成財會制度執行不嚴,有章不循,違章不究。
三、對當前村級財務管理工作的建議
(壹)提高鄉村幹部對財務管理重要性的認識。鄉村幹部要端正思想,擺正關系,搞好財務管理。要把加強財務管理放在密切黨群幹群關系、維護農村社會穩定、保障村民合法權益的高度來認識,積極探索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加強農村財務管理的新途徑、新辦法,著力解決制度不健全、民主理財觀念不強的問題。
(二)健全各項制度,規範財務管理。為使村級財務步入規範管理軌道,必須嚴格按照國家財政部《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中規定的會計核算和賬務處理要求,在資產、收支往來票據,科目賬戶設置,財務審計與民主理財等方面做到規範管理。農業主管部門出臺的系列科學規範的財務管理制度,尤其是“鄉管村用”的財務管理制度、審計制度、民主理財制度,要嚴格遵照執行,同時,要切實建立健全票據管理、財務審批、民主監督、財務公開等各項制度,從源頭上夯實財務管理框架。
(三)加強財務培訓,提高人員素質。制度是保障,培訓為關鍵。要認真組織農村財務會計、出納(報賬員)等進行集中輪訓,提高他們財務管理水平與賬務處理能力,同時增強對財經法規的認識。基層鎮辦農經站也要針對自身具體情況,對所轄村的財務人員開展集中教學、跟班傳授等方式的業務培訓,幫助他們盡快掌握業務所需基本知識,提高他們的業務水平和理財素質。
(四)強化審計監督,加大懲戒力度。審計監督是規範財務管理必不可少的重要措施。部分鄉鎮的村級財務管理混亂,原因之壹是缺乏強有力的審計監督。要按照財務管理要求,切實建立起審計監督制度,以鄉鎮財政所和農經人員為主體,抽調專門人員,對賬務進行定期審計,杜絕亂支亂用、白條報支等情況發生。對虛報冒領、白條抵數、坐收坐支、違規操作等違反財務管理的行為按有關規定及時堅決實施懲戒。
(五)開展民主理財.遏制亂支亂用民主理財是有效監管村級財務開支的有力手段。事實證明,成立了民主理財小組,並真正履行了職責的,則賬務相對規範,資金使用相對合理。審計調查中發現,不少的村沒有切實推行民主理財制度,這些地方,應該迅速成立民主理財小組並嚴格按照程序開展工作,認真開展理財活動,保證費用開支合理使用,遏制招待費等非生產性開支的支出,減輕村級負擔。
(六)發展農村經濟,化解歷年債務。要及時做好村級歷史債務的化解工作。壹是對村集體債務進行徹底清查,並根據其形成原因進行分類處置:以村名義為企業借貸形成的債務,應劃歸相關企業承擔;對村集體與往來單位或個人形成的債務,要實行對口劃轉;對因生產性設施建設或***同生產性投入形成的債務,經村民代表大會民主討論通過後,可從“壹事壹議”籌資中解決壹部分。二是盤活現有集體存量資產和資源。村集體現有的企業、基地、閑置房產、集體所有林地和“四荒”等資源,應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采取拍賣、轉讓、合作經營、租賃經營等,以籌集資金清償債務。實踐證明,壯大發展農村經濟,是從根本上化解村級債務的最佳途徑。